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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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

工程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

工程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一、引言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程建设中,包工不包料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风险分担等方面探讨工程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的相关问题。

二、合同的定义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就工程施工事项达成的一种协议。

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包工不包料是指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只承担劳务工作,不包括材料的供应。

这种合同形式常见于建筑施工、装修工程等领域。

业主负责提供所需的材料,而承包商负责施工和劳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1. 工程范围: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的位置、规模、用途等方面的要求。

2. 工期: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工期的延误可能会导致额外的费用和损失,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并约定延期的条件和责任。

3. 价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的价款和支付方式。

包工不包料的合同中,价款通常分为劳务费和材料费两部分。

劳务费是承包商的劳动报酬,材料费由业主负责提供。

4. 质量要求: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要求。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预期。

5. 风险分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分担责任。

包工不包料的合同中,材料供应由业主负责,因此业主应承担材料供应过程中的风险,如材料质量问题等。

而承包商应承担劳务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如施工质量问题等。

四、风险分担在包工不包料的合同中,业主和承包商在风险分担上有一定的差异。

业主负责提供材料,因此承担了材料供应过程中的风险。

如果材料质量出现问题,业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更换材料的费用。

承包商负责劳务施工,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如果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承包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修复工程的费用。

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风险分担的具体责任和条件,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法律适用问题(合集五篇)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法律适用问题(合集五篇)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法律适用问题(合集五篇)第一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法律适用问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法律适用问题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

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未雨绸缪,认真搞好这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为发包方,施工企业为承包方,依据基本建设程序,为完成特定建筑安装工程,协商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

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

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篇一: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20XX年11月27/28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难点条款1、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2、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3、关于质量问题:☆△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4、关于工程期限问题:△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6、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7、生效时间:△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详见附件一)说明:1、以上打“☆”者共16条均与工程造价有关,与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是重点条款;2、以上打“△”者共15条均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难点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发布:2018-12-29基本信息发文字号法释〔2018〕20号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9-02-01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修订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

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

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引言: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包工不包料合同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和双方理解的差异,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常发生。

本文将探讨在这类纠纷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合同的构成要素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包含了以下要素:1. 施工内容与范围:必须明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工程内容和范围,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2. 工期与进度:合同应明确约定开始和完成工程的日期,以及适用的工程进度计划。

3. 施工费用:应当清楚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付款方式、变更费用等相关费用问题。

4. 材料与设备:对于包工不包料合同,必须明确责任方提供的材料与设备的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等。

二、法律适用原则在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法律原则如下: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2. 平等互惠原则: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应当在平等地位下进行协商,尊重各方的权益,避免利益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3.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采取违法、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 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平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三、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在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1. 材料质量争议:当事人对材料质量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争议的发生。

解决方法可以是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以确保材料符合标准。

2. 工期延误纠纷:工程施工的进度超出约定的时间范围,引发纠纷。

解决方法可以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制度。

3. 付款争议:当事人对付款方式、金额等存在分歧,导致纠纷。

解决方法可以是明确定义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并约定双方的支付义务。

4. 变更要求纠纷: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变更要求,引发纠纷。

建房施工合同协议书包工不包料-(多应用条款)

建房施工合同协议书包工不包料-(多应用条款)

建房施工合同协议书包工不包料-(多应用条款) 建房施工合同协议书(包工不包料)一、引言二、甲方责任与义务1.提供完整的建筑图纸和技术文件,确保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提供所需的建筑材料,确保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3.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等。

4.提供施工场地,并确保场地平整、水电供应充足。

5.监督乙方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6.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1.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建筑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建筑行业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4.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安全、有序。

5.负责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提交验收。

四、工程款项及支付方式1.工程总款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按照施工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项。

3.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4.中期付款:工程进度达到50%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

5.竣工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

6.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预留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

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质保金。

五、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完工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合同法关于工程纠纷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工程纠纷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工程纠纷的规定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1. 定义:本范本所称的工程纠纷,是指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结算等环节产生
的争议。

