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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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黑证监许可字[2012]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3.16
【实施日期】2012.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
款的批复
(黑证监许可字[2012]9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申请报告》(江海证字[2012]2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变更内容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
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附件: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黑龙江证监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附件: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1、第七十八条变更为: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权。
公司设独立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十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