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少数”治理的历史经验:西南地区土司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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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夷治夷”:明清时期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手段

“以夷治夷”:明清时期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手段

“以夷治夷”:明清时期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手段作者:李良品李思睿文军来源:《广西民族研究》2018年第05期【摘要】“以夷治夷”是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进行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明清中央政府运用“以夷治夷”手段主要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考量两方面的因素。

明清统治者“以夷治夷”的举措有三:一是剿抚并施,二是土流并治,三是众建寡力。

“以夷治夷”的手段虽然是明清中央王朝统治集团利益与土司地区民族首领统治集团利益相互结合的产物和长期博弈的结果,能达到分化少数民族、维护中央王朝统治的目的,但是这种手段在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过程中发挥着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以夷治夷;明清时期;土司地区;国家治理;手段【作者】李良品,长江师范学院教授,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重庆涪陵,408100;李思睿,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讲师,重庆北碚,400715;文军,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副教授,重庆涪陵,408100。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5-0088-007“以夷治夷”出自《明史·张佑传》,原文为:“以夷治夷,可不烦兵而下。

”“以夷治夷”最初的意思是利用外族之间的矛盾,使其互相冲突,削减其力量,以便控制或攻伐。

与“以夷治夷”语义相近的词语还有“以夷治夷”“以夷攻夷”和“以夷伐夷”,只是“以夷攻夷”在手段和方式上表现得更为激进。

可以说,“以夷治夷”是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实行的一种民族分化手段。

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借鉴历史经验,自始至终将“以夷治夷”作为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运用“以夷治夷”手段的缘由有学者认为,“以夷治夷”是指中原汉族政权利用少数民族对付和控制少数民族的一种策略。

[1 ]明清统治者就是通过“以夷治夷”的手段,达到分化少数民族、维护中央王朝统治的目的。

明清中央政府为什么将“以夷治夷”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问题研究

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问题研究

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乡村社会治理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作为我国的重要地区之一,其乡村社会治理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在这片土地上,不同的民族和文化交相辉映,这也给乡村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对于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特点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是指我国西南部地区的边疆地区,这里地理环境复杂多样,包括高山、平原、丘陵、盆地等多种地貌。

这里的气候条件也各异,有的地方雨量充沛,有的地方干旱少雨。

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下,人们生活的方式和文化传统也呈现出多样性。

这里还居住着多个民族群体,各自拥有自己独特的语言、宗教信仰、习俗等。

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具有鲜明的多民族、多文化特点,这也为乡村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民族地区矛盾较为突出。

在这里,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着历史积淀和文化差异,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

特别是在资源分配、宗教信仰等方面,常常会引发矛盾,给乡村社会治理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2.基层治理组织薄弱。

由于地理环境复杂,交通不便,加上民族地区特殊的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导致这里的基层治理组织建设相对滞后,乡村干部队伍建设不够完善,基层治理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应对乡村社会治理问题。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一些地方存在着人们信用观念淡薄的情况,甚至存在信用失信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给乡村社会治理增添了不少难度。

4.生活环境和民生问题突出。

在一些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生活环境差、民生问题突出,给乡村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针对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问题的现状,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以解决:1.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应该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增强民族团结意识和民族认同感,提高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融合能力,减少民族矛盾的发生。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2004年12月第14卷 第4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China’s Borderland History and G eography StudiesDec12004Vol114No14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贾霄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为了使关注土司制度的学人们对近20多年来土司制度的研究概况有所了解,本文分专题予以综述。

一、总论性研究蔡美彪等人编著的《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在第九分册“对南方诸民族的统治”中,简单地概述了土司与改土归流问题,但并未明确地提出“土司制度”这一概念。

由白寿彝总主编、于毓铨主编的《中国通史・中古时代・明时期(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九章第四节“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对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但仍然把土司制度纳入西南地区进行研究。

由史仲文、胡晓林主编,毛佩琦、张自成著《中国全史・中国明代政治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则摆脱了“土司制度西南论”的观点,并单独把“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作为一个条目列出,进行研究。

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和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系统地论述了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发展及衰落。

这一时期,也对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分别进行了总体研究。

研究元代的有李干《略论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和高士荣《蒙元政府推行土官制度的原因和特点》(《兰大学报》1997年第4期),研究明代的有王桃《明代的土司制度》(《云南日报》1982年4月19日)和龚荫《明代土司三题》(《云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研究清代的有吴永章《清代土司制度》(《云南民族研究集刊》1985年第1期)、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贵州民院学报》1991年第4期)和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考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明代土司制度

明代土司制度

明代土司制度导言:明代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主要存在于西南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等地。

