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DG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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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D信息]IMDG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一. IMDG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实施
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适用的并且载运由该公约第VII章A部分第1条定义的危险货物的所有船舶。

禁运的危险货物:
除IMDG规则另有说明外,禁运下列货物:
任何交付运输的物质或物品,在运输中通常遇到的正常条件下,易于爆炸,发生危险反应,产生火焰或有危险性的放热,或喷射有危险的有毒、腐蚀性或易燃性气体或蒸汽。

禁运物质清单:
溴酸铵
溴酸铵溶液
氯酸铵
氯酸铵溶液
亚氯酸铵
硝酸铵,易于自热并足以引发其分解
亚硝酸铵和无机亚硝酸铵盐的混合物
高锰酸铵
高锰酸铵溶液
氯酸水溶液,浓度大于10%
亚硝酸乙酯,纯的
氢氰酸,按质量含酸超过20%
氯化氢,冷冻液体
氰化氢溶液,含氰化氢超过45%
氰氧化汞,纯的
亚硝酸甲酯
高氯酸,按质量含酸超过72%
苦味酸银,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少于30%
亚硝酸锌铵
二. 分类:
危险货物根据理化性质分为9类,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可能不止一种,所以有些危险品除了主危险外,还有副危险。

(一)就包装而言,除第1、2、5.2、6.2、7类和4.1类自反应物质以外:
用I,II,III表示, Packing Group I, 表示高度危险;
Packing GroupII, 表示中度危险;
Packing Group III, 表示低度危险。

具有多重危险性的,选择最严格的包装
(二)海洋污染物和废弃物
许多划分到1-9类的物质被认定为海洋污染物。

属于巴塞尔公约的废弃物,不属于其他危险类别的,按第9类运输。

(三)分类表:各类别、分类的排列号不代表其危险性的顺序
第1类:爆炸品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品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类易燃气体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退敏爆炸品
4.2类易自燃物质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质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材料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其他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1类各分类按照配装类,分别跟A、B、C、D、E、F、G、H、J、K、L、N、S 表示。

例:UN0012 武器弹药筒,内有弹头 1.4S
第2类◆根据物理性质可描述为
.1 永久性(压缩)气体:气体在压力下包装运载时,处于-50℃时,完全呈气态,本类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50℃的所有气体,如:氧气、氮气、空气
.2 液化气:气体在压力下包装运载时,当温度高于-50℃,部分呈气态,(包括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在-50℃~65℃的气体,低压液化气65℃以上的气体),如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气
.3 溶解气体:在压力下包装载运时,溶解在液相溶剂中的气体,如乙炔、氨水。

.4 冷冻液化气:当包装载运时,由于温度低而部分气体处于液态的气体。

所有气体除放射性气体外都属于这一类。

◆定义:
在50℃时蒸汽压大于300千帕;或在20℃时,标准大气压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危险性优先顺序
危险性超过一种时2.3类优于2.1类优于2.2类。

2.1类易燃气体
如在MSDS中给出爆炸极限,符合下列条件可归为2.1类:
爆炸下限(L.E.L.)≤ 13%
爆炸上限(U.E.L.)—爆炸下限(L.E.L.)≥ 12%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在20℃,压力不低于280kPa, 或作为冷冻液体运输的气体,该气体:
.1 窒息性,通常会冲淡或替代氧气;
.2 氧化性,通常以提供氧气导致其他材料燃烧;
.3 或在其他类别里没有列入的气体。

气雾剂
气雾剂是指一次性用金属、玻璃、塑料、容器装的,在压力下被压缩、液化、溶解的气体。

容器中有液体、糊状物、粉末或泡沫。

如内装物中所含的易燃物成分按质量大于45%或大于250g时,适用第2.1类,否则适用于第2.2类
2.3类有毒气体
是已知对人体或动物有毒或有腐蚀性的气体;或LC50≤5000ppm被推断为对人体有毒或有腐蚀性的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通常指闭杯61℃(开杯65.6℃时)放出易燃蒸汽的易燃液体。

大多数的易燃液体是油漆、黏合剂、醇、香料等。

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
◆闪点—在常压下液体在测试容器中放出易燃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在暴露状态下即刻被点燃的最低温度。

◆燃点—在常压下液体变成蒸汽,达到足够的浓度,在空气中被点燃的最低温度,这时液体可持续燃烧。

通常燃点接近闪点。

◆沸点—常压下,液体被测到的第一次沸腾的温度。

根据闪点、沸点确定易燃液体的包装类:(二个条件都必须满足)
有些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3℃,却可能属于包装类III。