2. 适用范围:本范本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项目的合同。

二、预防措施
1. 明确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验收、结算等环节的具体职责。

2. 设定标准:对于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费用等方面,应设定明确的标准,并写入合同中。

3. 建立沟通机制:为避免因误解或信息不对等导致的纠纷,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三、处理程序
1. 协商解决: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是专业的调解机构,
也可以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个人或组织。

3. 仲裁或诉讼:如果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可以选择提交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责任
1.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的损失。

2. 侵权责任:如果一方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其他条款
1.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争议解决地:除非另有约定,争议解决地应为甲方所在地。

六、附则
1. 本范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之日止。

2. 本范本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范本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施工中的常见争议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常见争议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常见争议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往往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工作和众多参与方。

由于涉及各种利益关系和技术问题,施工过程中常常发生争议。

本文将就施工中的常见争议点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工程款项支付争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款项支付成为争议的焦点。

通常情况下,工程款项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按合同约定支付,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度支付,保证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得到满足。

如果双方在工程款项支付上产生争议,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支付原则。

二、工期争议工期是施工过程中争议频发的问题之一。

施工工期的延误会导致投资方利益受损,同时也对承包商产生一定的经济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工期的延误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工期争议,可参考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或仲裁。

三、施工质量争议施工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寿命的重要因素。

施工质量争议主要包括工程验收标准、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

在施工质量争议时,相关方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鉴定与判定。

四、变更与索赔争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变更合同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进行书面确认。

如变更合同后一方无故不执行或违反约定,引起争议,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维权与索赔。

五、安全生产争议安全生产是施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若发生安全生产争议,应当参考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总结起来,施工中的常见争议点主要包括工程款项支付、工期、施工质量、变更与索赔、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

为保障各方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为施工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工程中包工包料法律规定(3篇)

工程中包工包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中的包工包料是指,工程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和材料供应,并向发包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工程。

包工包料是我国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承包方式之一,具有施工方便、质量可控、工期较短等优点。

然而,由于包工包料涉及到合同约定、工程管理、质量监督等多个方面,因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包工包料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工程中包工包料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包工包料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1)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承包人:承包人是指承担工程施工和材料供应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合同内容(1)工程范围: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结构形式等。

(2)施工期限: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施工期限。

(3)材料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4)工程质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质量等。

(5)工程款支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6)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合同签订(1)合同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情况,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

(3)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包工包料工程管理的法律规定1. 工程招投标(1)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范围、质量要求、材料供应等内容。

(3)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 工程施工(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供应材料,确保材料质量。

施工中的纠纷与法律适用

施工中的纠纷与法律适用

施工中的纠纷与法律适用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施工纠纷也随之增加。

施工纠纷不仅关系到建筑项目的进展,还涉及到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因此,了解施工中的纠纷及法律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施工纠纷及其法律适用。

一、民事纠纷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施工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合同违约等纠纷。

这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首先,施工质量不合格是常见的纠纷类型。

当发现施工质量不达标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返工。

如果承包商拒不履行义务,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其次,工期延误也是常见的施工纠纷。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有责任按时完成工程。

一旦工期延误,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业主还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第三方进行工期鉴定,以确定责任方。

最后,合同违约是发生最频繁的施工纠纷之一。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劳动纠纷在建筑施工中,由于劳动条件恶劣、工资未支付等原因,常常出现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的解决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劳动法规。

首先,建筑工人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工资,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并购买工伤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一旦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建筑工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履行义务。

其次,劳动合同是劳动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

双方应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待遇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解决。

如果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一方可以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三、刑事纠纷在一些严重的施工纠纷中,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此时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的刑事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故意伤害和行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施工纠纷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

“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

定“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2010-12-14 0:17:47【案情】2009年8月份,河南省汝南县汝宁街道市民刘某为在办事处酒厂新区所住的三间平房上接建房屋,与该县施工队王某协商约定:包工不包料,建筑材料由刘某负责购置并运到施工现场,王某负责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工钱1.6万元。