土司制度是明代对当地少数民族地方政权的一种管理体制,通过任用土司、设立土司衙门等方式来实现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一、土司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明代土司制度起源于唐宋时期,但真正形成和发展是在明代。

明代土司制度以明朝中央政府为中心,通过封授土司官职、控制土司继位、监管土司行政等方式来实现对土司的控制。

土司制度在明代初期经历了较为混乱的时期,但随着明代中期治理的改革,土司制度逐渐稳定下来。

二、土司制度的组织结构明代土司制度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土司、土司衙门和土司辖区等三个部分。

土司是土司制度的核心,是明朝封授的少数民族地方领袖,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政、经、兵、法等事务。

土司衙门是土司的办公机构,负责土司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等事务。

土司辖区是土司的地方管辖范围,辖区内的人民都受土司的管理和统治。

三、土司制度的政治功能明代土司制度在政治上具有一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边疆稳定:土司作为当地领导人,在与外族的战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明朝的边疆稳定。

2. 控制少数民族:土司制度通过封授土司官职和控制土司继位等方式,有效地控制了当地少数民族地方政权,避免了地方政权独立的可能性。

3. 按需征收赋税:土司制度允许土司在辖区内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征收赋税,既满足了明朝的财政需求,又减轻了一部分农民的负担。

四、土司制度的经济功能土司制度在经济上也起到了一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发展农业生产:土司制度鼓励土司发展农业生产,一方面增加税收的来源,另一方面提高了辖区内农民的生活水平。

2. 促进商贸发展:土司制度鼓励土司发展商贸活动,推动了当地的商贸发展,增加了土司的财富来源。

3. 保护手工业:土司制度赋予土司一定的制度权力,使其能够保护当地的手工业,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和繁荣。

五、土司制度的影响和意义明代土司制度对中国历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意义:1. 维护了国家统一:土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中国的国家统一,确保了中国的边疆地区不被外族势力侵占。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陈绍举[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建立历史贡献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土司制度下的地方与中央:以佤族聚居区为例

土司制度下的地方与中央:以佤族聚居区为例

佤族 聚居 区 的间 接统 治 ,土 司制度 的实 施对 佤族 社 会 产 生 了深刻 的 影响 。本 文将 对土 司制 度下 地 方与
中央 的关 系进 行初 步 的探 讨 。


土 司制 度的 建立
千里, 遂与州隔绝。于是, 建立在这一制度之上 , 管理 更规范的土司制度应时而生 , 逐渐取代了羁縻制度。 元世祖忽必烈平定云南后 , 招降各民族地 区的酋长 , 设土官 进行管辖 。这 一 时期 , 佤族聚居 区的北 部属镇
清 朝 “ 土 司贡赋 , 比年一 贡 , 凡 或 或三 年一 贡 , 因其 各 土产 、 米 、 马 、 、 , 谷 牛 皮 布 皆折 以银 , 会 计 于 户 而 部 。”2 【 】
妻 承夫 职 。 明朝则更 严格 , 定土司 预先要 安排好 继 规
承 人 , 造 册上报 中央备案 。承 袭 的范 围及顺 序 “ 并 其
是, 中央 王朝利 用各 民族 之 间的矛 盾 , 以达 到控 制地
方 的 目的。 1 0 如 9 3年 , 改心 拉祜族 人 民起义 , 上 清廷 派兵 镇压 了这次 起义 。 随后 , 角董傣 族 土司用 重礼 勐 贿赂 清军 , 请求 清军进驻 岩 帅地 区 , 助镇 压这 一地 帮 区的人 民起 义 。 军进驻 岩帅后 , 了消 除傣族 土 司 清 为
贡纳。 元朝 土 司从归 附起 就要朝 贡 。 贡 的时 间 朝
势 力 , 化 了佤 族头人 田姓 与傣族 土 司之 间 的矛盾 , 激 经 过一 系列的斗 争 , 终达 到 了利 用佤 族头 人 削弱 、 最 排挤 傣族 土司势 力 的 目的 。
三、 土司 制度对佤 族社 会的 影响
土司制度下的地方与中央 : 以佤族聚居区为例

土司制度研究_一个多学科交叉研究_省略_兼论近代中国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_彭武麟

土司制度研究_一个多学科交叉研究_省略_兼论近代中国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_彭武麟
与 内 地 中 原 汉族 和边 疆 少 数民 族 之 间 的联 系 与 交
治 文 化 社会 经 济 民 族 关 系 及 民 族 民 间 文 化 等 专 门
研 究 领 域 实 际 上 是 历 史 学 政 治 学 民 族学 社 会 学
、 、

