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业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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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的投资业务控制,保护投资人和本企业的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制度,保证本企业的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章投资业务控制原则
第三条本企业投资业务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的投资业务控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企业内部制度、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业务控制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四)强化监督原则。

在投资业务控制的不同环节之间相互监督。

第三章投资决策
第四条本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企业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在管基金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如下事宜:
(一)基金对拟议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二)基金将投资权益变现、从投资项目中退出;
(三)与基金的投资业务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基金投资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所有参会委员均可听见或看见的方式进行,也可不采用会议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进行书面审议。

第七条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相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提供有关拟议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结果、投资分析意见等资料,包括必要的背景材料和有助于委员理解投资项目的其他信息和数据资料。

当任何委员认为信息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拟议投资项目需进一步采取其他投资前风险控制措施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延期审议该事项。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共同讨论,并按照决策机制作出决定。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遵循关联人回避的原则,在决策涉及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时,相关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参加投票。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策意见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作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第十条本企业应对拟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团队更新调查情况,通过定期会议讨论阶段性调查成果及下一步调查方向;形成最终投资备忘录及调查报告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会议讨论形成最终投资意见。

如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完成投资,则进入交易文件起草阶段。

第十一条除定期会议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在另行召开会议或电话会议对项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五章投后管理
第十二条本企业投后管理工作由各部门主要负责投后管理的人员主要负责,其他相关人员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投后管理工作自投资交易文件正式签署之日开始启动,至基金投资完全退出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投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被投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
(二)向被投企业派出董事或监事;
(三)参加被投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四)监督投资资金按计划使用;
(五)持续跟踪被投企业的经营状况、业务模式、管理层情况、产业动态和资本市场状况,评估投资损益及编制投后管理工作计划;
(六)识别退出机会,制定、实施退出方案;
(七)完成其他保障被投项目利益的工作。

第十五条向被投企业派出董事或监事人选应征求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

派出董事作为股东代表,参与被投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最大程度提升被投企业价值。

派出监事负责监督被投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基金投资的安全性,避免基金利益受损。

第十六条在投后管理过程中,本企业应建立与被投企业的沟通及拜访机制,力求通过投后管理提升被投企业的价值。

被投企业在日常经营或资本运作【(增资、上市)过程中,就有关业务发展、法律、财税、人力资源等重大问题征求股东意见的,本企业相关部门应提供适当的帮助和建议。

第十七条基金或派出董事、监事在收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会议文件或需要股东签署的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协同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审阅,根据审阅意见采取相应的行动。

涉及影响本企业所管理基金利益的事项【(如追加投资、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增资稀释基金股权比例等,但不包括投资退出),应提交负责对应被投企业的责任董事审定。

第六章投资项目的估值及退出
第十八条对于未上市的投资项目,本企业应为基金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将被投企业的价值公允的体现在基金财务报表中。

第十九条投后管理部门应在前期调研、投资立项、尽职调查、申请投资、投后管理、项目评估等各个环节分析项目退出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议项目立项和投资时,也应全面评估项目退出策略。

第二十条投后管理部门对于发现退出机会的,及时提出退出计划,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项目退出相关法律文件应经法律部门审阅。

第二十一条项目退出过程涉及证券交易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企业内部制度中关于防范内幕交易的规定。

第七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业务档案是指本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考察的文件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资业务档案由法律部门工作人员根据项目进展阶段及时整理并存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员工如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或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并给本企业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本企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或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本企业应及时调整本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本企业 】批准通过,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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