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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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一、非生产性用火“六禁止”
1、禁止携火种进入林区;
2、禁止在林区内抽烟,乱扔烟头、火柴杆;
3、禁止狩猎者烧山驱兽猎兽;
4、禁止在林中烧火取暖、烤食物;
5、禁止晚上行路打火把,小孩或低能人在林区玩火;
6、禁止在林区上坟烧纸放鞭炮等。
二、生产性用火“五不烧”
1、未经上级政府批准不能烧。
2、未开好防火道不能烧;
3、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能烧;
4、无人负责监视火场和清理火场不能烧;
5、中午晴热或三级风以上不能烧。
三、野外生产用火管理
1、生产用火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填报野外用火申请单;
2、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3、申请野外用火的审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交林业局具体承办,并对政府负责;
4、未申请用火,未经批准用火,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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