流 土 司 制 度 与 民 族 区 域 社会 变 迁 等 等




度 与地 区 政治及 其 中 央政府 之关 系


土 司 制度 与 区

民 族 史 的 历史 唯 物 主 义


马 克 思 主 义 民 族理论 是 分

域 族 际 交 往 土 司 制 度 与 区 域 民 族政 治 认 同 土 司 制
度 与 传 统 国 家 认 同 等 更 是 民 族 政 治 学 研 究 之要 义

中 国史

民 族 史 等学 科 研 究 范 畴 兼 具 综 合 性 专 门

决定 了 土 司 学研究 的 理 论 与方 法也 必 然 是 多 学 科
的 它 几 乎集 历 史 人 文 与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特 点 于


性 之特 征 其次




从第 二 个层
面 即 共时 性 地 域 空 间 与 具体
其 是 民族 史 研 究 的 发 展 和 创 新

象 缘 木 求 鱼 相 去不 远


其三 虽然

前学 术 界 关 于

文 化 旅 游 学 等 学 科提 供 学术指 导 与 支 持
总之

土 司 制 度 的 历 史 范 畴 问 题 仍 是 见 仁见 智

西南边疆社会治理精细化

西南边疆社会治理精细化

扁平化管理
01
减少管理层级,提高决策效率。
专业化分工
02
明确各部门职责,避免职能重叠。
柔性化组织
03
根据项目需求,动态调整组织结构,提高组织适应性。
人力资源配置策略调整
1 2
定岗定编
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员编制。
竞聘上岗
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员工竞聘上岗,实现人岗匹 配。
3
培训提升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公共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优化
管理机制创新
探索适合西南边疆地区的公共服务设 施管理机制,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设
施建设和管理等。
运营效率提升
通过改进管理流程、引入信息化手段 等方式,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效
率和服务质量。
监督与考核
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监督和考核 机制,定期对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确保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精细化治理原则及目标
以人民为中心
以满足人民需求为出发点和 落脚点,提升人民获得感、
幸福感和安全感。
1
问题导向
聚焦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 和短板,精准施策,务求实
效。
法治保障
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 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共建共治共享
倡导人人参与、人人尽力、 人人享有,构建全民共建共 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
民族政策
02 实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
,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稳定。
边境管理政策ຫໍສະໝຸດ 03强化边境地区管控,维护边境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
治理成效与问题

明清西南地区女土司述略

明清西南地区女土司述略

18第22卷第6期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12月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种特殊制度,始于元,盛于明,衰落于清。

在明清500多年的土司统治中,西南地区涌现出了一批女性土司,对西南地区的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主持人语】在元明清西南地区曾先后有百余位女土司执政,其中不乏巾帼英雄,但学界对这一历史人物群体关注不够。

党会先教授这篇《明清西南地区女土司述略》一文,从《明实录》《土官底簿》等文献中粑梳出在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出现了130名女土司,并探讨了这一特殊历史现象产生的原因,阐述其行事、事功或者德行,评论其所起的历史作用,以此明晰她们在边疆社会的影响。

这篇文章对于深入研究土司承袭制度和区域历史文化地理都有积极意义。

土司制度,始于元朝,盛于明朝,衰落于清初,至清末终结,共经历600余年。

近年来,相关学者对这一制度展开了系列研究,取得了多方面进展,但也出现了不少分歧,存在对土司美化、泛化、碎片化的问题。

土司制度作为历史的产物,具有两重性。

初期,它对于沟通西南边疆与内地的联系,推动西南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巩固国家的统一曾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历史向前发展,它的弊端日益显现,逐渐与多民族国家共同体不适应。

土司制度的真正内涵是什么?这是土司研究中一个带根本性问题,舍此,就无法解开其终结之谜。

罗中博士的《盛名难负:土司制度的美化》一文,较为全面阐述了中央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管理制度,从羁縻之制到土司制度的本质,从而批判了学界存在的美化现象以及个别地方有关部门为发展旅游的需要,在宣传土司遗址中,有意地把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联系在一起,认为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土司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忽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夸大了土司的历史作用,美化了土司制度,这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作为一位年轻学者具有学术批评的思想更显得难能可贵。

(遵义师范学院土司研究院教授:陈季君)明清西南地区①女土司述略党会先(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贵州遵义563006)摘要: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因为土司制度的实施,以及西南民族地区女性的特殊地位,涌现出了一批女土司,其中云南最多,四川次之,贵州再次之。

