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01
•【字号】洛政[2012]53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
业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洛阳市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实施方案我市是矿产资源大市,以矿产资源采、选、冶为主的涉重金属企业占全省近一半,且都处于洛河、伊河、汝河的上游。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管,切实解决当前矿山采选、金属冶炼以及其他涉重金属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全市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7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体系,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初步解决,重点防控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防控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全市矿山采选、冶炼等企业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栾川、洛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07年减少30%。
二、整治范围
我市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镉、铬、汞、砷,同时兼顾钡、镍、锑、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重点防控区域包括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重点防控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加工业、电镀、电子废物拆解、固废堆场、矿渣等。
三、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采矿企业环境整治
各县(市、区)统一组织对采矿企业进行现场摸底核查,开展环境整治工作。
土地、采矿、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可继续生产。
否则,一律实行停产整治。
国土部门负责清理探采矿许可证,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等违法开采行为,对无证开采、破坏生态的采矿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存在安全、环境等方面隐患的采矿企业,由安监、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应予关闭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于2012年4月底前依法下达关闭文件,5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办理土地、采矿、
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的采矿企业,要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于2012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关闭。
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安全监管局
(二)选矿企业环境整治
各县(市、区)统一组织对选矿企业进行现场摸底核查,开展环境整治工作。
经现场核查,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各项安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可继续生产。
手续完备,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立即停产,并于2012年6月底前整改完毕,经下达整改要求的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办理土地、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的选矿企业,要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于2012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依法关闭。
未经相关部门验收、超时限试生产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12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凡没有环境应急预案和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的,一律实行限期治理,并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治理。
凡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2012年4月底前依法下达关闭文件,5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治理无望或经停产治理仍不达标的;生产中无生态保护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治理无望的;
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或对其有较大影响的;已造成周围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引起群众多次信访、集访,治理后仍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选厂、小堆淋、小氰化、小摇床、小碾子、混汞碾等“十五小土”、“新五小”生产企业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局
(三)冶炼企业环境整治
深入开展金属冶炼企业环境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金属冶炼行业进行全面排查,逐个造册登记,划分类别,一厂一档,列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治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
通过整治,彻底解决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铅、锌、钼、钨等冶炼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
未经环评和“三同时”验收,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及超总量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小电镀、小冶炼等“十五小土”企业,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严禁涉及重金属企业排放的污水直接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所有金属冶炼企业必须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凡没有环境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不落实的,一律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治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其他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除矿山采选、冶炼外的其他涉重金属的化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加工业、电镀、电子废物拆解、固废堆场、矿渣等行业企业摸底排查,逐个造册登记,划分类别,一厂一档,列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治具体要求,采取措施全面进行污染治理。
对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测算出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明确时限进行搬迁。
所有已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三同时”验收,逾期不验收或不符合验收条件而无法完成验收的一律停产。
对于利用危险废物,但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严禁涉及重金属企业排放的
污水直接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所有涉重金属企业必须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凡没有环境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不完善的,一律实行停产治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统筹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隐患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充分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谁开发、谁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本辖区矿山采选暨重金属企业污染现状和特点,统筹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隐患问题。
市国土、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督促落实河道、渠道、水库、矿区、林地、农田等范围内氰化废渣、含重金属尾矿以及关闭企业遗留的危废和含重金属废渣的清理与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2年10月底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门槛
进一步提高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的节能、环保、安全、土地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涉及重金属的有色金属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加工业、电镀、电子废物拆解项目的审批(备案)依法由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
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
实施涉及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试行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原则上,我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增涉重金属项目。
(二)强化环境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开展矿产秩序治理和重金属企业环境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察,市环境监察部门每季度至少对重点重金属企业开展一次现场监察。
对矿山采选及重金属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的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三)加强环境监测
重金属重点防控县(市)必须具备与重金属管理相适应的监测能力,2012年6月底前具备区域内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水、气、土壤监测能力,2013年底前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每两个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企业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市环境监测部门每两个月对企业外排废气、废水中特征污染因子进行一次监测,每半年对企业周边2公里内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一次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及土壤等)。
对监测结果超标的,除依法调查处理外,还要分析周边敏感点是否受到污染。
重金属企业要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工作,每日监测一次重金属排放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每月监测一次废气特征重金属排放、地表
水水质及废水、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半年至少对厂区周边的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进行一次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建立重金属排放档案,编写污染物排放自测报告,每月20日前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企业在线监测运行现状或日常监测方案、监测承担机构、监测开展情况应于2012年6月底前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开展监测工作的一律停产整治。
建立重金属监测信息发XXX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每半年编制一次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报告,并报送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定期编制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报告,及时报送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对企业上报的自测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监管部门认真研究,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四)实施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环保、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住建、水务、农业、卫生、安监、公用事业、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订有效措施,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采选暨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整治。
发改部门要严格审批对涉重金属项目的环境准入。
工信部门要加大涉重金属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公安部门要严格加强对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交通运输和日常监管。
国土部门要加强涉重金属项目土地使用管理、涉重金属矿业权设置审批以及矿产资源的监管。
安监部门要严格对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经营的审批。
供水部门负责对被取缔、关闭或实行停产整顿企业的断供、停供生产用水工作。
工商部门要严格对涉重金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和年检,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核发的不得年检;被列为取缔关闭对象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供电部门对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并擅自生产的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对依法取缔关闭、实行停产整顿和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断供
生产用电。
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体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落实本方案的措施,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督促企业减少排污总量、规范环境管理、公开环境信息、提高治污水平。
(二)强化督查暗访。
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督查、暗访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
实施委局分包督查和媒体暗访制度。
负责督查的委局要切实负起责任,既要对分包县(市、区)严格要求,督促进度,又要把督查情况、存在问题如实反馈。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网民代表,定期开展视察、督办和现场观摩活动,发动各方力量,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监督体系,共同来推进我市矿山采选及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
(三)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矿山采选暨重金属企业隐患及过程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
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发生重金属污染以及由重金属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同时对该区域实行环评区域限批,对造成环境危害、涉嫌环境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应急体系。
强化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演练,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
发现已造成或可
能造成重金属污染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单位排放污染物,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报告,杜绝瞒报、谎报或不报的行为
(五)实行信息公开。
强化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加大110联动平台和环保举报热线“12369”宣传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迅速核实处理。
重金属污染事件的查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每三年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上市公司进行一次评估,将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所有涉重金属企业每年6月底前应向社会发布上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