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第一篇: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员安全值班的健康条件;检测方法及评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申请《申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水手或机工《值班签证》的船员为胜任海船相应的工作岗位、充分履行职责、安全值班以及应付海上紧急情况应具备的健康资格的评定。
内河船员的健康资格的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
2引用标准
GB11412.1一11412.3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JT2020 海船最低安全配员 JT2023 船员职务名称代码 JBl153 标准对数视力表JT6111-84 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 3 术语
3.1健康条件 physical fitness 指海员安全履行海上职责应具备的基本生理素质。
3.2值班水手
ratings forming part of navigational watch 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Ⅱ/6规定的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
3.3值班机工
ratings forming part of an engine room watch 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Ⅲ/6规定的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
3.4新录 beginner 指实际在海船上任职不足十二个月的海员。
3.5现职serviceman 指实际在海船上任职满十二个的海员。
4 健康条件
4.1身高
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4.2脊柱、四肢
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4.3远视力
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为: 4.3.1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么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4.3.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者;或者双眼均在4.6(0.4)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 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者;或者双眼均在4.5(0.3)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4.3.3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4.3.1或4.3.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注:括号内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4.4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辩色完全正常。
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4.5视野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4.6立体视觉
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等于60" 4.7听力
4.7.1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者为合格。
或者
4.7.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 KH 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 KH 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OdB者为合格。
4.8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O KPa(140/90 mmHg)不低于12.0/8.0 KPa(90/6O mmHg)现职:不高于21.3/12.6 KPa(160/95 mmHg)不低于12.0/8.0 KPa(90/6O mmHg)5 职业适应性5.1 暗适应小于等于50S 5.2 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职业禁忌
6.心血管系统疾病
6.1.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
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
6.1.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Ⅱ度Ⅱ型及Ⅲ度房室传导阻滞,Ⅰ度及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
6.1.3 频发房性或室性过早搏动(>5次/分),室性早搏成对出现,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动过速,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心房颤动。
6.1.4预激症候群伴有房室折反性心动过束或房颤史,先天性QT 间期延长综合疲,心脏粘液痛。
6.2 呼吸系统疾病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
6.3 消化系统疾病
消化道遗疡合并出血,肝硬化失代偿期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腥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
6.4 泌尿系统疾病
急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
6.5 血液系统疾病
各种出血性疾病,严重贫血(Ht<8gm),粒细胞缺乏症。
6.6 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需长期应有胰岛素治疗或有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6.7 神经、精神系统疾病
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癫痫,各种类型精神病,夜游症。
6.8 恶性肿瘤。
6.9 传染病 6.9.1全体船员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核活动期。
6.9.2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
除6.9.1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
6.10性病
第二篇:关于执行海船船员体检
关于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通知
日期:2011年7月1日 17:09
港监字[1994]208号
各港务(港航)监督(局):
海员的健康状况是海上安全值班抵抗海上恶劣环境、适应船上紧张工作、应付突发和危险局面以及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保障。
根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海港引航工作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和《值班证书》以及《引航员证书》者。
必须满足主管机关对其健康方面的要求。
但现行的体检标准是沿用1963年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中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随着航运和船舶技术的发展以及医学水平的提高,上述标准显然已不适应当前航海和海上安全对船员的生理素质要求。
为此,交通部于1993年发布了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属部颁强制性标准,标准编号为JT2025——93)。
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港务(港)监督对海员的健康要求和体检表,统一采用JT2025——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该标准同时适用于内河200总吨(拖轮750千瓦)或以上机动船的船员和各沿海、内河港口引航员。
对内河未满200总吨的机动船或非机动船的船员的健康要求,可由有关省港航监督、长江港航监督局及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参照该标准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报我局备案。
船员和引航员考试发证工作中执行的现行船员体检标准体检表同时废止。
现将执行《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境内县级或县级以上具备下列要求的公立医院为港务监督认可的受理船员体检业务的医院,这些医院应:
(一)医疗设备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检测要求,尤其是检查视力、视野、立体视觉、暗适应、辨色力、听力所需的医疗设备。
