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用垃圾收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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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医院医用垃圾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和环境保护,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产生医用垃圾的科室、部门和个人。

三、医用垃圾的分类
1. 医用垃圾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
物等五类。

2. 感染性废物: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废物,如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棉球、敷
料等。

3. 病理性废物:指病理解剖组织、尸体、病理切片等。

4. 损伤性废物:指锐器、玻璃器皿等可能造成伤害的废物。

5. 药物性废物:指过期、失效、淘汰的药品及其包装物。

6. 化学性废物:指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医用垃圾的收集与收回
1. 医用垃圾的收集
(1)各科室应设立专用医用垃圾收集容器,标明废物类别,并定期清空。

(2)医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将产生的医用垃圾及时放入收集容器。

(3)收集容器应使用一次性包装,防止交叉感染。

2. 医用垃圾的收回
(1)医院设立专门的医用垃圾收回部门,负责对医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2)收回部门应定期对收集容器进行清空,并按照规定分类存放。

(3)收回部门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医用垃圾,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收回部门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废物处理企业签订合同,将医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督检查
1. 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医用垃圾收回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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