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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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一种为了保护、传承和传播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措施。

这样的措施在许多国家都非常普遍,旨在保护国家和地区的历史遗址和建筑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物质财富和文化品,并在社会中起到秩序和方向作用,为未来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通常涉及一系列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旨在提供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保护、修复、传承和利用的指导。

其目的是保护历史建筑物的本质和原始风貌,使它们能够继续为人们所利用,并且保持历史性、可持续性和可传承性。

首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应该明确指出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定义和范围。

只有明确了保护的对象,才能进一步制定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同时,应该制定明确的评估和审核标准,以确定哪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有保护和修复的必要性。

其次,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这些原则和方法应该包含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和修复的技术要求,包括历史建筑物的材料、结构、色彩和装饰等方面的研究,以及保护、修复和传承的方法和技术。

此外,该办法还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体系,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保护建议和方案,并协调各方的合作和沟通。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保护和修复资金的筹集机制,以确保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可持续进行。

除了以上这些方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还应该包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权益和管理责任,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并明确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地区和社会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保护对象、建立科学保护原则和方法、设立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体系,以及建立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我们可以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6月1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临八一七路,西沿安泰河,南濒安泰河,北至杨桥路。

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达津门路、法海路,南至学院里规划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北到安泰河。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实物遗存均属于历史文化遗产:(一)街区内传统空间格局和坊巷结构;(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古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木构件:门、窗、户、扇、木雕、灯杠、灯杠托、牌匾、楹联、雀替、悬钟等;石构件:碑刻、井圈、井盖、天井石、廊檐石、柱础等;泥(灰)塑、彩绘等;(三)古河湖水系、古园林、摩崖题刻和古树名木等;(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管理局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历史文化街区是城乡记忆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和居民的情感寄托。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许多城乡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着被破坏、遗忘甚至消失的危机。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至关重要。

一、保护原则1、整体性保护原则将历史文化街区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包括其物质环境(建筑、街道、空间格局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民俗活动、社会网络等),进行全面保护。

2、原真性保护原则尽可能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原始风貌和历史特征,不随意篡改或拆除原有建筑和设施,保留其历史的真实性。

3、可持续性保护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注重街区的功能更新和活力激发,使历史文化街区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当地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保护的合力。

二、现状调研与评估1、历史沿革与文化价值深入研究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梳理其在历史、文化、艺术、社会等方面的价值。

2、物质空间现状对街区的建筑、街巷、空间布局等进行详细测绘和调查,分析其保存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人口与社会经济状况了解街区内的人口结构、居民生活状况、经济活动类型等,评估其对保护工作的影响。

4、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和整理街区内的传统技艺、民俗活动、口述历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其传承现状和保护需求。

三、保护内容与措施1、物质环境保护(1)建筑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分类保护,对于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建筑进行重点修缮和维护,对于一般性建筑进行整治和改造,使其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同时,加强对建筑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街巷空间保护保持街巷的原有格局和尺度,修复破损的路面和排水设施,改善交通条件,营造舒适、安全的步行环境。

(3)景观环境整治加强对街区内绿化、小品、标识等景观元素的设计和管理,提升街区的整体环境品质。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1)传承人的培养与保护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一代传承人。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财政、执法、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历史文化化名镇名村保护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征求意见稿)2010 年11 月2 日管理办法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附件一调查和评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成果要求附则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做好历史文化传承,严格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审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负责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监督检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安全和修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绿化及古树名木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具体实施方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具体实施方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具体实施方法
以下是 6 条关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具体实施方法:
1. 要像爱护自己的宝贝一样保护历史建筑呀!咱就说你看平遥古城,那可是多少代人精心守护下来的。

我们得给每一栋历史建筑都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它的历史、结构、现状等等,这就像给它们办了个专属身份证,谁都不能随便破坏它们,对吧?
2. 把历史文化街区当成一个大舞台呀!比如丽江古城那样,让传统文化在上面尽情展现。

多举办一些民俗活动、传统技艺展示,让大家都能亲身感受到历史文化的魅力,这样大家自然就会珍惜和保护啦,难道不是吗?
3. 对于那些不合适的现代建筑,咱得果断让它们挪地方!就好像故宫周边那些不和谐的建筑不都慢慢被清理掉了嘛。

不能让这些“不速之客”破坏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氛围呀,得让一切都和谐统一起来才行呢!
4. 发动大家一起参与保护呀!别光是政府和专家在那努力,咱老百姓也得行动起来。

就好像苏州的平江路,大家都把那当成自己家一样爱护,多棒呀!可以组织志愿者,让大家都来监督和保护,这样力量才大嘛!
5. 给历史文化街区来点科技助力吧!学学杭州的河坊街,利用各种现代技术来监测和保护。

安装一些智能监控设备,随时掌握街区的情况,一有风吹草动就能马上发现,这多酷呀!
6. 保护要注重整体性呀!不能这里保护一块,那里又不管了。

要像保护一幅完整的画卷一样,把历史文化街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想想南京的夫子庙,那就是一个整体保护得非常好的例子呀,我们也得这样做,才能真正让历史文化街区持续焕发光彩!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只有我们用心去做这些具体实施方法,历史文化街区才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我们的历史文化才能更好地传承下去!。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我国丰富多样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在中国这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传统的国家,历史建筑和文化街区的保护至关重要,它们代表着我们的历史记忆,是我们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本文将详细探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

其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范围、定位、保护原则和管理机构进行明确和规定;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则,包括建筑物的维修、更新和改建、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历史街区的环境整治和建设、文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强调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鼓励开展历史建筑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使其成为城市发展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撑;加强对历史建筑和文化街区的监督和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和合作。

