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惠民医疗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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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惠民医疗行动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3.26
•【字号】鲁卫医字[2009]21号
•【施行日期】200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惠民医疗行动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9〕21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自2006年《关于在全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意见》(鲁卫医发【2006】4号)下发以来,各市各单位按照《意见》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惠民医疗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弱势群体的基本就医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群众的高度评价,为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巩固惠民医疗成果,在更大程度上减轻弱势群体的医疗负担,我厅确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惠民医疗行动,省及各市分别制定惠民计划,让弱势群体得到更多的实惠。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两好一满意”活动的整体部署,在原有惠民医疗服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惠民医疗行动,努力营造公平的医疗服务环境,为
弱势群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低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全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开展步骤
㈠省(部)属医疗机构率先开展2009年度十大惠民计划(附件),并根据计划安排需要,分别制定职责明确、措施具体、标准严格的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至我厅医政处。

㈡各市应参照制定本市的惠民计划,尽快启动惠民医疗行动。

计划内容要突出特色、切合实际、便于考评,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示范性和可持续性,于4月20日前报至我厅医政处。

三、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推进全省卫生系统惠民医疗行动的自觉性。

全省卫生系统惠民医疗行动将惠民医疗措施纳入项目进行管理,使之规范、有序、扎实推进,缓解弱势群体看病难、就医不方便问题,是巩固全省惠民医疗成果、推动全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挖掘自身潜力,落实以人为本理念、深化“两好一满意”行动的具体体现。

省卫生厅成立全省卫生系统惠民医疗行动领导小组,由刘玉芹副厅长任组长,医政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省惠民医疗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分级制订计划,抓紧组织启动,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

㈡创新形式,扩大范围,逐步形成全省惠民医疗服务品牌。

在继续贯彻落实好“六免两减”惠民措施、检查结果“一单通”、“无节假日手术”、“单病种质控与限价”等措施的基础上,从目前可以开展、可防可控、对弱势群体危害较大的疾病防治项目入手,积极争取省慈善总会、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会捐赠资金支持,充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专科优势,集中人力、设备和社会资源,通过开
展人群疾病筛查、治疗、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惠民医疗范围,逐步形成全省惠民医疗品牌体系。

㈢强化落实,加强监督,确保惠民医疗行动取得实效。

我厅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7月15日前将上半年的工作完成情况,2010年1月15日前将全年完成情况报至我厅医政处。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全省医疗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患者切实受益。

本次惠民医疗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全省“两好一满意”活动品牌创建的重要内容,统一考核评价,对工作突出的市和单位将予以表扬。

各市、各单位在开展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医政处联系人:杨晓帆;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com.
附件:2009年省(部)属医疗机构“十大惠民计划”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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