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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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动保
障监察证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18
•【字号】闽人社办〔2016〕281号
•【施行日期】2016.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证管理的通知
闽人社办〔2016〕28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为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86号)要求,现将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证清理工作和2016年办理劳动保障监察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证清理工作。
自2008年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86号)以来,各地能够按照要求审核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证。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单位对取证人员审核把关不严、部分持证人员退休或调离岗位后未能及时注销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2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底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证管理,省厅决定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证清理工作。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对本地区持有劳动保障监察证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持有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证(含专职和兼职)的工作人员均属于本次清理对象。
(二)清理程序。
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应对本地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清理,核查是否持有劳动保障监察证。
对持有劳动保障监察证的,核查是否存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86号)规定的注销情形等,并按规定进行清理,形成清理报告及名单报设区市人社部门。
(三)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汇总本地区所有持有劳动保障监察证的人员名单(附件1,包括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注销人员名单),同时收回注销人员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胸牌,于12月2日前一并报省厅劳动监察处。
以便省厅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报送办理劳动保障监察证材料。
省厅于9月中下旬举办201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宁德市人社局于10月下旬举办宁德市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对需换取证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
现将第三十六期取证培训考试成绩及宁德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考试成绩通知你们,请通知取证考试合格(60
分及以上)人员填写一式二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审批表》(附件2,贴相片),并提供1张2寸红底证件照;参加第三十五期换证培训人员填写一式二份《劳动保障监察员换发新证件登记表》(附件3),并提供1张2寸红底证件照,换证和取证均需填写一式二份《2016年劳动保障监察员换(取)证花名册》(附件4)。
以上材料于2016年12月2日前报送省厅劳动监察处,以便及时办理监察证件。
请有关设区市人社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严格审核把关,对是否符合办证条件、专兼职和办理临时证件等问题要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严禁非编制内的临时工作人员办理证件,严禁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专职证件。
附件:1.持有劳动保障监察证人员名单
2.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审批表
3.劳动保障监察员换发新证件登记表
4. 2016年劳动保障监察员换(取)证花名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