2009年7月8日,王某带人开始施工,在刘某平房上加建二层、三层房屋,同年8月15日交工。

其间刘某累计支付工钱1.1万元。

后刘某铺地板砖时,发现已建成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找到王某协商处理未果。

起诉后,刘某申请对加建的二、三层房屋进行质量鉴定和整修加固费用评估,法院分别委托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驻马店市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和评估。

2010年2月9日,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驻天工司鉴所[2010]建质鉴字第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三、分析1、《砖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5.2.5条规定,砖砌体轴线位移允许偏差10mm。

所检该建筑加建的二层纵横墙轴线位置与一层相应轴线位置偏移20mm、120~205mm;二层纵横墙轴线位置与二层相应轴线位置偏移100mm、5~35mm;三层纵横墙轴线位置与一层相应轴线位置偏移80mm、140~170mm;尤其是二、三层2、3轴线(承重墙)位置偏移过大,不符合规范之规定。

因砌体轴线位置偏移是影响结构受力性能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项目,所以该加层砌体为不合格工程。

2、三层楼梯间南墙直接砌在下无支撑墙体上无托墙梁的悬空楼层板上,是较大的施工错误;普通预制楼板体截面高度小,设计承载为均布载荷,现变为集中承受荷载,改变了板的受力形式,降低了板的承载力,易加大板的下垂变形甚至断裂。

3、屋面防水构造设计不合理:因屋面水泥砂浆铺砖体与混凝土楼板两种材质线胀缩系数差异大,在温度影响下胀缩不一致,施工中又未留置分隔伸缩缝,易造成防水面层撕裂,形成透水通道,致使雨水通过板端接头缝(板缝处理不密实)渗入室内。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有哪些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有哪些

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有哪些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地方性规章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一)

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一)

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一)一、引言建房施工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过程,对于业主来说,合理选择施工方和签订合适的施工合同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重点讨论建房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包工不包料”条款。

二、包工不包料的定义“包工不包料”是指施工方在承包建房施工项目时,承担所有的劳动力、工程设备和施工管理等费用,但不包括施工所需的材料费用。

这意味着业主需要自行购买施工所需的材料,并提供给施工方使用。

三、包工不包料的优势1. 降低成本:由业主自行购买材料,可以避免承包方以高价购买材料并将成本转嫁给业主的情况发生,从而降低了整体的建设成本。

2. 材料可控:业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喜好,自行选择施工材料的品牌、规格和质量等,并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自己的要求。

3. 材料质量把控:由于业主购买材料,他们可以在采购过程中仔细检查材料的质量和真实性,确保所购买的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并避免使用低质量的材料。

四、包工不包料的注意事项1. 协商明确: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包工不包料”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确保双方对此条款有相同的理解。

2. 施工进程管控:业主可以要求承包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以确保施工方按时完成工程,并有序地进行施工。

3. 材料供应保障:业主需要提前购买好施工所需的材料,并妥善保存和保管,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供给施工方使用。

4. 临时材料补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损耗或其他原因,业主可能需要进行临时材料的补充。

业主和施工方应明确约定补充材料的责任、价格和数量。

五、包工不包料的合同范本【合同名称】:建房施工承包合同【甲方】:(业主姓名或公司名称)【乙方】:(承包方姓名或公司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具体地址)【工程规模】:(工程总建筑面积、层数、房间数量等)【工程内容】:(简要描述工程范围和施工要求)【施工期限】:(约定的施工起止日期)【付款方式】:(约定的付款方式和金额)【其他条款】:(合同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六、结论建房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包工不包料”条款对于业主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材料控制能力和质量把控能力等。

建设工程清包合同(模板)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清包合同(模板)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1.引言建设工程清包合同是指由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将整个或部分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一个总包合同中,由总包方负责组织施工、供应材料和设备,并与分包方或配套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配套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因此有必要了解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2.法律定义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除等问题,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引发的争议,并产生法律效果。

