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诉人刘孝文、齐来芝、杨克文为与被上诉人垦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诉人刘孝文、齐来芝、杨克文为与被上诉人垦利县垦利镇
双河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东民四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克文,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村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来芝,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村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孝文,男,194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机关干部,住垦利镇政府院内。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瑜,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光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增玉,男,汉族,垦利镇双河村党支部书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周卫存,男,汉族,垦利镇人民政府机关干部,住垦利镇政府院内。
上诉人刘孝文、齐来芝、杨克文为与被上诉人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双河村委会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19垦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齐来芝、杨克文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瑜,被上诉人双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光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增玉、周卫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春,垦利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关于利河路和辛河路两侧拆迁改造有关问题,对利河路拆迁改造工作提出了要求。
会议要求,垦利镇双河村的拆迁工作要于2001年4月10日前全部完成。
在融资方式上,可以由村或者拆迁户自行开发建设,也可以引进外商投资开发。
此前,垦利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8月20日向东营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扩展
垦利县城规划控制区的报告,东营市人民政府以92东政函字14号文做出批复一号水源、黄河大桥一带及辛河路、青垦路两侧各100米范围为东营市规划控制区,该地段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报东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东营市建筑设计院于2000年2月制定出垦利县利河路改建规划,将垦利县利河两侧均规划在其中,双河村原水管房处旧房亦在规划的范围内。
双河村于1980年代初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该村全部土地依法转为国有,水管房处所占有的土地亦不例外,原属该村的土地依法仍由原告享有使用权。
响应县里的要求,双河村委会多次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拆迁改造工作,鉴于该村无资金进行拆迁改造,需融资进行合作建楼,决定由该村出地,招外商进行投资,然后分成。
决定由该村七队也称一组,水管房处土地转国有前原属原告七队所有具体操作拆迁改造事宜。
该村七队决定成立由张忠法、刘孝文、齐来芝、杨克文为成员的建设领导小组。
后在招商过程中,三被告主动要求投资进行建设。
2019年5月18日,七队召开部分村民代表会议,对招商投资建设事宜进行进一步协商,应三被告要求,决定由三被告在该处土地上进行投资建设,然后按五五分成,所盖楼房村委和三被告各占一半,并由时任文书的张忠法写下会议记录,三被告及村民代表、村委领导在该文书上签名。
2001年8月下旬,三被告与建筑商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19年上半年,楼房竣工,共33间。
该楼房建成后,原、被告就楼房分配问题发生争执。
三被告投资盖楼系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