如:油漆、瓷釉、真漆、清漆、胶粘剂、上光剂。

但他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溶剂分离试验中纯净溶剂层分离不足3%
.2 该混合物或任何分离的溶剂都不满足第6.1类或第8类的标准
.3 粘度和闪点符合下表:
.4 所有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L。

第3类还包括液体退敏爆炸品:
是溶于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态物质、形成均一的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特性的爆炸性物质。

UN1204,UN2059,UN3064,UN3343,UN3357
例1:填表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包括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退敏爆炸品
这一类的包装必须根据燃烧率测试来定
.1 易燃固体的包装类通常是II、III
.2 自反应物质的包装类通常是II;从A到G划分为7种类型,从B型到F型允许运输;自反应物质另外须注意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UN3221—U N3240,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SADT)、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之间的关系:
.3 退敏爆炸品:
是指被水,醇类浸湿或被其他物质稀释后,形成均一的固体混合物来抑制其爆炸性物质。

UN1310,UN1320,UN1321,UN1322,UN1336,
UN1337,UN1344,UN1347,UN1348,UN1349,UN1354,UN1355,
UN1356,UN1357,UN1517,UN1571,UN2555,UN2556,UN2557,
UN2852,UN2907,UN3317,UN3319,UN3344,UN3364,UN3365,
UN3366,UN3367,UN3368,UN3369,UN3370,UN3376,UN2956,
UN3241,UN3242,UN3251
4.2类包括引火物质、自热物质
.1 引火物质,是指即使量很少,与空气接触后5分钟之内即可着火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液体或固体)。

这些物质是最容易自燃的,包装类必须是I。

.2 自热物质,是指除引火物质以外,在不供能量的情况下与空气接触易于自行发热的物质。

这些物质的包装类可能是II 或III,必须根据实验测定。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最常遇到的物质:碳化钙(电石)
这一类的包装类根据实验中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量来确定。

10升/千克.分钟,I;20升/千克.小时,II;1升/千克.小时,III。

第5类氧化物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
本身未必燃烧,但会释放氧气促使其他材料燃烧。

有固体氧化物和液体氧化物。

包括氧化性固体和液体,包装类根据实验确定。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含有两价的-O-O-结构,通常认为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其中一个或二个氢原子被有机原子团取代。

结构不稳定,加热后会加速分解。

按照危险程度可划分为从A到G七种类型。

“包装方法”中代码“OP1”指包装导则P520中的包装方法,“N”指允许用中型散装容器装的物质,代“M”指允许用罐柜装运的物质。

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类为II。

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这些物质如吞咽、吸入或皮肤接触易于造成死亡,严重伤害或损害人体健康。

LD50— lethal dose 致命剂量(50%受实验动物死亡,指入口或裸露皮肤接触,单位mg/kg
LC50— lethal concentration 致命浓度(50%受实验动物死亡,指吸入尘、雾、蒸汽的量,单位mg/L, mL/m3
包装类确定见下表
经口吞咽,皮肤接触和吸入粉尘、烟雾的分类标准
蒸汽吸入毒性见表3.6B P.102 和表3.6C P.103
多数情况下,本类危险货物危险性描述如下:
UN2810 Toxic liquid, organic, n.o.s.*
UN3287 Toxic liguid, inorganic, n.o.s.*
UN2811 Toxic solid, organic, n.o.s.*
UN3288 Toxic solid, inorganic, n.o.s.*
例2:填表
6.2类感染性物质我司不接
是指那些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病原体的物质。

UN2814 UN2900 UN3373
第7类放射性物质我司不接
常见UN2915 UN3332 UN2916 UN2908
第8类腐蚀性物质
是指通过化学反应能严重地伤害与之接触的生物组织的的物质,或该类物质从其包装中撒漏也能导致对其他货物或船舶的损坏。

代表性物质:酸(氢氟酸)、碱(氢氧化纳)、电池(酸性或碱性)
包装类代表腐蚀强度:
Packing Group I 高度腐蚀性
Packing Group II 中等腐蚀性
Packing Group III 较小腐蚀性
根据下表确定包装类
液态金属,国际上归为第8类,熔点低于20℃算液体。

