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进行业务洽谈与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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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进行业务洽谈与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
随着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为了维护集团的正当权益,现就对外进行业务洽谈与签订经济合同规定如下:
1.凡对外进行业务洽谈或签订经济合同,须由集团公司总裁或各子公司总经理
书面授权或委托。
2.凡所要洽谈的业务及所要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必须进行充分、全面的市
场调查、分析、研究,做到心中有数。
调研的客户至少在两家以上。
3.对外进行业务洽谈和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互惠、
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卑不亢、据理力争、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
4.凡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须有两人在场互相配合,并随时将洽谈的具体情
况及有关事项向集团(公司)总裁或各子公司总经理作及时详细的汇报。
5.在签订经济合同(协议)时,应当对合同(协议)文本的全部内容了解透彻,
尤其是重要条款要清楚无误。
当作为要约人时,应当表明意向要求;当作为受要约人时,应表明承诺事项。
6.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实行会签制度,须经集团总裁、会计师和公司法
律顾问审阅,确认无误后才可签字盖章。
7.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行政人事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