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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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10.22
•【字号】青发改循环〔2020〕654号
•【施行日期】2020.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发改循环〔2020〕6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委牵头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22日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推进《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青发改循环〔2020〕2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近期工作要点》(发改办环资〔2020〕3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等9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禁止生产、销售相关塑料制品。

禁止全省范围内企业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日化产品。

对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持续推进)开展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等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配合;持续推进)对市场销售的农膜加强抽检抽查,将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违规用于农田覆盖的包装类塑料薄膜等纳入农资打假行动。

(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持续推进)加大禁止“洋垃圾”进口监管和打私力度,确保“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落实到位。

(西宁海关负责,省生态环境厅配合;持续推进)
(二)禁止、限制使用相关塑料制品。

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禁限方向、实施区域和实施时限,将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吸管、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等塑料制品的禁限要求纳入各地区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落实。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2020年10月前完成)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餐饮外卖服
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监督管理。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持续推进)推动集贸市场建立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的销售和使用。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持续推进)加强景区景点餐饮服务禁限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持续推进)推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的使用量。

加强邮政快递行业生态环保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快递领域塑料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持续推进)
二、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贯彻落实《绿色商场创建实施工作方案(2020-2022年度)》,推进绿色商场创建,积极促进绿色消费。

(省商务厅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

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

(省商务厅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持续推进)开展降解地膜示范推广,组织实施降解地膜对比评价试验,根据国家标准完善评价标准体系,优先在我省重点农膜使用县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示范推广。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持续推进)开展邮政绿色产品、技术和模式征集活动,深入推进邮件快件包装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绿色包装应用,加大可降解塑料在快递行业的推广应用。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持续推进)
(四)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

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青海流通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商流通字〔2019〕5号),压实商贸流通企业主体责任。

推动塑料包装源头减量,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

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

指导电商自营平台、外卖平台等企业减少一次性塑料包装制品使用。

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

(省商务厅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持续推进)
(五)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严格执行塑料绿色产品设计标准,引导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持续推进)
三、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六)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禁止随意堆放、倾倒塑料垃圾,在车站、机场、写字楼、学校、居民社区、集中办公区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青海机场有限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配合;持续推进)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

加强对分类收集的塑料制品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采用综合利用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中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持续推进)加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环节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等,推进农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推进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联社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
(七)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

推进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加快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持续推进)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持续推进)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持续推进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低值塑料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持续推进)
(八)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

落实《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完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加大农田残留地膜监测力度,组织开展农田残留地膜清理专项整治。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持续推进)加强对已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后期管控,防止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持续推进)开展江河湖泊管理范围内塑料垃圾清理行动,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国省干道路域环境、铁路沿线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有效解决“白色污染”问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持续推进)
四、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九)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和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塑料制品禁限制目录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导则,规范可降解塑料产品标识标注行为。

严格落实《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办法》及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推进绿色产品采信。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全面推进实施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相关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持续推进)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十)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负
责,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落实好快递包装和商品包装的绿色采购需求标准指引,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对快递包装、商品包装的绿色采购要求。

(省财政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落实好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生产的再生塑料制品等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50%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绿色包装开展研发生产的,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持续推进)贯彻落实《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节约型机关评价指标》,将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纳入创建内容和评价考核体系。

适时组织召开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议,部署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持续推进)
(十一)强化科技支撑。

强化科技创新,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围绕可循环、可降解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以产学研方式联合攻关。

重点开展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与防治技术、地膜生物降解周期调控规律、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增强和增韧技术的研究,推动塑料污染治理科技成果的共享与转化。

(省科技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持续推进)
(十二)严格执法监督。

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法律政策要求,做到常态化监管。

做好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涉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线索的移交和立案查处。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加强废塑料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
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在春运、暑运、黄金周等客流高峰期间,将铁路、公路运输企业开展塑料污染治理有关内容纳入行业监督检查范畴,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

(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塑料污染治理专项工作联动机制,适时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塑料污染治理督促检查专项行动方案,及早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启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限塑推进情况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考核问责与激励。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制定各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正面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宣传栏等渠道,加大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典型做法的力度,提高公众对塑料污染危害性的认识和参与塑料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

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支持各种媒体开展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把握好时度效,对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公开报道,通过内参等渠道反映。

(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总结商贸流通绿色发展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利用商务工作会议、节能宣传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省商务厅负责;持续推进)引导全民培养绿色消费、文明消费、节约使用、循环利用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
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省商务厅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持续推进)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青海日报等媒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普及塑料污染治理有关知识;选树一批工作先进典型,促进交流合作。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附件
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
(2020年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分地区、分领域、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实行禁限管理。

为便于实际操作,对2020年底涉及禁限的部分品类,设定细化标准如下:
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四、一次性塑料棉签
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五、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六、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禁止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七、不可降解塑料袋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八、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九、一次性塑料吸管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十、细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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