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听证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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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
对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依据等进行审查,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决定的程序。
第三条执行案件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效率原则;
(四)辩论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执行案件:
(一)执行异议案件;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三)执行程序违法案件;
(四)执行依据违法案件;
(五)其他需要听证的执行案件。
二、听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认为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依据等存在违法情形,可以申请听证。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听证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执行法院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执行法院决定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听证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三、听证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执行法院受理听证申请后,应当组成听证庭,并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十一条听证庭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执行法院指定的法官;
(二)执行法院指定的书记员;
(三)执行法院指定的陪审员;
(四)执行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听证庭应当在听证前三日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等事项。
第十三条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四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执行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审查听证申请材料;
(二)通知相关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听证;
(三)制作听证笔录;
(四)其他准备工作。
四、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听证庭组成人员;
(三)当事人陈述;
(四)当事人举证、质证;
(五)证人作证;
(六)鉴定人出庭作证;
(七)当事人辩论;
(八)主持人总结;
(九)当事人退出听证庭;
(十)听证庭评议。
第十七条当事人陈述时,应当简要陈述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八条当事人举证、质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
(二)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三)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
第二十条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实陈述鉴定过程、鉴定结论;
(二)回答听证庭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辩论时,应当围绕听证事项进行。
第二十二条主持人总结时,应当归纳听证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当事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退出听证庭后,听证庭应当进行评议。
五、听证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听证庭评议结束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决定。
第二十五条听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听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2篇
一、引言
执行案件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组织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审理和裁决。
听证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执行案件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听证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类型的执行案件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 重大执行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 复杂执行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或者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3. 争议较大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4. 重大执行异议案件: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执行结果的案件;
5. 其他需要听证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案件。
三、听证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当事人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 申请听证的事项和理由;
4. 证据材料。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听证的组成与程序
(一)组成
听证庭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其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负责主持听证会,并保证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程序
1. 开庭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前七日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2. 开庭审理: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 审判长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对参加人员;
b. 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c. 证人作证,当事人质证;
d. 当事人辩论;
e. 审判长总结辩论情况,宣布休庭;
f. 审判长宣布听证结果。
3. 证据规则: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质证证据,并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听证结果对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具有约束力。
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结果,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六、结语
执行案件听证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听证程序,确保听证的公正、公开、公平,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篇
一、引言
执行案件听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活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现就执行案件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二、听证的范围
1.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的听证: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程序等提出异
议的,可以申请听证。
2.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听证:当事人对执行异议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进行听证。
3.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听证: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进行听证。
4. 执行程序中的其他听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执行案件。
三、听证的申请
1.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听证的理由和
依据。
2.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1. 听证由执行法院负责组织。
2. 听证应当由执行法官主持,执行法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3. 听证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
4.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听证的程序
1. 听证开始前,执行法官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2. 当事人陈述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3. 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提出异议。
4. 执行法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质证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5. 当事人进行辩论。
6. 执行法官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六、听证的裁决
1. 听证结束后,执行法官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2. 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 裁决应当公开,并送达当事人。
七、听证的效力
1. 听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当事人对听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八、违反听证规定的处理
1.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听证规定的,执行法官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2.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妨碍听证的,执行法官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3. 执行法官违反听证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十、结语
执行案件听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确保执行案件听证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