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及掉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及掉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操作规程为保证我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稳健、合规地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业务定义及基本规定一、远期结售汇,一,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刻或某一期间内为客户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等交易要素~到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交易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币、丹麦克朗和瑞典克朗等主要货币。
,三,远期结售汇交易类型分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标准期限分别设有,天、20天~,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十六档,期限1超出12个月的远期结售汇价格需电话询价~畸零天数的报价根据标准期限线性插值计算得出。
,五,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交易日和到期日决定~客户可以灵活选择择期起始日~择期起始日需大于择期交易日。
,六,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为客户办理交割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办理交割的视同如约交割。
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合同~约定近期时点上为客户办理的卖汇或买汇交易的外汇币种、汇率、金额等交易要素~同时根据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价格约定远期时点上的买汇或卖汇交易~在近期/远期两个时点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买汇或卖汇业务。
,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币种与远期结售汇相同。
,三,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类型分为即期对远期的掉期交易和远期对远期的掉期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期限规定与远期结售汇相同, 期限超出12个月期限的远期结售汇价格需电话询价~畸零天数的报价根据标准期限线性插值计算得出。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增强基层营业网点的结算功能,便于电子汇兑系统的推广应用,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化转轨,总行决定将全国联行机构划分为一级行、二级行,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一级行可办理制度规定的各种联行结算业务,二级行可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但不直接办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国联行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是联行工作的又一重大改革,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各分行务必认真、严肃对待,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加以落实。
二、各分行要抓紧对现有联行机构进行清理,逐个研究,确定各联行机构是一级行或二级行。
一级行必须保证11月1日参加电子汇兑系统,11月1日不能入网的联行机构,应清理降为二级行;各分行对二级行也要从严掌握,先摸索管理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
三、各分行于7月10日前将一、二级行的行名行号表以书面和磁盘两种形式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对磁盘录制的要求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68297307、68297367。
四、为配合本办法的实施,总行将统一刻制汇票专用章。
总行还委托深圳亚捷公司设计生产了新型编押机,可编联行密押和汇票密押。
汇票专用章、新型编押机和行名行号表将于9月底之前发至各分行,各分行10月底之前发至各经办行。
各分行执行本办法过程,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结汇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结汇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结汇流程如下:
1. 登录个人网银,点击“外汇→结售汇”,选择交易账户。
2. 点击“买入外汇”可自主完成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点击“卖出外汇”可自主完成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
3. 个人网银办理结售汇时间为每日7∶00-23∶00。
4. 结售汇过程中,页面显示的为参考汇率,由于汇率波动,实际成交汇率可能不同。
5. 结汇申请时,如选择“否”需进行落地处理,一般两小时处理一次。
6. 交易提交后,系统向外汇局系统校验可用额度,并登记购汇/结汇信息。
如可用额度不足,会提示累计购汇/结汇金额已超过年度总额,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农行网点办理。
如登记不成功,则交易失败。
7. 如交易失败,系统自动撤销外管登记信息。
8. 输入的购汇/结汇金额不能大于可用额度,如输入金额大于可用额度,系统提示购汇/结汇金额超过可用额度,可重新输入金额或去柜台办理。
请注意,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因银行政策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向当地农业银行咨询。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2.25
•【文号】汇发[2014]53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8.11•【文号】农银发[1999]113号•【施行日期】1999.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11日农银发[199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
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传[1994]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30日汇传〔1994〕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方式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了方便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机构的操作,更好地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可由代理方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也可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由委托方办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须凭结汇水单为代理方或委托方记台帐。
代理出口项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委托方的,代理方应将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外商投资企业,可进入外汇帐户,也可通过调剂市场卖出。
二、代理进口项下的用汇,代理方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将人民币划至代理方人民币帐户,代理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委托方持有上述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原币划转代理方代理进口户。
外汇指定银行售汇后应在正本有效凭证上注明已供汇。
委托方原有的外汇帐户或新开立的外汇帐户中符合帐户使用范围的外汇,或者是委托方使用留成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配成的外汇,或者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也可以将外汇原币划转进入代理方代理进口户。
三、边境易货原则上不得购汇,也不得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外汇,但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支付外汇时,须经外汇局核准,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持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农业银行 结售汇 办理流程
农业银行结售汇办理流程
1、客户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
把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汇款登记表送至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
2、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提交结售汇申请:
把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汇款登记表送至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经办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汇款登记表,确认无误后将信息提交至总行结售汇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
3、总行结售汇系统审核:
总行结售汇系统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汇款登记表,对客户申请结售汇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结果出来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客户及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
4、货币资金核准支付:
客户登录总行结售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再把审核结果提供给总行结售汇系统审核结果负责人核准,并将货币资金支付到客户账户中;
5、结售汇业务收汇:
客户确认货币资金支付后,总行结售汇系统负责人收到客户汇款,将客户结售汇收汇和货币资金支付一起如实报送结售汇审计机构审
计备案,审计机构审计完成后,总行结售汇系统将办理结果通知客户和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
6、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完成业务:
总行结售汇系统发来办理结果通知后,农行跨境支付中心(九江分行)柜台经办将客户申请的结售汇业务办理完成,并将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汇款登记表作备案,业务结束。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2]182号颁布日期:2002-12-13 执行日期:2002-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已经获准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后,各分行即可向当地分局申请。
总行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291号)中对分行的准备工作已提出具体要求,各分行要按照总行和外汇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行在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外汇局有关文件要求和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办理,售汇前必须首先登录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和外汇局的核准情况,并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不得脱机操作。
已上BIBS系统的分行必须使用汇兑模块中“外币兑换”功能进行个人售汇业务操作。
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已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
各行不得将未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纳入该系统操作。
四、操作规程中规定自费出国留学售汇须审核的凭证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翻译件。
为方便各经办行操作,各一级分行要负责搜集整理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翻译机构,并下发给全辖外汇业务经办行参考。