(二)对船员的体检,使用港务监督按《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统一印制的《海员体格检查表》。
(三)检查医师应认真负责,按规范逐项如实地在体检表上填写检查结果并签名;医院有关部门应在《海员体格检查表》的相应栏内
填写船员的实际体检日期并加盖医院公章或该院的体检专用章,章印应与被检人的相片骑缝。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体检结果,港务监督不予认可:
(一)我国境内的县级以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以及未经我局公告认可的境外医院或诊所出具的船员体检结果;
(二)未使用统一的《海员体格检查表》;
(三)未按《海员体格检查表》注1-3项的要求附相应的检验报告;
(四)医师填写不规范、不清楚或未逐项签名;或医院未按要求在体检表上盖章;
(五)体检项目未按《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规定检查或漏查;
(六)有明显的迹象或港务监督有充分的理由,表明体检结果不真实或系伪造。
三、办理船员体检的医院或其它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对船员体检的资格;
(一)违反《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对船员体检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弄虚作假;
(三)缺少《海船船员体检要求》所需的检测设备或此种设备长期不能正常工作。
四、港务监督有权要求当事医院或其他船员体检医院对船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复检;有条件的港务监督可按《海船船员体检要求》自行对部分项目进行复检,特别是视力、视觉、辨色力、暗适应和听力。
五、申请A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引航员证书〉的人员,必须到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体检。
六、港务监督应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医院记录在案(包括医院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级别、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用于体检表盖章的公章样式)以便保持相应业务联系。
对船员体检业务较多的医院,港务监督应对照《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对医院的有关情况保持了解。
七、《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由各省港务(港航)监督、部属各海
监局严格按照《海船船员体检要求》附录二的格式单独或联合铅印。
请各港务(港航)监督将本通知和《海船船员体检要求》转发各有关航运单位和医院,并按本通知各项要求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JT2025——93)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THE STANDARD OF PHYSICAL FITNESs OF SEAFARERS FOR SAFE WATCHKEEPING AT SEA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员安全值班的健康条件;检测方法及评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水手或机工《值班签证》的船员为胜任海船相应的工作岗位、充分履行职责、安全值班以及应付海上紧急情况应具备的健康资格的评定。
内河船员的健康资格的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
2引用标准
GB11412.1-11412.3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JT2020 海船最低安全配员JT2023 船员职务名称代码JBl153 标准对数视力表JT6111-84 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3术语3.1健康条件physical fitness 指海员安全履行海上职责应具备的基本生理素质。
3.2值班水手
ratings forming part of navigational watch 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Ⅱ/6规定的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
3.3值班机工
ratings forming part of an engine room watch 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Ⅲ/6规定的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
3.4新录 beginner 指实际在海船上任职不足十二个月的海员。
Serviceman 指实际在海船上任职满十二个的海员。
4 健康条件 4.1身高
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4.2脊柱、四肢
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
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4.3远视力
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为: 4.3.1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4.3.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者;或者双眼均在4.6(0.4)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
5.0(1.0)者为合格。
现职: 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者;或者双眼均在4.5(0.3)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4.3.3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4.3.1或4.3.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注:括号内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4.4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辩色完全正常。
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4.5视野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4.6立体视觉
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等于60" 4.7听力
4.7.1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者为合格。
或者
4.7.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 KH 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 KH 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为合格。
4.8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0 KPa(140/90 mmHg)不低于12.0/8.0 KPa(90/60 mmHg)现职:不高于21.3/12.6 KPa(160/95 mmHg)不低于12.0/8.0 KPa(90/60 mmHg)5 职业适应性 5.1 暗适应小于等于50S 5.2 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职业禁忌
6.心血管系统疾病
6.1.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
6.1.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Ⅱ度Ⅱ型及Ⅲ度房室传导阻滞,Ⅰ度及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
6.1.3 频发房性或室性过早搏动(>5次/分),室性早搏成对出现,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动过速,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心房颤动。
6.1.4预激症候群伴有房室折反性心动过束或房颤史,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疲,心脏粘液痛。
6.2 呼吸系统疾病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
6.3 消化系统疾病
消化道溃疡合并出血,肝硬化失代偿期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
6.4 泌尿系统疾病
急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
6.5 血液系统疾病
各种出血性疾病,严重贫血(Ht<8gm),粒细胞缺乏症。
6.6 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需长期应有胰岛素治疗或有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6.7 神经、精神系统疾病
