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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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0
•【字号】昌政发[2011]13号
•【施行日期】201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政发〔201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力度,有效防范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要求,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强化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
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40号)、市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安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坚决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全区安全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人员密集场所、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打击内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要把违法建设,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以下简称“三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非法违法拆除建筑工程等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严厉打击。
三、组织机构
区政府决定成立昌平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金树东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朱光彤、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秋生、副区长金晖、副区长王承军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规划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公安昌平分局、区综治办、区监察局、国土昌平分局、工商昌平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民防局、区城管监察大队、昌平交通支队、昌平消防支队、区拆违办等区安全生产委
员会成员单位行政一把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金东彪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徐立荣、昌平消防支队支队长陈广民、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桑先军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
四、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行业协同、联合检查、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划分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全面梳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种类,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工作内容和标准,做好指导和协调配合工作;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单位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梳理情况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9746158(传真);电子邮箱:cpqawh@),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发至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二是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三是对本辖区所有建筑物情况进行排查,边查边打,逐一登记建档,不留死角。
四是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的时间为5月至7月上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10日-5月15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
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16-6月15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要充分利用“12350”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16日-7月10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要明确一名主管镇长(主任)、专门科室负责统筹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旅游安全、校舍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力量,抓好“打非”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综合监管、
行业监管责任制,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层层签订《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消除安全隐患责任书》,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动态工作台帐,明确各级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工商昌平分局、区文化委、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公安昌平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组织开展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行为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杜绝为违法建筑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发放营业执照。
“打非”专项行动期间,暂停办理各类市场、家具厂、服装厂等涉及消防安全的高危行业的营业执照审批手续。
对于企业和个人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注重从源头严格把关,安排专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条件是否达标、经营场所是否属于合法建设等,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区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合理规划一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为优化全区人口结构、控制流动人口数量创造条件。
四是昌平消防支队要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探索组建各镇(街道)消防安全专职管理队伍,加强防火安全薄弱、人口密集地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夯实基础。
(三)实施联合执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属地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专项行动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源头治理,组织开展辖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采取明查暗访、实地抽查、媒体曝光等形式,查处和曝光一批非法窝点,增强打击实效。
(四)依法严厉打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四个坚决”,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到基层;坚决制止和清除违法建设,杜绝新的违法建设;坚决制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惩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责任人;坚决落实责任制,对因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得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打赢禁止违法建设和非法经营这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斗争。
(五)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情况。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12350”等行业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一律对外公布,并认真受理、依法从快从严办理。
(六)严格责任追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规定,落实“打非”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辖区,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制,每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成立调查小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原因、各方责任开展全面的调查处理,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并按照《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问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分别于每月13日和28日报送“打非”专项行动统计报表。
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于2011年7月3日前将“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