五、《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分别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A4大小,由各一级分行负责统一印制。
六、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分行将操作规程迅速转发辖属外汇业务经办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境内居民个人用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36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4.06.20【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该项业务的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方针,建立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交易体系,适应人民币汇率并轨后办理进出口结售汇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原则,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进入外汇市场交易,以求达到系统内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剂余缺,切实提高系统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根据外汇交易分中心的设置情况,总行将酌情授权部分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直接进入交易分中心办理业务。
第四条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直接从事或委托其他专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分行之间也不允许直接进行交易。
第五条外汇/人民币买卖的外币暂定为美元、港币、马克和日元,总行将根据交易中心交易币种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交易币种。
第六条外汇/人民币交易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之内。
目前各行只能受客户委托办理结售汇项下的外汇/人民币的即期买卖业务。
第七条各行要根据每天自身结售汇资金的收支情况,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不准进行投机性的买空或卖空,以防汇率损失。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农银发[2002]52号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2002年4月1日农银发[2002]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查询、转账、支付等各种业务。
第三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集中管理:农业银行总行建立全国网上银行中心,提供统一的网上银行服务界面,采用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开展网上银行业务。
确保安全:农业银行采用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运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讲求效益:对网上银行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网上银行经营资格审批: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总行统一审批,一级分行辖内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分行自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各分行网上银行新业务需求由总行统一审批,立项开发。
第五条凡办理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账户状态和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对公业务查询、票据查询等。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6.04•【文号】农银发[1996]131号•【施行日期】1996.06.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4日农银发[1996]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总行外汇/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业务,加速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速度,特制定本清算办法。
第一条凡在清算中心已开立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以利于外汇/人民币交易清算的正常进行。
开户的具体办法:(1)分行向清算中心开立的人民币帐户行划入人民币头寸;(2)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3)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以上即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了人民币帐户。
第三条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也应同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农业银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各分行接到本办法须将在上述地方开立的帐户行名称、行号、户名、帐号加盖业务公章邮寄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
第六条为保证总行和各分行的外汇和人民币正常清算,总行国际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应根据自身付汇和交易的业务需要,在清算中心保留与自身业务相应的人民币外汇头寸。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运作,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和便利性,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1. 全面遵守法律法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信息真实准确: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的结售汇业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简化办理流程:银行应当对结售汇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提高办理效率,方便客户。
三、结售汇业务的承办条件1. 客户身份认证: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必须进行身份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
2. 客户身份信息保存:银行要严格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备查证。
3. 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核:银行对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进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结售汇业务的办理要求1. 申请材料准备:客户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有效证件等。
2. 业务审批程序:银行对客户的结售汇业务进行审核,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 交易确认和资金划转:经审核通过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将进行交易确认,并划转相应的资金。
4. 业务信息保存:银行要保存结售汇业务相关的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以备后续查阅。
五、风险控制措施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要注意外汇风险的管理,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2.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3.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银行应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风险监测和应对能力。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管理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2. 监督管理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确保业务的规范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2.06•【文号】•【施行日期】1996.02.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6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存款币种。
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4.01•【文号】农银发[1994]71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严格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为加强我行跟单托收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跟单托收”系指我行根据客户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将客户的出口单据委托我行的境外代理行办理收汇的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类: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简称D/A)。
第二条付款交单是指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付款交单按期限划分,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清款项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远期付款交单(D/PatXXDaysAfter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待付款人见票并审单无误后,即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加“承兑”字样,代收行于到期日收妥票款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其目的是给进口商准备资金的时间。
第三条承兑交单指代收行于收到托收行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待到期日才收回票款。
第四条我行有关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的条款解释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322号出版物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64号颁布日期:2001-04-04 执行日期:2001-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促进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汇业务是指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级行”指直属总行管辖的分行和营业单位,“二级行”指直属一级行管辖的分支行和营业单位,“三级行”指直属二级行管辖的支行和营业单位。
第四条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指对农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部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外汇业务的新办、增办、到期核准、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市场退出包括外汇业务停办和被取消。
(一)新办:机构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二)增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三)到期核准: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重新核准其经办外汇业务资格。