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癫痫,各种类型精神病,夜游症。
6.8 恶性肿瘤。
6.9 传染病 6.9.1全体船员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核活动期。
6.9.2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除6.9.1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
6.10性病。
7检测方法
7.1视力:左、右眼分别测定。
用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检
验等效。
7.2听力:用纯音听力计测定,型号不限,检测以0.5KHZ为起点,按监床常规方法左、右耳分别进行测试。
7.3视野、色觉、血压按临床常规方法检查。
7.4立体视觉:正确识别不同立体高底的图象者为合格,正常立体视锐度间值为小于等于60″。
操作:参见颜少明郑竺英立体视觉检查图。
7.5暗适应检测方法见附录一。
7.6职业禁忌症按临床常规方法检查。
作心电图、B型超声波检查仅限于有症状或有病史者或者虽无症状和病史但年龄男性满四十周岁、女性满三十五周岁者。
7.7海员体格检查表见附录二。
8评定原则
8.1海员健康条件:应完全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相应的指标,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者,不能担任海上工作岗位的服务。
8.2 对健康条件不符合本标准的海员,当其症状消失或减轻并稳定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应由医院重新评定并出其证明。
附录一:
暗适应测试方法
1测定内容:暗适应时间。
2测定装置:JZA-1型暗适应仪或其他等效的设备。
3测定要点
3.1在暗室内接通电源,试机正常。
3.2受试者坐姿,双眼注视观察孔。
3.3正确掌握测试要求,受试者预测一次后,方可转入正式测试。
3.4在标准亮度(2000lx)下,光照三十秒钟后,记录受试者发现暗箱内微光视标的间隔时间,即为暗适应实测值。
3.5测试结果以三次均值为准。
第三篇: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
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校对:韩杰祥
【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申请海船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船员注册
Seafarers registration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准许申请人从事海船船员职业的行为。
3.2餐饮服务船员
Catering and service seafarers
在海船上提供饮食、卫生服务的船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厨师、服务员。
海船船员注册健康要求
4.1 身高
应不低于155cm。
4.2 血压
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4.3 心率、呼吸频率
心率每分钟50次~100次,呼吸频率每分钟14次~20次。
4.4 视力
4.4.1 远视力
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6及以上。
4.4.2近视力
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
4.5 视野
采用白色视标测定,视野正常。
4.6 复视
无复视。
4.7 暗适应
正常。
4.8 色觉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红绿色盲。
4.9 听力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40dB。
4.10 语言
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
4.11 脊柱、四肢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弯不超过4cm且无明显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
脊柱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好。
4.12 职业限制和禁忌
4.12.1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不符合船员注册健康要求。
4.12.2 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按表1的规定。
表1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健康要求
任职岗位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轮机部船员及无线电操作人员
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
身高
男性应不低于165cm,女性应不低于160cm。
按4.1的规定。
按4.1的规定。
血压
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
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
按4.2的规定。
心率、呼吸频率
按4.3的规定。
按4.3的规定。
按4.3的规定。
表1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续)健康要求
任职岗位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轮机部船员及无线电操作人员
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
视力
远视力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
按4.4.1的规定。
按4.4.1的规定。
近视力
按4.4.2的规定。
按4.4.2的规定。
按4.4.2的规定。
视野
按4.5的规定。
按4.5的规定。
按4.5的规定。
复视
按4.6的规定。
按4.6的规定。
按4.6的规定。
暗适应
按4.7的规定。
按4.7的规定。
按4.7的规定。
色觉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色力正常。
按4.8的规定。
按4.8的规定。
听力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
按4.9的规定。
语言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按4.10的规定。
脊柱、四肢
按4.11的规定。
按4.11的规定。
按4.11的规定。
职业限制和禁忌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禁止上船工作。
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亦属禁忌。
注: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
检查
及评定
6.1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应按附录B 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表”。
6.2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不合格: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A
A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海船船员职业限制和禁忌证
A.1 心脏、血管系统疾病
A.1.1 严重风湿性瓣膜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等各种引起心功能不全的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无症状冠心病或者症状轻微的心脏疾患,心功能正常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1.2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Ⅱ度Ⅱ型及第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第Ⅰ度及第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者,禁止上船工作;安装人工起搏器且半年内病情稳定者,可允许在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1.3 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频发室性早搏呈二、三联律,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预激综合症伴有室上性心动过速,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者,禁止上船工作;虽有房颤但室率正常、心功能正常者,偶发病理性早搏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能够排除隐患的生理性早搏或者心律失常者,不受限制。
A.1.4 心脏粘液瘤、动脉瘤、血栓性动脉炎、严重的动静脉瘘、严重下肢静脉曲张合并皮肤溃疡者,禁止上船工作;血栓性动脉炎、下肢深静脉血栓经治疗一年以上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