酰氯遇水生成HCL,有强腐蚀性。

电池:经压差实验、震动实验后,55℃外壳破裂,无液体渗漏,属于普货,否则即为8类危险品
第9类其他危险品
未列入于其他类别的那些物质和物品,根据已经或可以表明该物质或物品具有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七章部分规定的那样危险性,这类物质包括那些温度等于或超过100℃时却仍然为液态,以及温度等于或超过240℃却仍为固态,运输或准备交付运输的物质和物品;
海洋污染物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海洋污染物)须按《经修正的MARPOL72/78公约》附则II I的规定进行运输。

具有污染潜在威胁的物质、材料或物品(海洋污染物)在“MP”栏目中用“P”标识。

具有严重污染潜在威胁的物质、材料或物品(严重海洋污染物)在“MP”栏目中用“PP”
标识。

UN3077 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固体的,未列明的
UN3082 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液体的,未列明的
(四)样品运输
样品运输必须符合:
.1 本规则的分类标准
.2 危险性优先顺序表
.3 选用正确运输名称最严格的包装类
.4 在正确的运输名称后面补充上“样品”字样。

.5 以组合包装方式运输,每个包件净重不超过2.5kg
.6 不与其他货物包装在一起
(五)危险性优先顺序
对于具有多种危险并且未明确列出名称的物质、混合物或溶液,划分到各自危险种类的货物中最严格的包装类优先于其他包装类。

危险性优先顺序表列明了那些危险性须被视为最主要危险。

.1 第1类
.2 第2类
.3 第3类(液体退敏爆炸品)
.4 第4.1类(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5 第4.2类(引火物质)
.6 第5.2类
.7 第6.1类(包装类I,吸入毒性)
.8 第6.2类
.9 第7类
危险性优先顺序
- 表示不可能的组合
* 表示除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以外的第4.1类,和除液态退敏爆炸品外的第3类物质。

** 仅适用于6.1杀虫剂
(六)联合国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
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性类别和成分对其指定联合国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

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条目分为以下四种:
.1 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的单一条目:
例如,UN 1090 丙酮
UN 1194 亚硝酸乙酯溶液
.2 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类的通用条目:
例如,UN 1133 胶合剂
UN 1266 香水产品
UN 2757 氨基甲酸酯农药,固体的,有毒的
UN 3101 有机过氧化物,B型,液体的
.3 未列明的特殊条目,包括具有特殊化学或技术属性的物质或物:
例如,UN 1477 硝酸盐,无机的,未列明的
UN 1987 醇类,未列明的
.4 未列明的通用条目,包括符合一类或多类标准的物质或物品:
例如,UN 1325 易燃固体,有机的,未列明的,
UN 1933 易燃液体,未列明的
三.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免除
(一). 正确运输名称
这里的“正确运输名称”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安全人命公约(SOLAS)》第VII章第4、5条和《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I中第4条所要求的“正确技术名称”。

.1 当正常字号中有连接词“和”、“或”或名称中的一部分用逗号分隔时,该条目下完整名称不必应用在运输单证或包装标记中。

特别是在一个联合国编号下的多个名称组成的条目,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正确运输名称。

例:UN 1057 打火机或打火机充气筒,可能由下列最合适的正确运输名称组成:
打火机
打火机充气筒
UN3207 有机金属化合物或化合物溶液或化合物分散体,遇水反应的,易燃的
有机金属化合物,遇水反应的,易燃的,未列明的
有机金属化合物溶液,遇水反应的,易燃的,未列明的
有机金属化合物分散体,遇水反应的,易燃的,未列明的
.2 由于物质的各种异钩体有不同的物理状态,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限定词“液体的”或“固体的”,适用时须加在正确运输名称后使用;
.3 处于固体的一种物质以熔融状态交付运输时,限定词“熔融的”须加在正确运输名称后
例:烷基苯酚,固体的,未列明的,熔融的。

.4 通用条目和“未列明的”正确运输名称,须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第6栏的特殊规定274用技术名称或化学基团名称紧跟在正确运输名称的括号内。

像“含有”、“含量”或其他限定词“混合物”、“溶液”等等和技术名称的百分比也可使用。

例:丙酮溶液,FP<23℃,BP>35℃。

查表得:丙酮(丙酮)溶液,CLASS 3,II;根据以知条件得:CLASS 3,II,相符。

运输专用名称表示为:丙酮溶液.
丙酮溶液,FP>30℃,确定运输专用名称。

根据以知条件得:CLASS 3,III;与丙酮, class 3, II 不符
运输专用名称表示为:易燃液体,未列明的.(丙酮溶液)
发动机清洗剂(汽油和四氯化碳混合物),FP<23℃,CLASS OR DIV.6.1
FP<23℃→ CLASS 3,II ↘危险性优先顺序表
DIV.6.1,II → CLASS 3,II/6.1
运输专用名称为:易燃液体,有毒的,未列明的 (汽油/四氯化碳溶液)
UN 2003 烷基金属,未列明的(三甲基镓)
UN 2902 农药,液体的,有毒的,未列明的(艾氏剂)
.5 隔离类
如果危险货物一览表16栏(积载与隔离)中特殊隔离要求涉及到一类物质,则该特殊隔离要求适用于相应的隔离类。

