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区房地产及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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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区房地产及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
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区房地产及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区房地产及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沧州市区房地产及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市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沧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以及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等企业或机构及相关执业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是指将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实施列入“黑名单”、限制参加国有土地“招拍挂”等失信惩戒的统称。

第三条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及建筑市场主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由行为监管部门或多部门联合书面告知市场主体进行预警,提示其存在被列入“黑名单”或限制参
加国有土地“招拍挂”的风险(同地同一起失信行为不重复预警)。

同一市场主体在本市内6个月被预警2次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重点关注期为自列入之日起6个月。

第四条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对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企业或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采取联合惩戒。

各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加强监管,从严治理:(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信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二)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协调拒不支付的,或被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四)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负有主要责任的建设单位,相关的监理、施工、检测、商砼企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仍不予改正的;
(五)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和主要监理业务人员未到现场履职、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或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签发合格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予改正的;
(六)工程质量监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活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鉴定结论的;
(七)建筑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受到行政处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警后仍不予改正的;
(八)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2个月内累计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3次以上的。

第五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报名参加国有土地“招拍挂”:
(一)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尚未结案和查处整改到位的;
(二)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尚未结案和查处整改到位的;
(三)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尚未查处整改到位的;
(四)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尚未查处整改到位的;
(五)因存在违法违规或涉法涉诉问题,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罚,仍处于执行期,未完成处罚的;
(六)因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被列入“黑名单”管理,仍处于市场禁入期限内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被列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问题项目,仍未整改完成的。

第六条对列入“黑名单”和限制参加国有土地“招拍挂”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管理期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依法限制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

不得将其纳入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其投标资格;
(二)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三)取消行业评优表彰资格。

第七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记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以下渠道实施联合惩戒:
(一)将“黑名单”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沧州)”信用平台;
(二)将“黑名单”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信用平台。

第八条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主体存在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单”或限制参加“土地招拍挂”情形的,由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认定的部门书面告知市场主体。

第九条相关市场主体对书面告知的黑名单或限制参加土地招拍挂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认定部门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应当包括:申诉时间、诉求及主要事实、理由(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以及申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告知部门收到陈述或申辩意见后,应当予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场主体核实意见。

对预警信息有异议的,可参照本条规定向预警部门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第十条黑名单和限制参加土地招拍挂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自市场主体异议期结束或核实意见送达之日计算,由告知部门列入并通报。

管理期限为自其被列入之日起6个月;对在管理期限内仍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管理期限延长至12个月。

在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和限制土地招拍挂名单的,在原管理期限的基础上先续期3个月后再起算新的管理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被列入惩戒管理的市场主体,在管理期内,未再发生符合列入的情形行为的,到期后自动移出,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不再公开。

第十二条对列入惩戒管理,管理期过半且未再发生符合列入的情形行为的,可向列入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列入部门核实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移出惩戒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市区,包括括运河区、新华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全域,沧县所辖的中心城区高速围合范围内和高速围合外周边乡镇(杜林、纸房头、捷地、汪家铺、风化店、姚官屯乡)
的全部区域。

其他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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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区房地产及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解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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