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出卖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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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出卖人专用)
1.出卖人(甲方):姓名邓生,身份证号码51********7482,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36*****841
2.
买受人(乙方):姓名王生,身份证号码51********7410,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69*****8741
3.
双方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玩具车一批货物(具体数量、质量、单价、包装等约定详见货物清单),合同总价格为20000元。
4.
合同约定的价格为不含税价,买受人支付相应货款后,如需开具发票,买受人应另行支付发票费用后出卖人才开具等额发票。
5.
双方订立合同时候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缴纳定金3000。
6.
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由本人或者指定特定人员负责货物交付对接事宜。
双方指定人员在送货检验单上的签字确认行为,等同于出卖人、买受人本人参与交付。
7.
买受人知悉买卖标的物是在途货物。
8.
买受人有权选择货物运输方式,货物的运费、在途货物保险费由买受人承担。
9.
货物需要运输交付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运输费和运输保险投保人承担。
运输费支付一方是货物的托运人。
运输货物投保人的保险受益人。
10.
如买受人承担运输途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运输货物为种类物的,出卖人应
采措施将种类物特定化。
11.
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交付当时检验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数量和质量。
12.
出卖人应将样品交买受人封存,作为交付检验货物的质量标准之一。
13.
在发生下列买受人履约能力恶化情况时,出卖人可以宣布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被列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买受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买受人被行政拘留超过十五日;买受人被行政处罚超过五万元;买受人出现超过50万元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如有)被查封;担保人担保能力显著下降;买受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出卖人认为其他可以认定买受人失去履约能力的情况。
14.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出卖人2019.3.30交付货物。
双方约定在合同订立之日,买受人预付货款款项的30%%,货物交付当日,买受人应支付所交付货物款项的70%%,余款在全部货物交付之后3日内结算。
货款支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买受人付款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为,账号为62*******8511,出卖人收款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为,账号为
62*******5514。
15.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另行支付发票费用后5日内开具应税发票。
16.
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前五日内提交约定金额的定金给出卖人。
17.
出卖人指定江生,身份证号码44***********854,联系电话136*****6541,住所深圳,电子邮箱为交付货物负责人。
买受人指定李生,身份证号码
44********5541,联系电话199*****8544,联系地址深圳,电子邮箱为交付货物负责人。
出卖人本人或者其指定人员、买受人本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应在交付完成后马上签订送货检验单。
签订送货检验单后买受人才能卸货。
18.
出卖人对在途货物的交付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后告知货物承运人即完成。
19.
买受人应该预付运费、保险费的方式,直接向运输人支付费用。
20.
承担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风险的一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运输费并做好运输货物投保,妥善保存单据。
21.
出卖人可以将货物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标识号、运输人、运输货物保险单、仓单/提单编号与种类物品名、数量、产地、品级相结合等方式将该种类物特定化。
22.
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由本人或者指定授权人员负责检验货物质量和数量。
可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检验质量。
双方指定授权人员在送货检验单上的签字确认数量、质量行为,等同于出卖人、买受人本人参与检验。
如无特别约定,指定交付的人员有权参与检验。
23.
封存的样品应贴上封条,写上封存样品编号,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4.
发生买受人履约能力恶化的,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以短信、电子邮件和信函的方式均可。
25.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
双方为变更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而买受人接受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出卖人可以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没收定金(如有)、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诉讼或者仲裁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已经投入生产或销售约定货物的成本及合理利润、出卖人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在途货物毁损灭失导致的损失(如有)、货物总价的20%违约金,延期支付货款的滞纳金(按每延长1日支付千分之一计算)和延期付款利息。
26.
买受人不支付货款和额外发票费用的,出卖人有拒绝为买受人开具应税发票。
27.
买受人提供定金又违约的,出卖人可以没收定金。
买受人拒不提供定金的,出
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承担货物总价值20%的违约金。
28.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由指定人员负责货物交付,出卖人可以拒绝交付,由此造成货物交付错误、毁损灭失、腐败变质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变更指定负责交付事宜人员的,应出具合法授权文件并撤销已经指定人员的权限,否则出卖人可以拒绝交付,由此造成货物交付错误、毁损灭失、腐败变质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或者其指定人员拒绝签订送货单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卸货。
29.
出卖人未履行通知承运人义务,视为违约。
在途货物因此造成的交付错误,由出卖人承担违约交付的责任。
30.
买受人没有支付运费导致无法交付的,由买受人承担违约付款的责任。
31.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但是相应责任方没有投保或者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和保险投保人、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32.
出卖人未将运输的种类物特定化,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33.
买受人拒绝在送货检验单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货物的数量、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4.
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封存样品质量不一致但不影响使用功能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35.
出卖人因买受人履约能力恶化而通知买受人中止履行合同,买受人应在3日内提供相应担保措施。
逾期不提供担保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逾期付款的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36.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出卖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