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多措并举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或者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从中介组织的类别看,有经济类、信息类、评估类、劳务类、法律类等。
中介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近年来,中介机构得到了培育和发展,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由于诸多原因的存在,致使中介组织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受到限制,权威性受到怀疑,如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社会定位不够明确,仍存在政企不分等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制约了机关作风建设的提升,影响了营造优良环境、办事提速、服务提质的时代要求,也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又一原因。
因此,必须对中介组织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中介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必须依法建立,其规范运作需要有关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先行。
我国目
前尚无一部统一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一些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等行政法规来进行。
相对于宪法、法律而言,行政法规的内涵不太明确,外延也不好把握。
(二)监督管理不规范
行业垄断、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是主要的问题。
中介行业出现的行为不规范、失信现象、乱收费、无序竞争、恶性压价、损害客户利益等均与监管不力有关。
目前有些中介组织的管理权和处理权相分离。
各行政主管单位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却没有处理权,如行业准入的批准、执业资格的批准与取消的权力都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检查权与处理处罚权的不一致,使市级机关有些部门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较难进行,监管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三)脱钩改制不彻底
由于脱钩改制不彻底,政府部门仍是所办中介机构的靠山、庇护伞和业务源,中介机构成为所挂靠行政部门的剩余人员、子女、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场所和“小金库”的来源,有的甚至政企不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将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中介服务。
就中介机构自身而言,也背离了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形成了依靠行政权力承揽和垄断中介服务业务的市场格局,阻碍了中
介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双向选择,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不能让中介机构真正承担起各种法律责任,淡化了其责任、风险、质量和经营意识,导致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脱钩改制不彻底是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政会不分的根本原因。
(四)信用制度不健全
目前对中介机构尚缺乏信用等级、信用记录、信用公示和失信惩戒等制度。
加之目前中介组织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清,致使民事赔偿程序不畅和中介组织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树立起执业风险意识。
而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主要是行政处罚,尚未建立民事赔偿机制。
这些弊病的根源在于信用制度不健全。
(五)从业队伍不整齐
虽然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中介行业的从业资格和准入制度,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制度的缺失,加上近些年来中介组织的迅速发展,中介行业缺少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甚至出现了一张桌子、一个本子、一面牌子、一块广告的“四个一”中介服务。
有的出现定性、定量错误的报告。
中介机构本来应该由具有一定学历和一定智力的专业人才组成,但目前并非如此。
此外,许多中介机构规模太小,规模小的结果是很难承接一定规模的项目或委托,缺乏竞争力。
二、关于中介组织规范监管和良性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是重点监管能够影响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中介机构。
结合市场经济建设实际,对能够影响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中介组织重点加强监管,如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测绘、监理、科技、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政府采购、拍卖等代理机构。
二是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技术成果抽查制度、市场诚信评价和公示制度、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制度、市场经营准入清出制度、技术文件责任追究制度等。
对于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在更高一级机关的,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归口的中介机构技术文件完善备案制度、检查制度、报告制度。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各职能单位,必须建立公平的选择机制、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其中在市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应纳入政府采购,不得在行业或部门中搞市场垄断。
三是加强中介机构运营管理的纪律约束。
政府公务人员不得担任各行业协会法人代表和相关领导职务,不得将政府自身职能转移中介机构,各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单位利用中介机构搞政企不分、权力干预、权力保护
或利益来往。
相关职能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但却不及时完善相关制度,长期搞垄断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依规实行问责追究。
四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协调和监督。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业务委托单位以及工商、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加强工作沟通,相互配合协调,信息共享,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出具虚假技术文件的中介机构,给予降低资质甚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对利用中介身份进行权钱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