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报送医疗卫生机构污水监测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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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报送医疗卫生机构污水监测情况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08.09
•【字号】渝卫规财[2011]90号
•【施行日期】201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报送医疗卫生机构污水监测情况的通知
(渝卫规财〔2011〕90号)
渝中区卫生局、江北区卫生局、沙坪坝区卫生局、九龙坡区卫生局、南岸区卫生局、大渡口区卫生局、北碚区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
根据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医疗废物及医疗废水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0〕79号)要求:(1)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的环境监测和监管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开展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性监测,各区县疾控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等的监测;(2)各区县卫生局对医疗机构开展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察。

现场监察时,要以医疗废物的管理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含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等作为监察重点,并作好现场监察记录,建立“一院一档”的监察档案。

请各区县卫生局于8月25日前将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上半年的监测情况和监察情况报我局规划财务处(同时报送电子版),2011年下半年监测情况和监
察情况请于12月25日前报送。

联系人:刘亮晴,联系电话:67706896,Email:*****************.cn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附件
主城区纳入2009年环境统计的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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