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红白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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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红白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弘扬优良传统文化,推动农村文明进步,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名称
本组织名称为“农村红白理事会”。

第三条性质
本组织为民间自发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组织形式
本组织采取民主自治的原则,制定本章程,并按本章程执行。

第五条组织机构
本组织设主席、秘书、财务等常设职务,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工作组,实行“三重一大”组织架构。

主席负责本组织的工作领导和决策,主持召集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代表本组织参加有关会议、活动等。

第七条秘书
秘书负责本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定工作计划、策划活动、组织会议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
财务负责本组织的经济管理、会计处理、报账等财务工作,保证本组织的经济工作的规范、透明和合法。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应在当地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高,曾具有为农村发展作出实际贡献的人,负责本组织的日常工作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按期审查本组织的财务状况,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权利
本组织会员享受言论、选举、被选举、监督和参与本组织活动的权利。

本组织会员应当充分发扬集体主义精神,积极参与本组织各项活动,完成本组织工作任务,维护本组织声誉和利益,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机构改选
第十二条产生程序
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重新产生,每届选举均需要公开投票产生。

第十三条监督机制
本组织成员有权对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进行监督,任何组织成员发现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责任及时向组织反映,由理事会决定是否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条例
本组织成员在履职或参加组织活动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本组织可以对其采取警告、记过、留党察看、撤职、开除党籍、吊销本组织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程序
本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按照程序进行处理,保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再审机制
被处分的组织成员不服处分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理事会成员进行复审,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再次审查处分。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规定
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需经过理事会主持,由全体会员经讨论、表决通过或否决修改,修改后立即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规定
本组织其他事项可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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