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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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五篇材料)
第一篇:北京市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附件2 本市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一、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合同期内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本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外,在合同履行期内还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规定办理。
(三)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随军家属,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
二、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对于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随军家属,由再就业资金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市自谋职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随军家属,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享受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三)对本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随军家属,可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为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或根据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取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
具体贴息经营项目和办理程序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引导随军家属灵活就业。
对于在社区实现灵活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文章标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市2006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我市驻军兵种全、数量多、级别高、分布广,是全国驻军较多的城市之一,每年都有1000多名失业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新
一、不断完善随军家属就业的安置政策
几年来,我市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上,针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等方面,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五个鼓励”:一是鼓励征调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青发[2002]5号文件规定,对征调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按规定减免税费之外,由政府给予每人2000元(女40岁以上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
青劳社[2005]42号文件规定,对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在各类集贸、商贸、农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经营活动,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按年拨付,补贴期限最
长不超过两年。
二是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
青发[2002]5号文件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
青劳社[2003]4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
8、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
三是鼓励失业随军家属从事公益性岗位。
青发[2003]4号文件规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失业随军家属,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的工资补贴和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鼓励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青发[2002]5号文件规定,失业随军家属除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正常的职业技能培训外,还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五是鼓励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失业随军家属就业。
青发[2003]4号文件规定,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城镇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介绍成交人数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给予50元—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积极的开展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
㈠建立了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为组长的**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各区市建立健全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市劳动保障局也成立了随军家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建立了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年初,以市政府的名义与各区市政府签订了责任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为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全市形成了齐抓共管,多层次、全方位的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格局。
㈡切实做好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一是召开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座谈会。
坚持每年召开一次驻
青部队分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人员的座谈会,了解全市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情况,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的原因,并对就如何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进行讨论。
二是积极的做好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几年来,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的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确保了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100,确保了有求职要求且服从工作安置的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率90以上。
2005年全市共有失业随军家属953人,其中,有求职要求的463人,安置就业463人,就业率100。
三是积极做好当年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2005,全市共有随军家属120人,全部安置就业。
另外,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为17名驱逐舰一支队的随军家属办理了进青落户手续。
最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我局积极的协调指导城阳区劳动保障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济空电子对抗团45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㈢为失业随军家属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
一是调查摸底,搞清底数。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都对12区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失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通过调查,摸清了底子
第三篇:北京市驻军家属随军提交材料
北京市驻军家属随军提交材料
1.干部任职命令,入伍通知书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家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家属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在京住房证明或房产证
7.军官家属随军调京审批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8.家属档案
9.接收函或劳动合同(干部应提供正局级接收函)
10.原单位同意调出函
11.养老保险手册或对帐单
12.调京人员材料诚信声明
备注:按无业办理随军进京的家属只需提供前7项材料
提交材料排列顺序
13.一、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一式三张)
14.二、任职命令
15.三、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人员情况证明,内容包括:军人本人出生年月,任现职时间、级别,配偶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结婚时间,初婚、再婚、生育子女及户口所在地,是否曾办理过随军;
16.四、《结婚证》、《军官证》、配偶及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二胎的需提供二胎准生证(复印件A4纸);
17.五、配偶无业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房产证(复印件A4纸)或住房证明;
18.六、离婚人员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A4纸)
19.七、其他相关证件证明。
20.请将材料按顺序排好,同时还需提供所有证件复印件的原件。
第四篇: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
神,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印发《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积极主动地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和鼓励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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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
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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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
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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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部署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
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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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以下为《办法》全文: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
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