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三个女儿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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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有三个女儿,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案件详情
王某生前在老家留下一套房子,曾口头遗嘱归二女儿所有。
原来,王某的二女儿是最受父亲疼爱的一个。
在王某的二女儿结婚时,王某在双方亲戚在场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要求二女儿夫妇为其养老送终,并将其所有的房产给予二女儿。
为此,他们于2001年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二女儿与结婚后,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从日常的起居到平时的开销,包括两位老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夫妻俩人都尽到了做儿女的义务,直至2008年,父亲病逝。
现三姐妹为其父亲名下的的房屋发生争执。
母亲李某于2011年出具了放弃继承遗产的文书,对于自己所有房产的份额给予二女儿。
大女儿、三女儿却以各种方式阻止二女儿办理过户。
为此,双方发生矛盾。
法律解读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父亲生前已声明并做了公证,只要二女儿为其养老送终,就把该房产赠与给二女儿,其父亲的行为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父亲去世之后,二女儿夫妇已尽了赡养义务,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已经完成,其父的房产应给付二女儿;
而其母所有的房产份额,也作出了声明给予二女儿,其母亲的行为属赠与行为,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母亲的该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按照法律规定,房子应归二女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