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做好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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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做好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3.04.25
•【字号】京劳社保发[2003]69号
•【施行日期】2003.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做好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3]6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以及相关的贯彻实施办法《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14号),现将上述重要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在主管局行政部门支持配合下,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

各级经办机构要在5月底前建立专门的稽核机构,并根据区县实际配备相应的专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原则不得低于3人。

人员编制有困难无法建立专门机构的单位必须有专职稽核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条件的可增设兼职人员,已经成立专门机构的应按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和补
充。

二、各区县要及时做好企业法人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市社保中心将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制定稽核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的具体内容将另行通知。

三、各区县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以及企业法人的宣传培训计划要及时报送市社保中心审计科,并在6月30日前报送书面材料。

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略)
联系人:刘秀茹白恒
联系电话:6316781383172629
20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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