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扫描档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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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扫描档案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扫描档案的管理和运用,提高文件管理工作效率,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便于文件检索和共享,保障信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电子
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条电子扫描档案是指将纸质文件通过电子扫描设备数字化处理转换成电子文件并存
储管理的档案。

第四条电子扫描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有序、安全可控、便于检索和共
享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国家秘密,确保电子扫描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电子扫描档案的处理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鼓励各单位开展电子扫描档案技术创新研究,推动电子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发展。

第二章电子扫描档案的建立、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扫描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电子扫描档案建立、归档、保管、
借阅、销毁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电子扫描档案应当按照文件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类、编号、标识和建档。

第十条电子扫描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完成,确保归档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电子扫描档案的保管应当依据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采取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
和方式。

第十二条电子扫描档案的借阅应当经过审批程序,保证借阅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电子扫描档案的销毁应当严格按照文件管理的规定进行,确保销毁信息的安全
和可靠。

第三章电子扫描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扫描档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档案的有
效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电子扫描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电子扫描档案应当建立完善的检索系统,便于用户准确快速地查阅和使用档案
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扫描档案的利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操作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电子扫描档案的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价值。

第四章电子扫描档案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建立电子扫描档案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定期对电子扫描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电子扫描档案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了解用户需求和意见,不断提高服
务质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不符合本规章要求的电子扫描档案管理制度
应当进行调整和修改。

未尽事项,可参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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