山东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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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律师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律师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
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律师工作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内容应全面、完整,不得遗漏;
(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律师档案的秘密,确保档案安全;
(四)便捷性原则:便于律师查阅、利用档案。
第二章档案范围
第四条律师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个人档案:包括律师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资格证书、执业登记证明等;
(二)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财务管理、业务档案等;
(三)案件档案:包括律师办理案件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
(四)其他档案:包括律师参加培训、考核、奖励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收集:
(一)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档案范围及时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
(一)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整理;
(二)档案资料应编制目录,便于查阅。
第八条档案保管:
(一)律师事务所应确保档案库房安全,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档案利用:
(一)律师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涂改、损毁档案;
(二)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便捷的档案查阅服务,为律师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章档案安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一)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二)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秘密不被泄露;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山东省律师档案管理工作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