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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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乐府办[2015]34号
【发布部门】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则(试
行)的通知
(乐府办〔2015〕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档案卷宗。

上级部门已制定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文书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受理文书。

包括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二)听证告知文书。

包括听证告知书、申请书、通知书、公告、笔录等;
(三)审查与决定文书。

包括检查(勘查)笔录、延期决定通知书、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续(不予延续)决定书、变更(不予变更)决定书、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等。

第四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卷。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组卷归档:
(一)立案审批表。

包括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等;(二)提取物证、书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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