丹巴土司制度发展历史考证

丹巴土司制度发展历史考证

㊀㊀土司ꎬ藏语叫作ꎬ意思是王ꎬ头人叫 打若 ꎬ意思是很大的ꎮ自元开始至明清时期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ꎬ土司制度一直都是中央政府治理和统治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手段ꎬ此制度对当时的少数民族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ꎮ丹巴地处 藏彝走廊 的核心位置ꎬ集合并浓缩了该走廊的诸多特性ꎬ是众多历史和民族事件发生发展的核心区域ꎬ其社会和政治稳定在川西北乃至整个西南地区的稳定中均具有重要作用ꎮ研究考证丹巴地区的土司制度对研究上述地区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ꎮ目前从检索到的专业期刊论文来看ꎬ研究藏族地区土司制度的成果较多ꎬ而专门研究丹巴土司制度的则几乎没有ꎬ只有有限的几篇文章ꎬ而且都是有关丹巴土司遗址而非土司制度ꎮ段斗牛等对丹巴土司历史与建筑遗产进行调查ꎬ主要是对其土司制度㊁土司官寨㊁碉楼和嘉绒藏式民居建筑遗产的价值和特点进行了研究[1]ꎻ彭陟焱㊁陈昱彤对包括丹巴巴底土司官寨在内的共计13座川西北嘉绒藏族土司官寨遗址进行过田野调查[2]ꎬ文章对巴底土司官寨的建筑布局㊁年代以及特点进行了描述ꎮ除此之外ꎬ再没有检索到有关丹巴土司制度的专业期刊文章ꎮ本文在大量古籍和历史书籍资料整理与实地调查考证的基础上ꎬ对丹巴的土司制度起源㊁发展以及特点进行了考证研究ꎬ以期能对该地区土司制度的发展研究提供一些佐证和贡献ꎮ一㊁丹巴土司制度沿革(一)元代丹巴土司制度起源历史上丹巴的土司和头人都是世袭制ꎮ自元代以来丹巴境内各个时期土司的名称和控制领域又各不相同ꎮ例如ꎬ在清代ꎬ分别控制丹巴的土司有:长河鱼通宁元宣慰司(简称明正土司)㊁巴底宣慰司(又名布拉克底宣慰司)㊁巴旺宣慰司㊁革什扎安抚司(又名丹东土司或丹东革什扎安抚司)等四个ꎮ[3]安西州行安抚司制以统治西番十八族部ꎬ其治所地为今天丹巴梭坡乡大寨和弄中甲都寨ꎬ其首领官寨遗址尚存ꎮ至元二年(1265年)ꎬ黎㊁雅㊁碉门㊁长河西㊁鱼通等宣抚司升为安抚司ꎬ隶属于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ꎬ归陕西行省管辖ꎮ至元六年(1269年)革什扎土司的先祖德靖足伦受封为丹东土百户[6]ꎮ(二)明清时期丹巴土司制度发展明初ꎬ朱元璋先后派人到康藏地区ꎬ招抚元代所封授的各个部族ꎬ同时效仿元制分授归附的部落首领新的土司职名ꎬ并封授归附的各寺庙僧侣 法王㊁演化阐师㊁阐化王 等名号ꎬ各管一方ꎬ一律世袭ꎬ且不受所在行省都司管束ꎬ只规定其定期向中央政府进行朝贡ꎮ其时ꎬ金川寺演化阐师司管辖丹巴的大㊁小金川和革什扎河流域各部落群体ꎻ西番十八族部落即现二十四村一带ꎬ归属天全六番宣慰司所辖的鱼通口外三十六种姓的鲁密种区域ꎬ后来于明洪武三十年封设长河西㊁鱼通㊁宁远宣慰使司ꎬ该地改为归其管辖[7]ꎮ明末清初朝代更迭之际ꎬ蒙古和硕特部在康区贯彻 输其赋 的政策ꎬ整个藏(1896-1904年)ꎬ明正土司因协同四川提督周万顺等征讨下瞻堆(今新龙县境内)ꎬ攻打泰宁受到朝廷嘉奖ꎬ明正土司趁机私封对其效忠的格宗土百户安邦为章谷土千户[8]ꎮ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ꎬ大金川巴底㊁巴旺一带部落首领罗布木凌(又叫郎索)归附清ꎬ封授巴旺安抚司安抚使职ꎬ从五品ꎬ管辖今天的巴底㊁巴旺㊁聂呷区域ꎬ有土民八百五十户ꎮ其次子旺查尔驻牧巴底为土舍ꎬ管辖巴底ꎬ故被称为巴底土司ꎮ乾隆三十八年(1778