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军功爵制度是一种变相的淘汰制,其爵位还可以收回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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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的军功爵制度是一种变相的淘汰制,其爵位还可以收回或
剥夺
商鞅变法人尽皆知,其实商鞅变法用现在的语言来说,就是重造了一个利益等级,而且在这期间,还打破了另一个利益等级——这里面最厉害的手段就是“军功授爵法”。
《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又说“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
由此确定了一个什么原则?那就是“富贵之门,必出于兵”。
就是说如果想要荣华富贵,那就要去当兵拿战功。
如果说以前的秦国还是个老式的带着上古残留的以血脉远近亲疏来建构统治层级的国家,那么商鞅变法后,则变成了一个充满了活力的阶层开始具有流动性的具有现代性属性的国家。
商鞅变法的最重要内核就在于此。
军功爵制的内容
《商君书》中提到军功爵大致分成了十八级,战场上的有功者可以根据功劳的多少不断地升级,获得不同爵位的权益。
后来,秦国的军功爵又经过了不断地细化和调整,固定成了二十级。
这种二十级的爵位制一直用到了汉朝。
军功爵制
秦国的军功爵又分成了两种,一种是“军爵”,一种是“公爵”,两者合二为一才是“军功爵”。
“军爵”是普通的士兵能够获得的军功,也就是说“校徒操士”。
“公爵”即军官能够获得的军功,即所谓的“行间之吏”。
《商君书》中记载:“军爵,自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
公爵,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
因为所处地位不同,职责不同,自然功劳的来源也不同。
《韩非子》中记载有“商君之法: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这是一般的“校徒操士”的爵位晋升条件。
“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赐爵一级。
”百将、屯长都是秦军中军官的称呼,五人为一屯,百人为一将,也就是说,这个级别的军官,如果没有亲手斩杀敌人获得首级,那么其统领的部下要斩获33个以上的敌人首级,才能赐爵一级。
所以,从这些详尽的规定就可以推导出,当时秦国的军队肯定是上下一心,不管是士兵还是军官全都有不同的奔头,而且军官为了爵位,肯定会严格地约束和训练下面的士卒。
军功爵的用处
在秦国,军功爵的用处非常之多。
首先,那就是伴随着爵位而来的赏赐。
比如最低级的公士,也就是你斩首了一个敌人,得到一级爵位就能够得到九亩地做宅基地,还有一顷田地。
这是最基本的赏赐。
基本上来说,这个赏赐就足够一个普通的家庭生存。
赏赐不能说不丰厚。
其次,还有了驱使“庶子”的权利。
所谓的“庶子”就是秦军中的无爵位者。
一般来说,是在秦军中担任挑夫等日常服务工作的非战斗人员。
这就变相地在秦军中造就了两个群体,一个有爵位的群体和一个无爵位的群体。
这种利益的割裂让人眼见为实的看到了爵位的好处,一方面是提升了士气,另一方面也在“庶子”中进行了无形的宣传。
人人争而立功,正是这种制度的最终目的。
有爵位的群体可以“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
第三,爵位是做官的资格,不管是军队中的还是官府中的官吏。
《商君书》中明确规定,“刀得人兵官之吏。
”其实从《商君书》中我们可以推断,在当时的秦国应该有相当数量的官员是从军队中退役下来的军功爵拥有者,而且这些拥有军功爵的人升职加薪的机会应该也比没有军功爵的人快得多。
这就形成了一种变相的淘汰制。
举国上下全都变成了军功爵制下的产物。
在之后不久,军功爵制就慢慢形成了爵禄制度。
也就是说,每一
个爵位,每一级官位都有相对应的俸禄。
这种制度的衍进,可以看成是军功爵制与秦国上下进行捆绑后的结果。
第四,军功爵还有一些小用处。
比如每一级爵位都有不同的伙食标准。
这种小细节处的爵位等级不同造成的待遇差别,倒也是一贯以之,至少给普通的士兵立了一个标靶在这里。
第五,军功爵制在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用处。
这方面最大的用处就是爵位可以拿来赎、免或减刑罚。
其实这一点最开始的时候,后人们是并不知道的,因为商鞅变法是法家代表制定的一整套以法为规范的变革,既然如此,那就应该没有儒家体系下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做法。
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推想。
然而,事实却是出土秦简中记录了大量的以爵位减免刑罚的条文。
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中就有这样的条文:“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
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
”《商君书》中也有记载:“其狱法,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
”这是用爵位减免刑罚的直接记载,二级爵位以上的,触犯了刑律要受到降爵的惩罚,一级以下爵位的,触犯了刑律爵位要被取消。
从这两段话可以看出两个意思:一个就是秦国的爵位是可以剥夺的也是可以收回的。
一个就是秦国的爵位赐予没有地位的高低,即便是个奴隶,有了战功一样可以提升地位,得到爵位。
由此可以看出秦国军功爵制的巨大灵活性:爵位的可剥夺可取消可使用,意味着秦国军功爵制不至于成为一种掣肘的手段,既能让人因为种种爵位带来的利益奋勇争功以得到爵位,也能在适当的时候制约受爵者,可以说是一举数得。
军功爵中的惩罚
一件事有利就有弊,对于很多人来说,面对军功爵中的种种利益的诱惑,也许并不想拿最为宝贵的性命去换取。
针对这种现象,商鞅也做出了严厉的规定。
《商君书·画策》中有记载:“失法离令,若汝死,我死。
乡治之。
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
”也就是说,如果战场上不听号令,要被处死,还要牵连家人也被处死,因为秦国自秦献公开始就实行了严酷的“什伍连坐”制度,所以,如果士卒触犯了刑律,逃无可逃。
也因此,为了活命,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家人,士卒们唯有在战场上拼命一途。
这种严酷的刑律要失效,除非是整个国家系统性崩盘,士卒大面积溃逃导致再也无力去维持这种刑律。
所以,综合来说,“军功爵制”就是一个挂在驴子前面的一个胡萝卜,赶着去吃,能充饥解渴,不赶着去吃,就要等着挨鞭子。
而且再往深了一点说,“军功爵制”就是一个改变阶层的途径,这个途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身边还有无数的例子,自然会让秦国成为虎狼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