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办[20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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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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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
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办[2016]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开封市金融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汴发〔2016〕4号)精神,切实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支持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确保如期完成我市脱贫攻坚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

全市金融扶贫工作由市政府制定政策、统一领导、全面部署,各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强力推动。

(二)金融支持。

健全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创新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支持精准扶贫效能。

(三)风险保障。

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效分担扶贫金融风险。

(四)产业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根据我市“三农”发展和扶贫工作实际,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涉农产业发展,支持吸纳贫困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五)贫困户受益。

引导贷款企业积极吸纳贫困户就业,加大对有条件的贫困农户小额贷款投放力度,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二、各方职责
采取“政府+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四位一体的模式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各方具体职责为:
(一)县(区)政府
1.设立风险补偿金。

全市共筹措5000万元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其中,杞县、尉氏县、通许县、祥符区政府各设立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龙亭区政府各设立5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为贷款的扶贫企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和创业贫困户等提供风险补偿。

2.各县(区)财政对扶贫贷款按现行金融机构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二)保险公司
由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对贷款主体的贷款进行保险,保险费率为贷款金额的3%。

在省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对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业主体、创业贫困户补贴80%,即贷款金额的2.4%;对涉农企业补贴60%,即贷款金额的1.8%),贷款主体中的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业主体、创业贫困户缴纳贷款金额的0.6%,涉农企业缴纳贷款金额的1.2%。

(三)担保公司
由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对贷款主体的贷款进行担保。

担保费率粮食种植类为0.5%,其它为1.5%,由贷款主体缴纳。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指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额度发放贷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0%。

(五)贷款主体
1.贷款主体应为县(区)范围内的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市级(含)以下龙头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以及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创业贫困户等新农主体。

2.扶贫企业等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政府注入风险补偿金的30%。

对具有明确符合实际致富途径的创业贫困户,可以发放单笔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

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按要求续贷,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贷款主体应按期归还本息。

贷款主体逾期1个月未归还本息的,各县(区)政府在15日内启动赔付机制。

由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承担逾期未归还本息的20%,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40%,同时,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启动相应追偿程序。

对恶意违约者,三年内禁止其申报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三、操作程序
(一)贷款主体申请
贷款主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贷款申请,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非贫困村为包村干部)先期调查。

贷款主体所在地在乡镇(街道)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贷款申请。

(二)乡镇推荐
贷款主体由村党支部书记、驻村工作队(非贫困村为包村干部)推荐到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审核共同签字,将《贷款主体金融扶贫贷款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1)以及申请材料报送贷款银行。

为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真正发挥资金效应,各县(区)要严格把关,可出台相应具体办法措施,确保贷款发挥实效,减少贷款风险。

对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应协助乡镇(街道)做好金融扶贫政策宣传、项目推荐、资金发放、监督管理、贷款审核等工作。

(三)实地调查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非贫困村为包村干部)协助收集贷款材料后,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与驻村工作队或包村干部共同进行实地调查。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由保险公司予以承保,担保公司予以担保。

(四)银行放贷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贷款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放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放款前应通知乡镇(街道)。

(五)报告备案
乡镇(街道)应及时汇总上月份金融扶贫贷款推荐情况,并于每月10号前将《乡镇金融扶贫贷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各县(区)扶贫办。

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汇总上月份金融扶贫贷款发放情况,并于每月10号前将《银行金融扶贫
贷款汇总表》(见附件3)报县(区)扶贫办。

(六)贷款企业捐赠
方式一:贷款企业捐赠贷款金额的5%作为扶贫基金给县(区)。

方式二:贷款企业每10万元贷款需吸纳1个贫困户就业,且每年支付给该务工人员月平均工资不低于2000元、务工时间不少于6个月。

贷款企业吸纳部分贫困户,扣除吸纳贫困户人口(10万元/人)的贷款部分,按照剩余贷款额度的5%捐赠扶贫基金给县(区)。

贷款企业可在方式一、方式二中任选一项执行。

(七)扶贫基金使用
按照“村申请、乡推荐、县审批、市监管”的原则,依法合规使用扶贫基金,专项用于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

同时,扶贫基金使用应严格公示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激励约束机制
1.推荐企业情况与驻村扶贫工作队、包村干部的评价考核挂钩。

根据成功推荐的企业数量等指标,在对驻村扶贫工作队、包村干部考核评价时予以加分。

2.乡镇(街道)应切实履行职责,审慎推荐。

对于恶意违约者,乡镇(街道)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担保公司追回相应款项。

3.县(区)政府加大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力度,每年发展小微企业数量和新增贷款金额,同乡镇(街道)的政绩挂钩。

(二)关于贷款材料
1.取消小微企业持续运营2年以上的要求。

只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最近年度和最近3个月的财务报告即可。

2.取消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向公安机关查询;居住证明由当地村委会开具;贷款用途证明由本人承诺。

3.具体贷款资料应在遵守本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进一步“降低门槛、精简材料、提高效率”的原则,与合作银行具体商定。

(三)关于贷款追偿机制
1.对于逾期款项,由担保公司负责向贷款主体进行追缴,县(区)政府、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追缴贷款。

对追回的贷款,在扣除用于追偿所发生的真实费用之后,按照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赔偿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2.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司法、社会舆论等措施惩戒恶意失信行为。

有关部门
要协同配合,加大追缴欠款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安全。

附件:1.贷款主体金融扶贫贷款推荐表
2.乡镇金融扶贫贷款情况汇总表
3.银行金融扶贫贷款汇总表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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