见危规3.1.4.4 P.6(2)
例: UN 2428 氯酸钠,水溶液
16栏积载与隔离要求:与粉末金属、铵的化合物及氰化物隔离。

找3.1.4.4中第2类铵化合物类,第6类氰化合物类,第15类金属粉类。

须跟这三类中所列的品名隔离。

UN 2901 溴氯化物第2.3类,副危险性为5.1类和8类,
16栏积载与隔离要求:按第5.1类隔离,并与第7类隔离
(二). 危险货物一览表
共18个栏目
第1栏 UN No.
第2栏 PSN proper shipping name
第3栏类别 class
第4栏副危险,如是海洋污染物也给予表示
P—海洋污染物
PP—严重海洋污染物
●—可能是海洋污染物或严重海洋污染物
第5栏“包装类”
第6栏“特殊规定”,
系指第33章表示的该物质或物品的特殊规定。

海运方式的特殊规定具体编号从900开始第7栏“限量”,词“无”系指第3.4章规定不允许运输的物质或物品。

第8栏“包装导则”
“P”指第6.1、6.2或6.3章中描述的使用包装的包装导则。

“LP”指第6.6章描述的使用大宗包装的包装导则
“BP”指第4.3章描述的使用散装包装的包装导则。

含有“P”,但没有“LP”或“BP”则意为该物质不允许使用这类包装。

含有“N/R”时则意为该物质或物品不需要包装。

第9栏“特殊包装规定”
其中“PP”系指适用于4.1.4.1中有关“P”代码使用包装的特殊包装规定。

其中“L”系指适用于4.1.4.3中有关“LP”代码使用包装的饿特殊包装规定。

第10栏“IBC包装导则”,当没有提供代码时,则为该物质使用IBC包装没有被认可。

第11栏“IBC特殊规定”
第12栏“IMO罐柜导则”
第13栏“UN罐柜导则”当没有提供“T”代码时则意为以可移动罐柜运输的危险货物没有认可,除非主管当局特殊批准。

第14栏“UN罐柜特殊规定”
第15栏“EMS No”
第一个EMS代码系指火灾应急表号(例如:火灾应急表字母“F-A“一般火灾应急表)
第二个EMS代码系指溢漏应急表号(例如:泄露应急表字母“S-A“毒性物质
第16栏“积载与隔离”
第17栏“特性与注意事项”
(三). 适用特定物质、材料或物品的特殊规定
(四). 限量
.1 在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栏列出了每种物质适用的内包装限量。

词“无”表示不允许按本章规定运输。

.2 限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只能用组合包装。

包件总重不得超过30kg. 如果物品的外包装是可伸缩带覆盖的货盘,其内包装不能用玻璃、陶瓷、陶器某种塑料,每一包件的总重不得超过20kg.
.3 按本章规定所载运的危险货物被指定为积载类A。

.4 第7.2章的隔离要求不适用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和相关的其他危险货物。

.5 根据本章特殊规定所载运的危险货物包件:不需要加任何标志,也不必贴上“海洋污染物”标记;不需要标记正确运输名称,但应将UN No 标记在四方型方块内,方块线宽不小于2mm; 数字不小于6mm高,当包件多于一个以上物质,需要不同的联合国编号时,方块应足够大以容纳每一联合国编号。

.6 装有限量内运输货物的运输组件不需加标牌,但是在其外表必须适当标明“限量”或“LTD QT Y”字样,且不小于65mm高
.7 在危险货物的申报单中,应有“限量”或“LTD QTY”字样。

.8 个人或家庭使用,便于分销商销售而包装和分发的限量运输危险货物,其包件可以免除正确运输名称和UN No.
.9 具有海洋污染物特性的物质、材料或物品的内包装允许限量液体为5L、固体为5kg;严重海洋污染物的,内包装允许限量液体为500ml、固体500g.
四.包装和罐柜规定
(一)包装的使用(包括中型散装容器IBCS和大宗包装)
定义:
有效封口,不透液体的封口;
气密封口,不透蒸汽的封口;
牢固封口,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搬运中不致漏出的封口。

