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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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
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8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浩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孙颖;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孙颖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建军孙颖
【当事人-公司】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孙颖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孙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2:49
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8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1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建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高尔夫球场以北汇津广场1-4号楼底商S-19。

法定代表人:韩小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

审理经过上诉人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孙颖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孙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孙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田雷
审判员闫萍
审判员李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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