3.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清包合同必须具备合法、真实、自愿、平等的要件,具体的合同内容包括工程的范围、工期、价款、质量标准、工程的变更与索赔、违约责任等。

当一方或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反合法、真实、自愿、平等要件的情形时,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者请求司法机关予以确认撤销。

4.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材料供应、设备供应等内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的责任。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否则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例如,如果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总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另外,双方应注意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合同内容和商业秘密。

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建设工程清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时,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当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

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提前告知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6.纠纷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二)

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二)

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二)一、引言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委托承建商承担建房施工的责任和义务的合同。

在这份合同中,包工不包料是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之一。

本文将就建房施工承包合同中包工不包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包工不包料的定义包工不包料是指建房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施工过程中,承担劳力、机械设备和技术等工作,但并不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包工不包料的规定常见于建筑类合同中,这样的条款能够明确责任的划分,减少分歧和争议。

三、包工不包料的原因1. 业主可自行选择材料供应商:包工不包料的条款给予业主更多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供应商。

2. 承包商专注于施工:包工不包料可以让承包商专注于施工过程,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增强工作的专业性。

3. 分散供应风险:业主可以自行选择材料供应商,分散供应风险,避免单一供应商造成的延误和损失。

四、包工不包料的责任划分1. 承包商责任:- 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负责组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相关工作;- 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助。

2. 业主责任:- 提供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对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 合理安排材料供应时间,以配合施工进度。

五、施工合同中的注意事项1. 材料采购:业主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注意选择有资质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与承包商共同商定材料类型、规格和数量等细节。

2. 材料验收:承包商有权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的验收,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施工进度管理: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合理安排材料供应时间,与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进度,避免由于材料不到位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4. 变更管理:如发生施工变更,包括材料规格、供应商、数量等,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六、应对包工不包料的风险与挑战1. 风险分担: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规定双方在包工不包料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以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农村建房合同(包工不包料)

农村建房合同(包工不包料)

农村建房合同(包工不包料)农村建房合同(包工不包料)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开始考虑建房改善居住条件。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农民往往会面临一个重要的选择,那就是选择包工还是包工不包料。

这个选择对于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建房质量、成本以及后期维护等问题。

本文将探讨农村建房合同中的包工不包料问题,并分析其利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包工不包料的概念。

包工不包料是指农民与施工队或建筑工人签订合同时,农民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而施工队或建筑工人负责劳动力和施工工具等。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农民可以通过自己购买材料来控制成本,同时也能够选择自己喜欢的材料品牌和规格。

然而,包工不包料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首先,包工不包料需要农民具备一定的建筑知识和经验。

农民需要了解建房所需的材料种类、规格以及数量等,以便正确购买。

如果农民对建筑行业不熟悉或没有相关经验,可能会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从而影响建房质量和使用寿命。

此外,农民还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队或建筑工人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这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农民来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其次,包工不包料还存在成本控制的问题。

虽然农民可以通过自己购买材料来控制成本,但如果农民对市场行情不了解或者没有与供应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可能会购买到价格偏高的材料,从而增加建房成本。

此外,农民还需要承担材料运输和储存的费用,这也会增加一定的开支。

因此,在选择包工不包料时,农民需要在成本和质量之间做出权衡。

另外,包工不包料还可能引发纠纷和法律问题。

如果农民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或者施工队或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农民可能会面临维权的困难。

在农村地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较弱,农民可能会因为不了解自己的权益而被动地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因此,在签订建房合同时,农民应该谨慎选择施工队或建筑工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责。

综上所述,农村建房合同中的包工不包料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签订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工期、报酬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包工不包料。

二、包工不包料的定义和特点包工不包料是指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的施工任务,但不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业主需要自行负责材料的采购、运输和储存等工作。

