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角下受贿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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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前 沿
新刑诉法视角下受贿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李华明
摘 要 受贿 案件 主要 以言词 证据 为基 本证 据 ,相 比其他 职务犯 罪 案件容 易出现翻供 现 象。 而新刑 诉 法规 定辩护律 师在 侦 查阶段 即可 以介入 案件 , 反 时 强迫 自证其 罪, 使得 受 贿人翻 供 的可 能性增 大 。如 何破 解 受贿人 翻供 问题 , 成 为检 察机 关 反 贪部 门面临 的重要 课题 。 关 键词 新 刑诉 法 受 贿人 翻供 作 者简 介 : 李华 明 , 广 东省韶 关 市人 民检 察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 识码 : A
但后 来考 虑到 自己罪行 严重 , 犯罪 时又订 立 了 的故意 , 而 且包 括为他 人谋 取利 益作为 非法 收受财物 交换 条件 的 供 述 自己的罪 行 , 攻 守 同盟, 于 是百般 抵赖进 行 翻供 。 故 意 。司法 实践 中 , 受贿 人 在主 观方 面进 行翻 供 , 主 要有 以下 讲 法: ( 1 ) 辩 称收 受财 物 时 , 行 贿 人没 有提 出为其 谋取 利益 , 自己也 从 未打 算为 行贿 人谋 取利 益 。( 2 ) 辩 称没 有受贿 的主 观 故意 , 已


( 一) 在 犯 罪主体 方 面
当案件 进入后 面 的侦查 或审 查起 诉阶 段 , 受贿人 冷静 声 誉都将 受 贿罪 犯罪 主 体为特 殊主 体 , 限于 国家 工作 人员 。 司 法实 践 想 到 自己将要受 到法律 的处 罚,
中, 受 贿人 在主 体方 面进 行 翻供 , 主 要有 以下 辩解 : ( 1 ) 声 称 自己 受 到严 重影 响 , 就 会企 图通过 翻供 逃脱 法律 制裁 。 在 单位 里没 有履 行 公共 管理职 责 , 没 有公 务而是 从事 劳务 。( 2 ) 3 . 侥幸心 理 。 受贿 人在 归案 后如 实交代 了犯 罪事 实 , 但 紧接
提 下, 只要 受贿 人认 为有翻 供 的条 件 , 便 很可 能翻 供 。 2 . 证据 存在瑕 疵 。有 的侦查人 员程 序意 识淡薄 , 重实体 轻程 影 响 了证 据 的合法性 、 客观 性 。有 的侦查 人员证据 意识淡 薄 , 主 要有 以下表 现 形式 : ( 1 ) 声 称收 受 的财物 是借贷 款 、 代 购物 品 序 , 重 口供 轻证 据 , 认为 只要受 贿人 认罪 了就大 功告成 , 没有及 时巩 款、 中介 费 、 劳 务 费等 。( 2 ) 认 为行贿 人给 予 的财物 是礼 金 , 是朋 导致 证据无法 形成完整 证据链或证 明力较 弱 。 友 间礼 尚往来 。 ( 3 ) 认 为 自己没有 利用 职 务之便 , 或没有 为请 托 固和完 善证据体系 , 3 . 不 良律 师介入 。 律 师 队伍 整 体素 质 良莠不 齐 , 少 数律 师为 人谋 取利 益 。( 4 ) 辩称 已将 受 贿财物 交 由第 三人退 还给 行贿 人 ,
受 贿人 翻供 的表 现形 式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2 5 3 - 0 2
机 会就 力图通 过翻 供挽 救 自己 的命运 。 2 . 畏罪心 理 。 受贿 人在 立案 突审 阶段 , 面对 突如 其来 的强大 从 司法 实践 来看 , 受贿 人翻 供 的情况 十分 复杂 , 涉及 各个 构 审 讯攻势 , 心理 防线全面 崩溃 , 因而不 得不做 出如 实的有 罪供述 。 成 要件 。
使 其对 抗侦 查 的能 力大大 加强 , 考 虑 到犯罪 村 委会工 作人 员则往 往辩 称 自己管理 的是村 委会 内部事 务 , 而 非 着 辩护律 师 的介入 , 事 实所涉 的一些人 证 、 物 证可 能无法 找到 , 便 产生 一种侥幸 心理 , “ 其 他依 法 从事 公务 的人 员” 。 在 以后 讯 问中进行 翻供 , 企 图侥幸 过关 。 ( 二) 在 犯罪 主观 方 面 4 . 对抗 心理 。刚 开始受 贿人 在确 凿 的证据 面前 不得不 如实 受 贿罪 的主观 方面表 现为 直接 故意 , 不 仅包括 收受他 人财物
受 贿罪 的客观 要件 是 行为 人利 用职 务之 便 , 索要他 人 财物 , 或 收受他 人财 物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 受贿 人在 客观 方面进 行翻 供 , 至 于第三 人是 否确 已退 还 不得 而知 。
( 四) 在证 据特 征 方面
了使无 罪辩护 获得成 功 以赚 取更 大名利 , 在侦 查阶段 作为辩 护人 为受 贿人 出谋划 策 , 逃 脱罪 责 。
( 二) 客观 原 因
1 . 法 律规 定缺 陷 。 在现有 法律 规 定下 , 受贿 案件 受贿人 翻供 “ 不翻 白不翻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处理 自首和 立功 将 收受 的财物 退 回 、 交 公或 用于 公务 开支 。 ( 3 ) 辩 称 自己当时 并 代 价太 小, 第一 条第 二款 中规 定 : “ 受贿 人 自 不 知情 , 现 金是 行贿 方藏 在 香烟盒 、 茶 叶盒 、 月饼盒 等物 品 内, 后 具 体应用 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动投 案 并如实 供述 自己的罪行 后又 翻供 的 , 不 能认 定为 自首 : 但 来 也没 有发觉 。 在 一审判 决前又 能如实供述 的 , 应当认 定 为 自首 。 ” 在 这种保 障前 ( 三) 在犯 罪客 观 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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