包装术语:
packaging 包装
package 包装件
packing 进行包装
UN specification packagings UN规格包装(有UN标记)
Single packagings 单一包装
Combination packagings 组合包装
Composite packagings 复合包装
Inner packagings 内包装
Outer packagings 外包装
Over pack 合成包装件(closed, opened)
Excepted quantity packagings 例外数量包装
Limited quantity packagings 限制数量包装
内外包装间的衬垫及吸收材料应是惰性的,并与内装物的性质像适应。

外包装的性质和厚度须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摩擦而产生可能严重改变所装物质化学稳定性的热量
中型散装容器用于装运闪点为61℃(闭杯)或以下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须采取防止静电的措施。

对于硬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和带有塑料内容器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除主管机关另有批准,允许其运输危险液体的期限应是从该容器的制造日期起五年
“PP”、“P”针对除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以外的包装
“B”、“IBC”针对中型散装容器
“L”、“LP”针对大宗包装
气体钢瓶、钢瓶组、压力桶和管状容器如果符合包装导则P200的结构要求,则可以被批准用于运输任何划归为包装导则P001、P002的液体或固体物质,除非包装导则或危险货物一览表第9栏特殊规定中有其他规定,钢瓶组和管状容器的容积不能超过1000L。

包装编码: TYPE CODE
1 --- drum 桶A --- Steel (all types and surface treatments)
2 --- wooden barrel 木琵琶桶B --- Aluminium
3 --- jerrican 罐C --- Natural wood
4 --- box 箱D --- Plywood 胶合木版
5 --- bag 袋F --- Reconstituted 再生木版
6 --- composite packaging (铁塑复合桶) G --- Fibreboard 纤维板
H --- Plastic material
L --- Textile 纺织品
M --- Paper, multi-wall
N --- Metal (other than steel or aluminium)
P --- Glass, porcelain or stoneware
例7:1A1 steel drum, non-removable head
4C2 wooden box with sift-proof walls
4G fibreboard box
4H1 膨胀塑料箱
4H2 硬塑料箱
5H1 无内衬或涂层的塑料袋
5H2 防撒漏的塑料袋
5H3 防水的塑料袋
6HA1 Plastic receptacle with outer steel drum
在包装码后可加上字母“T”、“V”、“W”依次表示为“救助包装”、“特殊包装”、“等效包装”如4
HW/Y136/S/98/NL/VL826, 1A2T/Y300/S/01USA/ABC
修复包装在修复年份后用字母“R”表示,对每一个顺利通过渗漏实验的包装还要加上字母“L”如:1A2/Y150/S/99USA/RB/00R, 1A1/Y1.4/150/97NL/RB/01RL
UN包装上必须有UN标记:
例8:固体
例9:液体
塑料单一包装须注明月份:
包装规定:
UN认证的可重复充罐压力容器的标记:
对于直径小于140mm的,标记的最小尺寸为2.5mm, 否则须为5mm.
例: (m) (n) (o) (p)
25E D MF 765432 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f) (g) (j) (h)
PW200 PH300BAR 62.1KG 50L 58M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b) (c) (d) (e)
ISO 9809-1 F IB 2000/12
(a) 联合国包装符号
(b) 设计,制造和试验的技术标准
(c) 按国际交通机动车辆区别符号标明的批准国识别字符
(d) 检验机构的识别标记或印章
(e) 初检日期,年/月
(f) 试验压力
(g) 空压力容器重量
(h) 压力容器最低保证壁厚
(I) 工作压力
(j) 水容量
(m) 气瓶螺纹的识别标记
(n) 生产商在主管机关的注册标记
(o) 生产商分配的系列号
(p) H表明钢的相容性。

(二)可移动罐柜的使用
罐柜类型:
IMO 1 型罐柜指装有减压装置,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等于或高于1.75bar, 可以用作第3类到第9类物质运输的可移动罐柜。

IMO 2 型罐柜指装有减压装置,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等于或高于1.0bar,但低于1.75b ar,用来装运某些液体危险货物或危险性小的固体危险货物。

IMO 4 型罐柜指用于第3类到第9类危险货物运输的公路罐车。

IMO 5 型罐柜指装有减压装置,用作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运输的可移动罐柜。

