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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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
支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64.04.04
•【文号】[64]国卫字140号
•【施行日期】1964.04.04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
(〔64〕国卫字140号)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和1964年全国计划生育支出预算指标分配表“,现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1964年4月4日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照顾职工、群众对计划生育的实际需要,现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开支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在预算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城、乡居民群众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节育环或人工流产的全部手术费和手术以外的各项费用(如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和医药费)的减免部分。

手术费以外的各项费用的减免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
会规定。

(二)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门印发的计划生育技术资料,以及举办计划生育展览会等必须开支的宣传活动费用。

(三)卫生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对集体办的医疗单位的人员、个人开业医生和群众积极分子进行短期训练,所需的教材费、教员待遇和学员伙食补助费、路费、误工补贴以及其他必要的训练费用。

学员的误工补贴按照各地人民委员会对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员到县和县以上开会的补贴标准办理。

(四)卫生部门所属医疗保健机构,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添置必要的手术器械设备的购置费。

(五)计划生育指导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

(六)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有卓越成绩的人员的奖励费。

计划生育经费在国家预算科目中增设”计划生育支出“一款,专款专用。

此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预算指标的分配,由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掌握,有关财务收支等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卫生部负责管理。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节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领报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开支。

军队的官兵、职员、工人和随军家属等的上述费用,在国防费中开支。

三、各有关部门为配合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宣传费等各项费用,均在各部门经费中解决。

四、医疗保健机构对职工、群众施行节育、绝育手术减免的费用,实行内部
转帐的办法,分别向有关单位结算。

医疗促健机构必须注意提高医疗质量,降低不必要的医疗消耗,不准乱收费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六、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过去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计划生育经费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b4191--010221l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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