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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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20
•【字号】渝文备〔2017〕1023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产权与管护
第四章水源与水质
第五章供水与用水
第六章附则
重庆市巴南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
设计日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村镇集中式饮水工程(包括通过场镇扩网解决的村镇饮水工程),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分散式村镇供水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本村分散式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规划和建设指导,并将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名录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已属集中式供水工程覆盖的区域,不再规划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五条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由用户自主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
第三章产权与管护
第六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第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分散式村镇饮水工程的营运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
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必要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水务、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产权人自行运行管理维护。
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章水源与水质
第九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生产区及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为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分散式村镇供水设施。
禁止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禁止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第十一条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
措施,不得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镇街要开展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运行管护主体应做好供水安全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
第五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三条由用水户自建自管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水价,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运行管护主体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运行管护主体可以中止供水。
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十五条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或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为《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配套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