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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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姜某洁诉倪某兴、财险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姜某洁
被告:倪某兴、财险江阴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6日7时40分许,姜某洁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华士镇东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勤丰路口东侧向左侧变道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倪某兴驾驶的小型轿车(逾期未年审)相撞,致车辆受损、姜某洁受伤。
2019年5月21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姜某洁负事故主要责任,倪某兴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姜某洁即被送往江阴市医院医治,共花费医疗费33808.32元。
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事故发生前,倪某兴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指导通过手机APP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案件焦点】
1.保险公司业务员指导投保人通过手机APP投保时,对免责条款是否有提示说明义务;
2.如何认定保险人对电子投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电子投保是缔结保险合同的合法形式之一,只要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保险合同就合法有效。
因此,以涉案车辆为标的物的保险合同成立。
(2)业务员指导投保人通过手机APP投保的操作流程和方法不附带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倪某兴系通过自己的手机下载APP并投保,即使业务员未提示其查看条款,但在签署单证前,页面跳出免责提示对话框,倪某兴应知道保险合同存在免赔事项,并可以在签署单证前通过手机操作页面点击查看,业务员仅提供指导操作方法,倪某兴对于是否点击、阅读、支付购买具有决定权,倪某兴自行放弃查看,应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3)保险公司的手机APP投保流程对涉诉免责事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理由如下:①投保流程中有免责提示对话框,根据对话框,投保人需将《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的黑体字内容及免责事项进行抄写,但系统设定了通过点击“确定”后由系统自动抄写,剥夺了投保人通过手动抄写从而具有足够时间接收、理解、记忆相关免责条款的机会,且免责事项一栏与其
他保险条款共同并列为按钮选项,需另行点击才能查阅,并未将免责事项单独作为必经页面予以提示;②其演示页面的免责事项中并无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等内容,虽然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因系统原因无法复原倪某兴的投保页面及保险条款,且当庭演示的条款内容因版本更新已删除上述条款,但不能达到证明保险公司在倪某兴投保时已对其尽到“投保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系免赔事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财险江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姜某洁赔偿89709.93元;
二、驳回姜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各保险公司均开发手机APP应用程序,以替代传统的通过业务员推销销售保险的模式,用电子保险合同取代了书面保险合同。
但在手机APP推广过程中,保险公司在APP 程序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电子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作为APP开发者,相当于格式合同提供者,如果合同条款出现争议,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理解和解释,除了将纸质的合同文本转化为电子文本在手机页面显
示,还应注意由于手机页面展示的尺寸、亮度、字体缩放、屏幕锁定等与纸质合同不同而带来的新问题,确保投保人通过电子签名签署电子保险合同时的过程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成立和有效要件。
如系统设定了通过点击“确定”后由系统自动抄写,虽然投保人可以选择自行手动抄写,或者仔细阅读后点击“确定”,但这样的程序设计存在诱使投保人跳过免责条款的阅读步骤直接投保的嫌疑,作为程序设计者需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2.将免责条款的阅读设定为电子投保的必经程序才能认定保险
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对于减免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应通过怎样的方式加以体现,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区别于传统的纸质合同通过黑体加粗等方式,电子合同的免责条款提示方式应设置为投保人完成投保的必经程序,并通过程序设定保证投保人能有足够充分的时间在手机页面清晰、完整地查看全部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将免责事项一栏与其他保险条款共同并列为按钮选项,需另行点击才能查阅的方式,不能认定为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3.电子投保流程及文本的证据保全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保险公司会对保险条款、投保流程等作修改,但对于已发生的投保流程及投保的合同条款,在发生争议时不能以争议发生时的流程及文本作为认定投保人的真实投保过程,故保险公司在设计APP时应增加相应的模块或功能,使得争议发生时能够真实还原当初投保时的APP流程及合同条款,也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区块链、
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等方式保全证据,使电子保险合同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要求。
在移动互联网大背景下,电子投保取代传统的投保方式已然是大势所趋。
电子投保更便捷、成本更低廉、价格更透明,但不能因此而降低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保险人作为APP开发者即格式合同提供者,应对此负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此才能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