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发展和改革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职权类别序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1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

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
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
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
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涉及他人
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
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
查。

收费科
价格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收费科
价格科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职权类别序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2



力、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

2、《河南省定价目
录》豫发改价调
(2015)835号
此项已并入第一项
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价格科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
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
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
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审查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涉及他人
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价格科3日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价格科3日
格审批的许可(行政事业、经营
服务性收费审批的
许可)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
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价格科3日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
查。

价格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价格科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职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
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3
粮食
收购
许可
《粮食流
通管理条
例》(国务
院令第
407号)第
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策法
规科
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1)违法实施罚
款,违规取消经营者
《粮食收购许可证》
的;(2)违法实施责令
停止经营活动的;(3)
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领取《粮食收购许可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政策法
规科
7

3.决定责任: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政策法
规科
7
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