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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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3.30
•【字号】鄂人社发[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2〕24号2012年3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主管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全省首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推荐人选已批复。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岗位聘用的激励作用,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聘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明确本单位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具体职责,填列岗位职责说明书。
岗位职责说明书一式四份,单位、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人员聘用合同参照《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鄂人社岗〔2009〕4号),结合本单位实际,由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人员协商确定并签订。
聘用起始时间统一为2012年1月1日,聘期
一般为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聘用期限可延长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组织委派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含党委书记)同时为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人员的,可暂不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签订后,事业单位应按管理权限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单位、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关于聘期管理及考核
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照聘用合同条款履行。
聘期内,聘用合同内容一般不予调整、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办理。
事业单位不得无故解除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人员的聘用合同。
确需解除的,应按管理权限,报市州以上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期结束后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组织;聘期考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其中,省属事业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主管部门组织,市州及以下事业单位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州主管部门组织。
三、岗位工资待遇兑现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岗位设置、聘用和认定的省属事业单位,其现聘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人员以及比照确定相应岗位等级待遇的退休人员,自2009年10月起,按新岗位等级兑现相应的工资和退休费。
其中,2009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以新等级的岗位工资作为基数重新计发退休费;2009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先按新等级岗位兑现其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再以此为基数重新计发退休费。
2011年1月1日以后完成岗位设置、聘用和认定的省属事业单位,其现聘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人员以及比照确定相应岗位等级待遇退休人员,从2012年1月起,按新等级岗位兑现相应的工资和计发退休费。
各市州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加强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各事业单位要迅速做好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工资核算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审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紧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审核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事业单位及时与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加强对聘用合同履行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聘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