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监控管理系统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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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监控管理系统
(一)矿井必须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并配备一定的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

(2)监测人员(包括班组干部)必须经过环境监测和通风技术培训,经局考核合格并发给证书后,方可独立工作。

环境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3)各矿必须按照煤炭部《矿井透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局《透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

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要配备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等瓦斯涌出量大的场所。

(4)需要安装监控装置的地方,要明确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箱、电源开关的安装位置,控制电缆、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并绘制系统图,建立保护用户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没有安装装置的场所,由通风区(部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应安装该装置的作业场所,必须由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后方可施工,并分发给通风和电机部门。

接到《安装申请单》后,通风部门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保护,用户单位负责提供井下供电和控制线路。

连接期间,监控小组人员必须在场进行监控。

(6)当采煤工作面尾部、回风和尾巷安装有一个瓦斯传感器超过规定
的瓦斯浓度值时,应立即切断整个工作面和回风顺槽电气设备电源开关所在的综采工作面。

如燃气监测系统不完善或不具备断电功能,我局不予受理并投入生产。

(七)凡高、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地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和电力两闭锁。

(8)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仿制要求,在人井前通电四八小时,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

不合格的仪器不得在井中使用。

安装后,运行前的所有指标都要调试,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如果调试不合格,必须立即更换或入井检查。

(9)想要按期保护调试的井下设备的技术指标(每七至十天进行一次巡检调试)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由3人进行校准,即标准气体样品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调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保护记录。

(1)并联装置发生故障时,瓦检员应接管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八小时内修复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机修复。

并且在处理故障时,必须严禁擅自倾倒设备。

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包括与检修、变更有关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有瓦斯释放限制的综采工作面,当任一设备关闭时,在关闭期间,专用检瓦员不能实施限制措施。

当气体浓度超过1时。

0%时,立即手动切断工作面和回风系统的所有电源。

装置恢复正常运行后,通风调度值班长将通知专用瓦检员恢复实施放行措施。

在关闭期间,专用瓷砖检查员将充当仪器。

(11)装置监测和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以测量值较大的气体浓度为
准,误差在测量值的0.2%以内,确保安全。

如果手动监控的平均值和moni之间的误差
组长每一班至少对于所管辖规模内监测装置与支线电缆进行1个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透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一三)监测装置在并下连续运行六次月以上并下部份应按规划分批运到并长进行全面检验、打扫、调试、校订。

(一四)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装备、电源线节制线均由管辖规模的电机保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撤除时,必需和透风部门人员联络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验和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装备需想休止装置运行时,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赞成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验工作。

(一五)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列,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一六)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留八年,对于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时间保留。

各矿应按照具体情况制订技术资料管理和使用轨制。

(一七)对于需想时常挪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挪动。

严禁擅自挪动或者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责追究停用者职责,井给予经济制裁
(一八)凡产生队组摆脱或者损坏监测装置的,必需坚强先停产后清查分析的轨制,查出责任当即给予开除了留矿观察处罚;如查不出职责
者,对于使用队组处以三000~五000元罚款,对于队干与当班班长次人罚款三00元,其他班的班长、电工罚款二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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