(四)停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暂停、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五)被取消: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责令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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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文号:农银发[1994]69号发布日期:1994-4-4执行日期:1994-4-10生效日期:1996-11-25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帐户第三章结汇第四章出口收汇核销第五章售汇第六章付汇第七章进口付汇核销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望各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精神,结合我行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结汇是指我行按照国家规定将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结为人民币入帐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售汇是指我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向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出售外汇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个人在我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帐户。
第二章外汇帐户第六条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我行开立外汇帐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项目下所取得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对外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三)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第七条上述各条款的外汇,按会计制度结算实现收入后,即应全部结售给我行。
第八条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的境内外机构的下列外汇收入,可在我行开立外汇帐户:(一)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并经外汇局审核的外汇;(二)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三)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四)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五)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七)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持有的外汇。
第九条我行须凭开户单位的下列有效凭证方可为其开立外汇帐户:(一)境内机构的外汇须持外汇局的“外汇帐户使用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三)外汇借款和发行外币债券取得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四)驻华机构的外汇,持机构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登记证;(五)经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以及经批准发行股票取得外汇,须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
第十条我行应按规定定期向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的有关报表。
第三章结汇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限定外,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下列各项外汇收入,均须全部结售给我行:(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铁路、海运、航空客货运输)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部门(机构)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七)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八)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九)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及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十)保险机构受理境外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第十二条我行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收汇金额,根据总行的当天挂牌价将全部外汇结成人民币入企业帐户。
第十三条各分行结汇的外汇收入根据当天的轧差,与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经总行授权可进入外汇交易分中心的分行也可自行与分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的货币限于美元、港币,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可根据上述货币的汇率套算。
第十五条会计部门根据实际收汇金额,填制《出口结汇收帐通知》(见附件一)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结算部门记帐,二、三联会计部门做借贷方传票。
第十六条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的出口货款,应在下列最迟收款期内结汇或收帐:(一)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20天内,远洋地区30天内结汇或收帐;(二)远期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或承兑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帐;(三)自寄单据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帐;(四)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期,最长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360天内结汇或收帐。
第四章出口收汇核销第十七条我行须对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进行出口收汇逐笔核销。
第十八条我行须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按月业务量向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外汇局提供各外汇指定银行)。
不得向无领单证的出口单位提供核销单。
未经外汇局批准,我行不得办理遗失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在报关后7个工作日内(本地报关)或20个工作日内(异地报关)将有关报关单、汇票付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我行以备核销。
第二十条出口单位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因故未能报关的,应向我行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报关后因故未能出口的,我行应凭出口收汇核销单上海关加盖的“退关”章或有关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必须在最迟收款期限后的7个工作日内,凭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有关证明到我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我行应对出口收汇进行复核,对未按时办理核销的境内机构,应及时催办。
第二十三条我行应每旬将逾期未收汇情况上报外汇局,对出口收汇核销情况应按外汇局的规定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有关报表,上报外汇局。
第五章售汇第二十四条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下列有效凭证到我行买汇:(一)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三)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上述(一)至(三)款进口项下的预付款(规定比例以内)开证保证金、尾款、运保款、佣金(规定比例以内)及从属费用,持(一)至(三)项规定的有效凭证或有关批准文件买汇。
(四)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凭(一)至(三)款规定的有效凭证;(五)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凭进口合同或协议;(六)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凭结汇水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七)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凭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合同。
第二十五条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我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单证:(一)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进料加工合同;(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商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三)民航、海运、铁路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四)民航、海运、铁路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五)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
第二十六条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我行兑付:(一)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佣金;(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第二十七条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七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我行兑付:(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五)其他非经营性用汇。
第二十九条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到我行兑付:(一)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二)境内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和债权机构支付通知;(三)经国家批准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持董事会分配利润的决议书及完税证明。
第三十条在我行办理结算的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我行兑付:(一)偿还境外外汇债务及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二)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文件和合同;(四)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第三十一条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签证费、认证费)要求汇出境外时,我行可予以兑付;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外航驻华机构代办客货运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须持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报,持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到我行兑付。
第三十二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售汇业务的顺利进行,各行国际业务应成立独立的批汇部门。
第六章付汇第三十四条我行向设有结汇台帐的出口企业售汇时,属于该企业为扩大出口支付的费用,须扣减其相应数额的台帐余额。
第三十五条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帐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帐户规定的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帐户余额;外汇帐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