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执行桑蚕茧收购国家规定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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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执行桑蚕茧收购国家规
定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4.05.16
•【文号】[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322号
•【施行日期】1994.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
格执行桑蚕茧收购国家规定价格的通知
([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322号
1994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鉴于今年蚕农羊蚕成本提高,桑蚕茧、厂丝的供求关系趋于紧张,为稳定桑蚕茧收购秩序,保护蚕农利益,保证出口货源,今年的桑蚕茧收购价格作了较大调整。

5月5日,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调整桑蚕茧收购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4]504号,附后)。

调整后的价格既照顾了蚕农和地方的经济利益,也考虑了外贸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了中央、地方、企业和蚕农几方面的利益。

因此,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出口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认真贯彻我部《关于加强进出口商品国内价格管理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133号)精神,不得擅自突破国家定价水平,不得参与抬价抢购或压级压价,不得变相涨价或降价。

在桑蚕茧收购的旺季,我部将结合国务院开展的全国财税、物价大检查,对
主产地的桑蚕茧收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如文
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桑蚕收购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1994]504号1994年5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和当前茧丝产销形势,为稳定桑蚕茧收购秩序,保护蚕农利益,保证出口货源,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新茧上市起,适当提高桑蚕茧收购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桑蚕茧鲜上茧收购价格,按干壳量计价的中准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每50公斤由440元统一提高到650元;按茧层率计价的中准级(茧层率21%,上车茧率100%)每50公斤由430元统一提高到640元。

上述计价办法的现行等级差价不变。

二、对浙江、江苏省试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的1%鲜茧出丝率价格由35元提高到51元,试行标准及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上述调整后的价格中已含8%的农业特产农业税。

四、各地在桑蚕茧收购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坚持按质论价,严禁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

以上通知,请立即传达公布,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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