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2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4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一、背景
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现代交通运输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
然而,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涉路行为,如道路建设、交通工程、路政执法等,这些涉路行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势在必行。
二、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的目标和意义
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是指通过对涉路行为的安全性、技术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给予相应的许可或批准。
其目标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推动涉路行为的科学发展和规范运营,提升交通运输的安全水平和交通效率。
三、制度设计
1. 法律法规的依据与制定
对于涉路行为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首先需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指南。
同时,制定过程中还需充分考虑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以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评价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为了保证评价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需要设立专门的评价机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评价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
资质,拥有合适的评价方法和仪器设备,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评价流程和方法
在涉路行为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内容的划分、评估指标的设定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和评估结果的发布机制,以便公众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4. 评价结果的应用与反馈
评价结果应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或批准。
同时,评价结果还可以作为涉路行为运营者的业绩考核和信用评价的依据。
此外,还应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机制,让评价结果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的涉路行为运营者和公众,以促使其改进和完善。
四、实施策略与保障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为了确保涉路行为运营者和评价机构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可以通过组织相关的研讨会和培训班,向相关人员普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完善评价机构的能力和条件
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加强评价机构的能力和条件建设。
可以通过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装备的更新,提高评价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评价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3. 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
为了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效果性,需要加强对评价机构和涉路行为运营者的监督和检查。
可以通过建立监督体系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
为了推动涉路行为运营者改进和完善,可以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
对于评价结果良好的涉路行为运营者,可以给予奖励或优惠政策;对于评价结果不达标的涉路行为运营者,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以推动其改善和提升。
五、总结
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提升交通运输的安全水平和交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先进经验的借鉴,同时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完善评价机构的能力和条件,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落实,才能够确保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024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2)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
发交通事故。
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
设施。
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
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
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
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
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
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
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
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
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2)缺少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内容的具体规定
涉路行为涉及交通、电力、通讯、能源等各个部门,牵扯面甚广,形式多样。
这造成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如果对于每一项涉路行为均进行安全评价,不仅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会影响到公路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如何界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涉路行为的标准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专题。
同时,对于每一项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行为应评价的内容,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问题。
3)缺少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进行统一规定,使很多申请人感觉无章可循,浪费了申请时间。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没有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造成各地的工作方式不尽相同,对于这项工作的发展非常不利。
2.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界定
如上所述,界定清楚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是顺利实施安全评价工作的前提。
根据涉路工程与现有公路之间相对空间位置和涉路方式不同,可将涉路工程分为7类,即:
(1)跨越式涉路行为:主要指公路、铁路以及各类管线从公路以及公路结构物上部架空通过的建设工程。
这类工程的建设,易破坏公路景观、形成视线屏障。
浸入公路安全限界的结构物还会降低公路服务功
能。
跨越结构因倒塌、坠落、剥落、污损对公路本身和交通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在同一高程上与公路主路平面交叉的道路工程,包括:公路、沿线单位出入口、加油加气站出入口等建设工程。
这类工程多易破坏路面排水系统,交叉接坡处易行成跳车,出现路面破损、结构破坏,影响主路使用寿命。
同时交叉路口接入使得交通冲突点增多,影响主路交通通行能力,诱发交通事故。
(3)穿越式涉路工程:主要指铁路、公路、石油、燃气、电力、通讯广播、水利渡槽等管道或线缆从公路下部通过的建设工程。
这类工程的穿越位置、埋置深度、施工方法的选择,对公路结构层和路基承载力均有影响。
开挖施工还会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中断,严重影响公路自身结构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
(4)平行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公路两侧或一侧平行设立电力线、通讯广播线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工程。
此类工程易影响公路边坡形貌和排水系统,造成公路毁损。
侵入公路安全限界的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
(5)利用公路结构物涉路工程:主要指利用公路人行通道、桥梁等特殊构筑物敷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工程。
此类工程的施工会造成公路建筑物破损,敷设管线的自重破坏原有公路建筑物的受力平衡,影响公路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6)非公路标志
(7)超限货物运输
对于每一类涉路行为,应根据其对公路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工作。
参考国外的分类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公路管理实际情况,建议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进行如下界定:
2.1跨越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公路、铁路上跨公路的行为;由输送站到中间站再到接收站的输油煤气管线上跨公路的行为;10kV以上输电线路上跨公路的行为。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10kV以下配电线路上跨公路行为。
3.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接入道路为四级以上公路的涉路行为须进行安全评价;加油加气站接入到二级以上公路时须进行安全评价。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机耕道接入行为;沿线单位需要开辟出入口的,交通量较大时。
3.3穿越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或爆破作业的。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除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或爆破作业的行为。
3.4平行公路涉路行为
平行公路涉路行为均须进行安全评价。
3.5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行为
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利用桥涵(桥梁)设施的涉路行为。
其他利用公路结构物的行为视影响程度进行安全评价。
3.6非公路标志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设置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2)视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并设版面总高度超过三米的非公路标志。
3.7超限货物运输
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总质量超过55t不可解体的货物,外轮廓超过规定值____%的超限货物或运输车辆荷载超过途经桥梁限载标志限载值或设计荷载的行为。
消除涉路工程对公路安全影响的防治措施
l科学选定涉路工程的地理位置
涉路工程位置设置应尽可能靠近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缘远离公路建筑界限,并充分考虑减少后期维护对公路交通产生的干扰。
(1)上跨公路的涉路工程宜选在双方线形均为直线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较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应限制设置杆塔、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地面的结构物。
选择上跨位置应避开下例路段:一是除110kV以上高压电力线外的其他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横向跨越高速公路;二是在立体交叉附近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三是在公路经过集镇、乡村、厂矿、开发区、风景区或观景台附近的地段进行跨越;四是在桥梁墩台、声屏障、公路横向排水涵洞、软弱地基、岩石地区跨越公路。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公路网现状和规划、地形和地物等因素。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交通安全、通行能力、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尽量拉大,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
选择平面交叉位置应避免出现:①沿线单位出入口设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专用公路上;②在公路弯道内(外)侧、长下坡的下半段、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人口密集区等易引发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的路段上设置加油加气站出入口。
(3)穿越式涉路工程位置应避开公路交叉口、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设施的出入口、铁路道口、长途汽车站出入口、铁路道口、长途汽车站出入口周围100m范围等特殊路段;管道内超过1Mpa的管线不得穿越公路用地;穿越公路的管道接头应设置在公路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