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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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27
•【字号】蚌政办[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蚌政办〔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耕地,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现将全市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
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各县、区的所有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四、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区域,各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粘土类墙材的建筑项目,原设计采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项目但未开工建设或未进行墙体砌筑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设计变更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墙改领导小组的职能,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粘土砖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削减数量、控制目标和措施,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对各级政府明确关停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及工商注册登记。

对保留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实行计划限量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指标,对突破生产计划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应用、验收等环节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违规使用粘土砖的行为,由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部门责令其纠正并予以处罚。

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其取土范围和规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进行施工和验收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管,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加快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快速发展。

各级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图审等环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各级财政及墙改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墙改专项基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的扶持力度。

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结合《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实施,通过电视、报刊和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提高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工作的认知度,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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