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 建筑法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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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作业
建筑法——
相关法律制度及典型案例分析
班级:工程管理10-01
姓名: XX
学号: 1010210XX
授课教师:XX
摘要
改革实践清楚地告诉人们,改革的实质就是要改变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传统模式,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建设监理制度,是近几年来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它的诞生和发展,正是反对旧的工程管理模式而深化改革的产物,是来自实践的需要,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同时,它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

建筑工程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而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国家必须强制通过法律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中的各项行为的关系日益密切,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对建筑行业有着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在提高建筑质量方面的作用越加的突出。

本文对建筑行业的重要性进行综述,并对建筑行业频繁发生重大事故进行回顾。

强调建筑行业每个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继而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分别是行政、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并进行归纳。

关键字:建筑法;法律制度;法律责任;典型案例;民事;行政;刑事
1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

城市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2011年城镇化率达51.3%。

二是,建筑业的地位日益显著,对国民经济贡献突出。

建筑业企业7万余个,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4千余万人。

其中,特级企业265个,一级企业8035个。

为促进就业、拉动经济增长作出巨大贡献。

三是,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平方米。

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积6.7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8.1平方米,均增长了4倍多。

住房质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设施与环境大为改观。

四是,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并逐渐成熟。

1.1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1.2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一:上海11.15火灾案
“上海11.15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人有期徒刑。

(2010.11.15)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倾覆(2009.6.27)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2012.8.24)
“瘦身钢筋”问题。

西安市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201O年11月媒体报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我们调查发现,当时,西安多个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2法律基本知识
2.1法的适用规则
1、层级效力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3、不溯及既往原则
2.2住房城乡建设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规18部,部门规章101部。

2.3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体系框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3施工许可证的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济南市“大地锐城”项目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项目分两期开发:
第一期6栋楼,规划19层,建筑面积13.02万平方米。

实际建成6栋33层,总面积26.03万平方米。

第二期在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8.39万平方米。

3建筑法法律责任分析
在建筑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违反建筑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的法律后果。

在建筑法律责任中,按照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可将建筑法律责任分为建筑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其中以行政法律责任为最主要的责任形式。

3.1 民事法律责任
(1)连带责任:
①《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搅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造成工程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损失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和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由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质量责任:
①《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
受害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请求赔偿。

②《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井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职务侵权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负责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竣工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如造成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损害赔偿责任:
①《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涉及建设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


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2 行政法律责任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投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子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3 刑事法律责任
(1)索贿、受贿、行贿的刑事责任。

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
(4)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4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2003年10月9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9日至2005年3月10日。

自开工至200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
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三:龙门吊拆除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

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

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

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

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

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

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

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
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

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2)110T汽车吊在吊抬大梁过程中,左前支腿油缸突然失压,支腿内锁造成吊车车身失稳,以致吊车向负重侧倾翻。

间接原因:
1)分包商资质未在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租用陈旧设备进行施工;
2)承包商对现场管理不力,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在发现分包商租用不合格施工机械后未能禁止其进场。

停工指令未得到严格落实。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未落实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管理人员安全观念不够强烈,心存侥幸心理。

3、经验教训
1)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不管是劳务分包还是专业分包,总包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总包方应该对分包方进行严格的管理,加大管理的执行力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场地内进行施工,施工前应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3)对所有进场设备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自购设备和分包队伍自带设备)。

应对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确认其证照齐全,机械性能合格,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操作人员资质完备。

对检查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工作的一部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到人。

将安全生产与员工的收入挂钩,保证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5)加强安全教育。

除重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之外,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亦非常重要。

应通过各种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让员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

6)重视特殊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工程进场,节假日以及附属结构施工等阶段由于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

本次事故发生在盾构隧道贯通,即将移交场地的时候,这再次说明了特殊时期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以结果论成败,在任何一个阶段都丝毫不能松懈,安全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

案例四:基坑坍塌事故
(北京地铁十号线熊猫环岛基坑坍塌事故)
1、事故经过
2005年11月30日下午,熊猫环岛车站奥运支线站安排正常施工:主体基坑南侧第五段正在进行地下一层柱砼浇注及侧壁清理,第六段地下二层正在进行梁底支模等作业,第七段正在进行防水层施工,第八段正在出土。

现场值班经理康××,值班领工李××。

当时第八段基坑下部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开挖工作,基坑上面有两部吊车,一部正在停在基坑南端进行吊土施工,另一部没有安排作业。

