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优秀信息员”评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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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优秀信息员”评选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1.1 为了激励学校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展示信息员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树立信息员先进典型,开展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特制定本条例。
1.2 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保证评选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二条:评选范围和条件
2.1 评选范围:所有学校注册的信息员均可参与评选。
2.2 评选条件:参与评选的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履行信息员职责,具备较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
(2)积极参与学校信息员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3)取得较好的工作绩效,对学校的信息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4)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评选标准
3.1 工作能力和责任感(40%):评价信息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责任感,包括工作效率、工作积极性和职责担当等方面。
3.2 学习和培训(20%):评价信息员参与学校信息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情况,包括参与次数、参与活动的质量和对自身学习能力的提升等方面。
3.3 绩效和贡献(30%):评价信息员在学校信息工作中取得的工作绩效和对学校信息工作的贡献,包括工作成果、项目推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3.4 遵纪守法(10%):评价信息员是否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有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评选程序
4.1 提名阶段:学校将通过公告或内部通知的形式,邀请各部门、学生组织和班级提名信息员候选人,候选人需符合评选条件并得到提名单位或个人的推荐。
4.2 考核阶段:评选委员会将根据评选标准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包括查阅相关材料、个人面试、现场演讲等形式。
4.3 公示和投票阶段:评选委员会将公示入围候选人名单,并组织投票环节,学校师生和职工可参与投票。
4.4 结果公布:评选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和评选标准,确定优秀信息员名单,并进行公布。
第五条:奖励和表彰
5.1 优秀信息员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等奖励,同时将被学校表彰,并允许在相关宣传媒体上展示优秀信息员的事迹和成就。
5.2 优秀信息员将优先享受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
5.3 学校将在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中为优秀信息员提供更多的展示和发展机会。
第六条:附则
6.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学校评选委员会所有。
6.2 评选委员会将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进行评选工作,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6.3 对于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信息员和不良行为,学校保留取消其评选资格和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以上为学校“优秀信息员”评选的条例,以保障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同时激励和表彰优秀信息员的工作和成绩。
具体评选细则和时间将由学校评选委员会另行规定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