包工不包料的特点是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同时也要求业主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包工不包料合同的主要内容1. 工程范围:明确施工单位需要负责的具体工程范围,包括建筑物的结构、装修、设备安装等内容。

2. 工期:约定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里程碑节点的时间要求。

3. 报酬:确定施工单位的报酬方式和金额,可以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其他形式。

4. 施工质量:明确施工单位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5. 材料采购:约定业主需要自行负责材料的采购、运输和储存等工作,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6. 变更和索赔:规定变更工程和索赔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权益。

7. 保险和保修:约定施工单位需要购买的保险种类和金额,以及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范围。

四、包工不包料合同的优缺点1. 优点:a. 明确责任范围:施工单位只需负责施工工作,减轻了其在材料采购和管理方面的负担。

b. 降低成本:业主可以通过自行采购材料来降低成本,同时施工单位也能够专注于施工过程,提高效率。

c. 灵活性:业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材料供应商,以满足工程的要求。

2. 缺点:a. 需要业主投入更多精力:业主需要自行负责材料的采购、运输和储存等工作,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b. 风险分担不均:在材料质量问题或工程变更等情况下,责任的划分可能会引发纠纷和争议。

c. 协调难度增加:包工不包料形式下,施工单位和业主需要更加密切地协调和沟通,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合同欠款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合同欠款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合同欠款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商负责完成工程的建设工作,但工程所需的材料由甲方(委托方)负责提供,工程完成后,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往往会面临工程款拖欠的问题,这对承包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本文将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包工不包料工程合同欠款的解决途径。

一、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的一方未按照约定交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提供服务的。

提供服务的一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甲方出现欠款问题时,乙方(承包商)可以首先尝试与甲方进行协商,了解甲方的付款意愿和能力。

在协商过程中,乙方可以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分期付款、延长付款期限等,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协议。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乙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可以由双方共同选择的有权威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员会根据合同法和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调解方案。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失败,乙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解决。

仲裁程序相对较快,且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

在仲裁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甲方的欠款行为,包括合同、欠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4.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甲方的欠款行为。

法院会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甲方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包工不包料建房施工承包合同

包工不包料建房施工承包合同

包工不包料建房施工承包合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包工不包料的承包合同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这种合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包工不包料建房施工承包合同的定义、特点、利弊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包工不包料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是指施工方负责劳务,而材料由业主自行采购的一种合同形式。

相对于包工包料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在分工上更加明确,施工方只需专注于劳务,而业主则负责材料采购。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方的风险,减少了施工方在材料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责任。

其次,包工不包料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施工方通常会提供一定的劳务费用,而业主则负责材料费用。

这种分工方式使得合同双方的责任和利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其次,施工方在承包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要求,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最后,由于业主自行采购材料,他们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材料品牌、规格等,以满足个人需求。

然而,包工不包料建房施工承包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施工方往往会将劳务费用定得过低,以吸引业主选择包工不包料的方式。

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可能会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利润,例如通过低价采购材料然后以高价出售给业主。

其次,由于业主自行采购材料,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判断材料的质量和适用性。

这可能导致材料选择不当,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也增加了业主的管理难度,他们需要与多个材料供应商和施工方进行协调,增加了施工期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

针对包工不包料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施工方和业主应当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加强沟通和协调。

只有通过合作和互信,双方才能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业主在采购材料时应当尽量选择有信誉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件,以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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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包工不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法律适用
作者:郭旗发布时间:2010-12-1310:46:27
【案情】
2009年8月份,河南省汝南县汝宁街道市民刘某为在办事处酒厂新区所住的三间平房上接建房屋,与该县施工队王某协商约定:包工不包料,建筑材料由刘某负责购置并运到施工现场,王某负责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工钱1.6万元。

2009年7月8日,王某带人开始施工,在刘某平房上加建二层、三层房屋,同年8月15日交工。

其间刘某累计支付工钱1.1万元。

后刘某铺地板砖时,发现已建成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找到王某协商处理未果。

起诉后,刘某申请对加建的二、三层房屋进行质量鉴定和整修加固费用评估,法院分别委托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驻马店市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和评估。