吊车支腿距离基坑边缘约3米左右。

由于北侧结构顶板回填需要部分土方,故在基坑东侧距离基坑14.7米以东,南侧12米以南设置堆土区域,堆土高度为3~5米。

14:20分左右,基坑南侧深度约8米处有水渗出。

五分钟后,出现大量涌水,十分钟后,基坑南侧边上出现裂缝,现场值班人员发现此情况后,立即要求基坑内所有人员马上撤离。

14点35分左右基坑南侧中间部分突然坍塌,并迅速向两侧发展,造成斜向钢支撑体系脱落,引起两侧围护桩倒塌。

塌方导致基坑南侧的通信电缆和其它电缆裸露悬空。

基坑东侧φ600自来水管断裂,自来水注入基坑内,同时造成一根φ1600上水管弯曲,一根直径800的污水管断裂,
一根燃气管线外露,多根电信管线断开。

事故发生后现场经理及领工员迅速召集各作业班组进行人数清点,确定伤亡人员。

事故发生时基坑内塌方段(结构第七段、第八段)正在进行土方吊运及防水施工,共有挖掘机司机1人、防水施工工人3人,共计4人。

第五段施工人员26人,第六段施工人员65人。

由于值班领工及时发现险情并及时组织工人进行撤离,所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因坍塌范围在施工围挡之内,熊猫环岛周围的道路交通未受到影响。

3、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1)首先倒塌的南侧基坑外围均为管线改移区,管线较多且在基坑正南端中间部位设有污水井和雨水井各一个。

根据前期地下管线调查情况及产权单位反映的情况显示,该区域φ800的污水管(距南侧基坑边缘5.1m)渗漏严重。

造成该区域土体长期被积水浸泡。

同时11月28日的雷达探测报告也显示该区域在地下8.0m左右深度范围内发现明显的异常区域:“地下土层局部含水量较高,尤其在管线下部可能有积水渗入”。

根据以上资料及基坑突然涌水坍塌反映出来的情况分析坍塌是由于污水(雨水管)管长期渗漏,在车站基坑南端形成水囊,水对车站南端土体长期浸泡使土体的稳定性受到破坏。

2)南端喷射混凝土厚度仅为8cm,不能抵挡内侧土性质变化带来的侧压力变化,并在水的作用下开始出现裂缝,水从裂缝渗出,很快发展到涌出,并夹带着大量稀泥,最后在桩体背后形成空洞及松散区域,在东西两侧土体压力的共同作用下造成斜向支撑的整体失稳,从而形成基坑倒塌。

间接原因:发现隐患排出不及时,对事故征兆认识不够,没有及时进行治理。

4、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
1)对基坑周边的管线应该摸查清楚,严查管线滴漏现象;
2)对已经出现的事故征兆要及时果断处理;
3)做好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以防万一;
4)严格保证施工质量,为安全提供保障。

案例五:起重伤害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7月27日上午7时40分左右,某车站正在进行的底板钢筋绑扎完成,需要将位于基坑1号快底板的电焊机运送到地面,起重指挥工遂用对讲机指挥塔吊丝机将起重吊钩移落到电焊机位置,准备起吊。

起重吊钩移落到电焊机位置后,附近的2名钢筋工将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挂上吊钩,然后示意地面上的指挥工可以起吊。

指挥工据此用对讲机指挥塔吊丝机起吊电焊及。

在电焊机上升距底板3米左右时,电焊机的焊把线挂住了底板钢筋网。

见此情形,先前吊挂电焊机的一名钢筋工冒险进入电焊机下方,想把挂住的焊把线拉开,此时,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突然滑脱,电焊机坠落,击中该钢筋工头部和肩部,致其当场重伤倒地,后经120救护人员证实身亡。

2、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1)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不符合要求,在起吊过程中绳卡夹头松脱,导致电焊机坠落;
2)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不具备司索工资质的条件下进行电焊机吊挂,且未准受起重操作规程,在电焊机起吊过程中走到起吊物下方作业,被坠落的电焊及打击导致死亡。

间接原因:
1)在没有确保起吊物钢丝绳捆绑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下,指挥工盲目指挥起吊。

2)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钢丝绳索具存在安全隐患,无人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3)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起重作业操作规程。

4)安全管理松懈,司索工无证上岗作业。

3、应该吸取的教训
1)加强安全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从事调查的情况来看,受害者、塔吊司机、司索指挥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及时交底等手续完备。

在此情况下,依然发生了因违章操作导致的死亡事故,说明安全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待加强。

操作规程是血的教训的总结,同时应落实班前安全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告知作业人员应知应会,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基本安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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