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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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
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
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
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
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
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
2、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如何办理刻章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三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办理。
3、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给予何种处罚?
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行为的处罚: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规定,对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典当业治安管理
1、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程序。
根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云商市﹝2006﹞185号)有关规定:
(一)州、市商务部门正式受理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将《公安机关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
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州、市级商务部门。
州、市级商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后,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审查后将审核合格的典当机构向商务部推荐,同时报公安部治安局备案。
(二)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机关对照申请人先前已递交的相关材料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分支机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程序与新设典当行相同。
2、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3、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1、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到公安机关备案规定: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设置报警监控设备和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3、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4、对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没有登记的处理。
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没有按要求如实登记的按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办理。
5、对经营者收购法律法规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理规定。
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对收购上述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收购点,按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视情节轻重,处于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处理。
6、哪些地方不能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六、印刷业治安管理
1、印刷业应建立哪些制度?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设备和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以及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制度。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日常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哪些活动?
(1)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2)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3)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八、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
1、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2、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
(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3、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九、旧货业治安管理
旧货业的范围:
根据《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的有关规定,将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及各种收藏品纳入旧货经营范围。
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旧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
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来源。
大力推动旧货业信息系统建设,旧货经营者在经营中发现公安机关查找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开锁业治安管理
开锁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主动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
向公安机关备案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属外地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十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部分
1、什么是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业经营场所(地)应当符合房屋建设安全条件;消防安全条件;安装监控安检设备;安装使用治安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到公安机关备案规定。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公安机关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等有何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特种行业行使治安管理职权。
本规定是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寄卖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及开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并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是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市局依法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分、县(市)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
对本级审批、审核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三)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定期对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特种行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辖区内特种行业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落实市局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
对本级审批、审核、登记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由派出所保管的审批、审核原始档案应上交到分、县(市)局治安部门保管。
(四)定期对各派出所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业务培训。
(五)对业务性较强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辖区特种行业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案件。
对突出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业主大会等形式通报案情,达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
(七)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进行治安管理,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单位进行审核。
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变更情况及停业、废业等重要情况及时记录在案,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二)对特种行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应记载日常检查、针对该单位110接处警及处理举报线索等情况。
日常检查记录保管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由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予以销毁。
(三)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
对相关责任人员,当场予以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管理要求。
(四)依法查处辖区内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特种行业单位,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安部门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协助行业单位严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审批、审核和登记制度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修理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实行照后登记制度。
第九条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分、县(市)局审批。
具体程序是:申办单位申请后,由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派出所签署意见,报所属分、县(市)局审批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发证情况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备案。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市局审批。
具体程序是:属地分、县(市)局受理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公章刻制企业由省厅审批,具体条件及程序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审核、审批、上报发证情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对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属地派出所在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属地派出所要在15日内进行登记,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对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在其营业后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致函等形式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致函文件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制度。
(一)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逐家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所的建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的具体内容及格式参照《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基础档案样本》(沈公发[2003]81号)建立。
(二)行业单位废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派出所责任民警要在5
个工作日内,对管理档案进行调整,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分、县(市)局治安部门。
分、县(市)局治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此情况书面报市局治安部门。
第十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派出所应逐家明确治安管理责任民警。
责任民警应针对特种行业经营特点,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得少于1次。
对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的单位,要增加检查频率,以整改达标为标准。
检查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写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情况,最后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检查记录流于形式,只做“正常”等简单记录应付工作的,视为未检查。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受检单位,另一联存入管理档案。
整改期间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情况报告与案件倒查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加强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一)按时准确上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和基础业务数据统计报表。
(二)及时准确上报涉及特种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表及总结材料。
(三)在特种行业单位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投毒、组织卖淫、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盗窃、涉外等重大案件及重大火灾事故要立即逐级报告上级治安部门,严禁迟报、瞒报、谎报。
(四)对上级治安部门转递的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上报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建立案件倒查制度。
市局治安支队和各分、县(市)局治安部门要通过与刑侦部门联网等方式,广辟信息渠道,主动向刑侦、经侦、交警等部门收集涉及特种行业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倒查发生在特种行业单位留宿网上逃犯、收购赃物、私刻公章、非法印刷宣传品、改装修理肇事盗抢机动车等案件,准确掌握行业单位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奖励办法及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对在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上级治安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责任查究,并对责任单位和民警予以通报批评。
对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视情进行离岗业务培训。
必要时,建议相关分、县(市)局对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采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和民警,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