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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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06
•【字号】茂府办[2011]73号
•【施行日期】201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茂府办〔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茂名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
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抢抓全省“双转移”战略机遇,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切实保障产业转移工业园各类企业用工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吸纳的劳动力。

第三条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由市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区域内产业转移工业园引进企业的用工保障负总责,并按时完成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招工任务。

市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用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企业用工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条市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招商和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用工信息对接,协助做好信息发XXX组织足够的劳动力前往应聘;每年开展一次全市人力资源分布情况调研,建立起覆盖全市的人力资源台账,做好企业用工的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立园区用工储备制度,储备2000 人以上愿意到园区就业的劳动力,纳入常态储备档案管理,随时提供企业招用,定期搭建沟通平台。

第五条各产业转移工业园要成立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市或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出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为园区内企业劳动者和园区原居民提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宣传并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免费为园区企业和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定期收集、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台账,及时向市或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供用工需求信息。

第六条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市、县、镇(街)、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所有的村(社区)委会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配备人力资源服务协理员,协助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组织发动城乡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发布企业招工信息、动员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人力资源市场为园区企业常年设立招工展台,不定期在园区组织企业专场招聘会和组织园区企业到各技工(职业)学校以及人口比较集中的镇(街)和村(居)或跨地区举办企业用工招聘会。

第八条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调机制,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

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

大力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引导园区企业改善用工环境。

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五好五规范”达标活动。

建立健全企业用工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制度,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职业中介机构。

积极开展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各类劳资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务工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要根据重点产业发展,特别是园区主导产业的用工需求,加快调整全市技工(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业结构,加强对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力争全市技工(职业技术)学校学生50%以上在本地企业对口实习,理工类专业对口学生的80%到园区企业实习。

第十条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校园(区)合作,大力支持技工(职业技术)学校在企业设立培训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要定期组织企业高管人员到技工(职业技术)学校开设企业讲座,真正做到产学结合。

第十一条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示范机构的投入,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和引导示范性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根据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开设培训工种、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为园区企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保障。

第十二条鼓励园区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凡园区企业吸纳全市技工(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现行的岗位补贴标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各技工(职业技术)学校或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输送本市劳动力到产业转移园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我市现行职
业介绍补贴标准,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技工(职业)学校或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在合同签订之日兑现补贴的50%,待合同对象务工满1周年后,再兑现余下50%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外出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

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全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以及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状况。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管理平台,在“茂名市人民政府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网站开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专栏,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并组织高层次人才与需求单位对接。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凡在园区企业就业满一年,符合积分制入户城镇条件的,可在其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时增加积分10分。

对引进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担任中层管理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可在其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时增加积分20分。

其随迁子女由教育部门按其居住地就近就学的原则统一安排,禁止收取择校费。

第十六条返乡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就业的我市劳动力,按我市现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对高级工及其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鉴定补贴。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免除市级以下申报评审费用。

对返乡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就业的人员中的技工(职业技术),高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目前尚未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对返乡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就业,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和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第十七条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投资兴办的企业,用工人数30人以上的,可
在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市及各县(市、区)各类媒体及镇(街)、村(居)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资源优势,积极宣传就业环境、就业信息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入读技工(职业)学校和在本地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

《茂名日报》和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市企业用工环境和用工信息的播报量,开设企业用工信息栏目,不定期免费播(刊)出政府公告性用工信息。

政府公告性用工信息由市或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加快产业转移工业园及周边地区娱乐、居住和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确保园区每个企业通有线电视、通宽带,增开园区公交专线,切实改善园区企业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拨出适当经费,专门用于企业用工保障的宣传推介、组织招聘、网络建设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村(社区)委会人力资源服务协理员免费提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有关补贴及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示范机构的投入经费,按现行分级财政体制负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将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年终绩效考评内容,每季度组织对成员单位、各县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每年对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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