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出境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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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出境保密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国出境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出国出境活动的保密工作,包括因公出国出境和因私出
国出境。

第三条出国出境保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谁审批、谁负责;
(三)谁执行、谁负责;
(四)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第四条出国出境保密工作要实行层级管理、分工负责,确保各项保密措施落到实处。

二、出国出境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因公出国出境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照
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

第六条因私出国出境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初审,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提出出国(境)审查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七条不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涉密
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出国(境)审查意见,向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年底集中将本单位涉密人员出国(境)情况向属地地市级及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三、保密措施
第八条出国出境人员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了解保密法律法规和出国出境保
密要求。

第九条出国出境人员禁止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时,需向保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

第十条出国出境人员在境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参加一切有损公务员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出国出境人员在与外国人交往中,要注意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随意向外方提供或携带、传送、寄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内进行通信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因工作需要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的,应办理出境手续或通过使馆外交信使传递,不得以平信邮寄或委托他人携带。

第十三条出国出境人员在境外住宿、交通、办公等场所,应确保安全可靠,不得随意摆放、丢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出国出境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如遇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出国出境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国出境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保密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出国出境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保密部门。

出国出境保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只有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才能确保出国出境活动的安全可靠。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出国出境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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