2010年2月9日,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驻天工司鉴所[2010]建质鉴字第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
三、分析1、《砖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5.2.5条规定,砖砌体轴线位移允许偏差10mm。

所检该建筑加建的二层纵
横墙轴线位置与一层相应轴线位置偏移20mm、120~205mm;二层纵横墙轴线位置与二层相应轴线位置偏移100mm、5~35mm;三层纵横墙轴线位置与一层相应轴线位置偏移80mm、140~170mm;尤其是二、三层2、3轴线(承重墙)位置偏移过大,不符合规范之规定。

因砌体轴线位置偏移是影响结构受力性能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项目,所以
该加层砌体为不合格工程。

2、三层楼梯间南墙直接砌在下无支撑墙体上无托墙梁的悬空楼层板上,是较大的施工错误;普通预制楼板
体截面高度小,设计承载为均布载荷,现变为集中承受荷载,改变
了板的受力形式,降低了板的承载力,易加大板的下垂变形甚至断裂。

3、屋面防水构造设计不合理:因屋面水泥砂浆铺砖体与混凝土楼板两种材质线胀缩系数差异大,在温度影响下胀缩不一致,施工
中又未留置分隔伸缩缝,易造成防水面层撕裂,形成透水通道,致
使雨水通过板端接头缝(板缝处理不密实)渗入室内。

4、二层顶(上)面高于三层室内地面属设计、施工所致。

四、结论:1、加建二、三层砌体为不合格工程。

2、现尚未构
成危房,但存在潜在危险性。

建议尽快采取处理措施”。

为此,原
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

2010年6月24日,该所出具原告房屋加固整修方案,刘某支出费用1500元。

2010年8月20日,驻马店市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驻博信司鉴所[2010]工鉴字第009
号刘翠平楼房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检验报告书,工程造价为19438.97元。

刘某支出鉴定费3500元。

审理中,法院查明刘某未办理建筑许可手续,王某无建筑施工资质。

【分歧】
被告王某认为,原告于2009年8月找被告建房,要求接建房屋,后来又让接一层,约定包工不包料,工钱已付1.1万元,下欠5000
元未付属实;但建筑用的3.5米楼板是原告提供的,所以夹山错位,应由原告承担责任,被告承认对所建的房屋有错误,始终同意协商
解决,被告同意维修。

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
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作为承
包人,为原告接建的二、三层楼房经司法鉴定为不合格工程,存在
潜在危险性,需要加固整修,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加固整修费用理
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在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情况下,在设计、
施工方面存在错误,对建筑材料疏于检验,草率施工,致使工程质
量不合格,具有主要过错,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70%),按照加固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原告房屋加固费用19438.9元,被告承担70%
即13607.23元。

原告未办理建筑许可手续加建房屋,且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30%),即5831.67元。

原告鉴定评估费用6500元,亦按此比例由原、被告分担,即原告承
担1950元,被告承担4550元。

被告辩称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原告提供的楼板规格造成的,应由原告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建筑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即便原告提供了不合规格的建筑材料,被告亦应通知原告更换或采取其他补正措施,以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发生,故被告辩称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2010年12月9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房屋加固费用13607.23元。

并负担4550元的鉴定费用。

【评析】
“包工不包料”是农村基层群众建房普遍采用的方式,建房者目的是防止承包人使用劣质材料,致使不合格工程的发生。

本案原、被告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由于生活需要,接建房屋,与被告成立房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被告作为原告楼房的承包人,与原告约定“包工不包料”建房方式,其义务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知识、劳力完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对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较重。

为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建筑原材料,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即便原告提供了不合规格的建筑材料,被告亦应通知原告更换或采取其他补正措施,以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后果发生。

基于以上考虑,法院作出的责任比例划分合情合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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