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币利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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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币利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91.09.09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9.0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币
利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总行银发[1991]117号、银传[1991]21号文下发后,各地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人民银行权管丙种外币存款利率而没有对整个外币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进行管理。
各地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求人民银行将外币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全面公布,以便遵循。
为此决定,今后凡中国银行总行对外币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包括丙种存款利率调整),都应将“调整表”通过其各辖属分行转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由人民银行分行通知办理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并组织执行。
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的管理,在辖区内必须统一外币存、贷款利率水平和执行时间;各经营外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调整时间上,必须按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执行,不得提前或
拖延执行。
三、对广东、福建、上海、广州、深圳、厦门、海南各省、市,仍实行特殊的外币利率政策,即由上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牵头组织当地办理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自行商定外币存、贷款利率和执行时间。
但在同一省、市内,外币存、贷款的利率水平和执行时间必须统一。
中国银行的外币存、贷款利率调整表,也必须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传送渠道转送上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以便人民银行加强对外币存、贷款利率的全面管理。
外币利率调整频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管理,以保障外币存、贷款利率调整渠道的畅通。
各经办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上反映。
199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