最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可以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样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这些法规的出台为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增加了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另一方面,一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开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成为城市旅游和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一些地方的保护管理措施不到位,一些历史建筑和文化街区仍然受到了破坏和侵蚀。

其次,一些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存在开发重于保护的倾向,导致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原汁原味受到了影响。

此外,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需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样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要加强对这些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果,加强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历史建筑和文化街区成为城市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支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核准、规划、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财力情况,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2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三章调查和评估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七章成果要求第八章附则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城乡历史文化街区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是地域特色和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许多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建设性破坏、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等。

为了切实保护和传承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至关重要。

一、保护原则1、整体性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城市或乡村整体风貌的一部分。

在保护过程中,要将其与周边环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考虑,包括自然景观、街巷格局、建筑群体等,以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氛围。

2、原真性保护原则尽可能保留历史文化街区的原始形态、结构、材料和工艺,不随意更改或拆除原有建筑,尊重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让后人能够真切地感受到历史的痕迹。

3、可持续性保护原则保护工作不仅要关注当下,更要考虑未来的发展。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利用,使历史文化街区在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同时,能够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延续其生命力。

4、以人为本原则充分考虑原住民的利益和需求,尊重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鼓励他们积极参与保护工作,使历史文化街区成为人们安居乐业的场所。

二、现状调研1、历史沿革深入研究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了解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功能和地位,以及所经历的重大事件和变迁。

2、物质空间对街区的建筑、街巷、河道、桥梁等物质空间进行详细的测绘和记录,包括建筑的风格、结构、材料、高度、面积等,绘制精确的平面图、剖面图和立面图。

3、文化内涵挖掘街区所蕴含的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宗教信仰、艺术形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访谈、文献查阅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

4、社会经济调查街区的人口结构、经济活动、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分析其社会经济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保护内容1、物质文化遗产(1)建筑保护对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建筑进行分类保护,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修缮;历史建筑要保持外观和结构的完整性,内部可以进行适当的改造以适应现代生活需求;传统风貌建筑要保持其传统特色,避免大规模的拆除和重建。

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二○○四年十月八日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延续历史文化环境,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实施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兴市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统一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建设坚持保护真实性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办法。

市城市规划、建设、文物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各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确定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并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所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参观游览场所。

第五条政府实行多渠道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利用古城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全民爱护古城和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凸现走进历史、走进文化的古城个性,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并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

XX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XX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XX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的进程,大量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面临着被拆除或严重破坏的风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许多城市纷纷制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办法。

本文将以XX市为例,介绍该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探讨其背景、目的、内容和效果。

一、背景:XX市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拥有大量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不仅反映了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也是市民的精神寄托和文化认同的象征。

然而,由于城市化的进程以及经济发展的压力,许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面临着严重的威胁,被拆除或者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历史遗产,XX市制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二、目的:XX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目的是保护、传承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可以维护市民的文化认同感,促进城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同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通过保护和利用这些遗产,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为城市经济带来新的活力。

三、内容:XX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划定保护范围:根据历史价值、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因素,制定具体的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文化街区将享受特殊的保护和管理。

2.保护措施: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改造和开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等。

同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权限。

3.实施机构:设立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保护工作。

该办公室可以由政府以及专家学者组成,通过研究、评估和监督,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4.建设与利用:通过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使得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可以开设博物馆、艺术馆、商业街等,同时引导游客和市民了解和喜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市政府令82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现发布《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绍兴市区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传承真实的历史信息,保存完整的街区风貌,提升街区环境品位,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越子城、鲁迅故里、书圣故里、八字桥、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等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好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制定、审查、实施的具体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街区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历史街区内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有关环境保护、店外无照商贩及侵占人行道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历史街区保护办公室等相关保护机构负责做好历史街区的有关修缮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建设、环保、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和越城区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历史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和管理历史街区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历史街区的一切行为。

第六条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在《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总体框架内,按照各片区的详细规划,分块分步实施。

第七条历史街区内的房屋由保护机构统一负责进行修缮。

《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东莞市制定了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2016《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广东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保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整治更新和街区保护的关系。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重大事项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市政府、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

发改、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环保、城管、房管、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审批等有关事项的论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0
•【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施行日期】2024.05.1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4月29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市长:吴贤德
2024年5月10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
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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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2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九条 (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2(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批准公布)设立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街区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街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清单;(五)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六)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濒危标准)因保护不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一)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遭到严重破坏的;(二)保护范围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三)保护范围内历史环境要素和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列入濒危名单,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补救)已被公布为濒危历史文化街区的,所在地市、县级人民- 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府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并在一年内提出复审的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对于已经改善,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可以提出撤销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称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撤销濒危名单或撤销称号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街区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二)保护原则和详细确定保护内容;(三)确定保护范围,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四) 确定保护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五)改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方案;(六)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方案;(七)有效实施保护规划的政策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 (公众参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就保护规划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

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建筑拆除、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影响公众利益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

前两款规定的专门说明,应当作为保护规划送审材料的组成部分。

- 4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规划送审及备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允许修改的情况)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

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发现大型地下遗址等重要文化遗存,确需对保护规划进行调整的,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调整工作。

调整保护规划,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规划公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二十一条 (保护规划实施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进行维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

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二十三条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二十四条 (管理程序)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筑的分类保护管理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

(三)其他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的改善,必须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四)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依据规划进行相应的整治。

(五)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坚持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室外设施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确需设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向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要求。

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

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 6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标准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管理)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历史文化街区档案,明确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档案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内容包括:(一)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年代及稀有程度;(二)建筑的平面布局、面积指标、高度、色彩等有关技术资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等情况;(四)建筑室内外及历史构件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工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六)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测绘图档和相关资料;(七)根据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要求,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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