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脑版《青岛市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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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脑版《青岛市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7.22
•【字号】青国税函[2003]168号
•【施行日期】2003.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脑版《青岛市增值税应税货物
或劳务销货清单》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168号2003年7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解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电脑版销货清单的问题,满足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销货清单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在我市启用电脑版《青岛市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以下简称“电脑版销货清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脑版销货清单”一式四联,分别为存根联、发票附件联、抵扣附件联和记帐附件联,纸质为无碳压感纸。
其中,发票附件联和抵扣附件联套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带有“SW”字样的防伪水印纸印制。
二、根据《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
[2000]8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电脑版销货清单”暂按每份1.40元的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
各级税务部门对外发售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电脑版销货清单”启用后,原手写版《青岛市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以下简称“手写版销货清单”)在2003年12月31日前仍然继续使用。
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手写版销货清单”。
四、自2003年8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使用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统一印制的,发票附件联、抵扣附件联套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手写版或电脑版销货清单。
购货方收到由本市纳税人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销货清单或虽附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式样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式样不符,或样式虽相符但销货清单上所列购货单位名称、销货单位名称、所属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等其中任何一项内容与所属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致的,对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