IMO 6 型罐柜指用于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运输的公路罐车。

IMO 7 型罐柜指配有装运冷冻液化气体所必须的各项附属和结构设备的隔热型可移动罐柜。

IMO 8 型罐柜指用于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运输的公路罐车。

可移动罐柜导则:
T1—T22 适用于第3类到第9类的物质,可移动罐柜导则给出了最小实验压力,最小罐壳厚度(用标准钢),底部开口规定和压力释放规定。

T23 适用于第4.1类自反应物质和5.2类有机过氧化物,并列出适用的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
T50 适用于非冷冻液化气体,并给出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底部开口规定、压力释放规定和充罐率规定。

T75 适用于冷冻液化气体
确定适当的可移动罐柜导则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固体危险货物的一般规定:
固体散货(如粉状或粒状固体、熔融状态的固体,交运前经冷却而固化,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保持
.1 危险品一览表中的第13栏标有“T”
.2 第8栏标明的可由IBC装运的固体散货
.3 T1用于运输包装类III的固态物质
.4 T3用于运输包装类II的固态物质
.5 T6用于运输包装I的固体物质
以高于其熔点但在100℃以下的温度运输的固体物质及加温固体物质,在下述条件下可用可移动罐柜装运:
.1 危险品一览表中的第13栏标有“T”
.2 第8栏标明的可由IBC装运的固体散货
.3 第6.1、8、9类,且除第6.1、8类以外无副危标志
.4 T4用于包装类III的物质,T7用于包装类II的物质。

(三)散货包装的使用
如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8栏,标有“BP”,可用散货包装运输;固体散装危险货物须使用封闭式运输组件或主体由金属制成的封闭型公路或铁路车辆运输。

例:UN1446 硝酸钡 C LASS 5.1/6.1,可用散货包装运输。

第4.3类、8类固体散装物质的散装包装,供装卸使用的开口须能水密封闭。

第5.1类固体散装物质的散货包装的构造或改造须保证所装物质不会与木质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相接触。

五. 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和标志、运输组件的标牌和标记
(一). 标记
.1 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都须标有正确的运输名称和冠以“UN”字母的相应的联合国编号。

对于1.4类,配装类S的货物,“类”和“配装类”的字母也须标示出来,除非1.4S 的标志已经显示。

例:腐蚀性液体,酸性,有机的,未列明的(辛酰氯),UN3265
.2 容量超过450L的中型散装容器须在相对的两侧标记。

.3 装有海洋污染物的包件须标有“MARINE POLLUTANT”,且三角形标记的长至少为100cm。

除非内装物5L/5kg以下,0.5L/500g(严重海洋污染物)以下,
(二). 标志
.1 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3栏、第4栏中显示类别和分类号所表示的危险性的主、副危险标志。

在某些物质,包件须该用表中显示的适当内容标记。

例:干草 UN1327 CLASS 4.1 特殊规定281,954
根据特殊规定281:吸水、潮湿或油污的干草、稻草或禾杆应当禁运,当没有吸水或被油污染时适用本规则。

作为单一货物,采用运输组件,以捆运输时免除标志,但运输组件应显示标牌。

特殊规定954:本规则的规定不适用经加压成捆、水分低于14%、并装在封闭货物运输组件中的货物。

托运人提供证明声明:该产品不具有4。

1类、UN1327的危险、且水分低于14%。

.2 标志位置:
贴在包件表面靠近正确运输名称标记的地方;且不被遮挡;副危标志紧贴主危标志;容量超过450L的中型散装容器须在相对的两侧贴标志;
.3 标志颜色须和包件形成鲜明的对比。

.4 特殊规定:
对于B型自反应物质须有“EXPLOSIVE”(爆炸品)第1类副危险性标志。

对于有机过氧化物,B型须有“EXPLOSIVE”(爆炸品)第1类副危险性标志;当符合第8类物质包装类I或II的标准时,须贴“CORROXIVE”(腐蚀性)副危标志。

.5 一般规定
标志的颜色、符号、数字和基本格式须与危规样品标志一致。

标志须不小于100mm x 100mm, 方型,其边与水平线呈45度角放置。

对于2类钢瓶,可粘贴较小些的具有代表性的标志依造ISO7225:1994,但要在钢瓶的肩部显示。

(三). 标牌
.1 当货物运输组件内所装的危险货物或其残余物完全卸掉后,须立即除掉或遮盖掉那些由于装运此类物质而显示的标牌、桔黄色标签、标记或标识。

.2 货物运输组件的外表面上须带有标牌,除以下情况外:
对装有任何数量配装类为S的第1.4类爆炸品、限量内运输的货物或豁免运输的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运输组件,不必要做标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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