年)十二月ꎬ旺查尔之子安多尔因随征金川有功ꎬ晋升为巴底宣慰使从三品ꎬ次年定为正三品ꎮ巴旺与巴底土司为一个家族ꎬ最初巴底是从巴旺分出ꎬ两巴共同管辖番民八百五十户ꎬ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ꎬ巴旺土妇伽让因随征有功ꎬ从而掌管安抚司印[9]ꎮ次年(1774年)ꎬ因带兵随征小金川有功ꎬ晋升为宣慰使ꎮ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ꎬ原小金土司(儹位)的宅垄头人安本ꎬ因随征大金川立功ꎬ后 改土为屯 时被封为宅垄土屯守备ꎬ其弟撒尔结被封为土千总ꎬ管辖屯番二百四十户ꎬ到同治时期隅㊁大炮山一带及阜和协泰宁营毗邻(即与康定县孔玉区到道孚县八美区的辖区)ꎬ向北与丹东革什扎土司㊁巴旺土司地界相连[10]ꎮ图1㊀丹巴各土司的辖地来源:中国国家地理网图2㊀明正土司官寨来源:中国国家地理网(二)巴旺土司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ꎬ大金川㊁巴底㊁巴旺一带部落酋长绰布木棱(又叫罗布木凌㊁郎索)归附ꎬ授为巴旺安抚使司ꎬ其属地在今丹巴县境内ꎬ辖民八百五十户ꎮ其长子囊索承袭土司职驻巴旺ꎬ其次子旺查尔驻巴底为土舍[9]ꎮ其地域向北紧靠巴底的邛山㊁木纳山和木尔罗等村为界ꎬ向南与章谷屯管辖的索藏桥㊁鲁密本滚(现今的边古)土百户地域相接ꎬ向东与章谷屯翁古汛㊁约咱汛的地界接壤ꎬ向西与丹东革什扎土司地域毗邻ꎮ(三)巴底土司巴底土司与巴旺土司为同一家族ꎬ巴底又名布拉克底或巴拉斯底ꎬ即巴底宣慰司ꎮ即原土司绰布木棱的次子旺查尔驻巴底为土舍ꎬ因旺查尔之子阿多尔随清军征战金川有功ꎬ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ꎬ授封阿多尔为宣慰使司从三品ꎬ其驻地为巴底ꎬ故称巴底宣慰司[9]ꎮ巴底土司官寨有两处ꎬ分别在巴底邛山和巴底沈洛ꎮ其地域横跨大金川中下游两岸河谷流域ꎬ东南与章谷屯翁古汛地域相接②ꎬ往南与巴旺土司管辖的燕尔岩村㊁巴旺水卡子村相接ꎬ向西与丹东革什扎土司地域相邻③ꎬ向北与绰斯甲土司㊁崇化屯地界相连ꎮ④图3㊀巴底土司邛山官寨遗址来源:笔者拍摄(四)丹东革什扎土司丹东革什扎土司ꎬ即革什扎安抚司ꎬ又名丹东㊁革什杂㊁单东革西杂ꎮ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ꎬ土司魏珠布策凌归服ꎬ被封为安抚司ꎬ辖地为今天丹巴县大桑地区和道孚㊁炉霍县境内部分地区ꎮ革什扎为藏语方言名ꎬ意为学生ꎬ是嘉绒藏区于明代最早受封的土司之一ꎬ清代时又是明代土司中归顺较早的一个ꎮ[11]丹东革什扎土司的辖地东与巴底㊁巴旺土司的地界相连ꎬ东南方向到革什扎河口界崖为界ꎬ向南与鲁密章谷㊁孔撒㊁麻书等土司地界相邻ꎬ北和东北方向与绰司甲土司地域接壤ꎮ三、丹巴土司的权力与地位土司制度下ꎬ土司辖区实行土司土地所有制ꎬ拥有所管辖的土地和山林ꎮ土地和百姓的支配权完全集中在土司手中ꎮ一般土司的统治机构分为三个部分:土司衙门㊁头人制度和司法制度ꎮ土司向朝廷称臣纳贡ꎬ获得朝廷的承认和支持ꎬ同时对所属百姓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ꎬ对百姓㊁农奴实行残酷的剥削[9]ꎮ土司将除自营地以外的部分土地ꎬ分封给头人和寺庙ꎬ即其土地所有制分为土司领地㊁头人封地和寺庙封地三种ꎬ当地百姓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ꎮ丹巴县境内的土司㊁土千㊁百户㊁守备㊁千总及其下属的头人等在辖区内拥有极高的政治㊁不小心使他们不高兴ꎬ则可以任意处罚处置ꎬ轻则鞭打脚踢囚禁地牢ꎬ重则贬为奴隶乃至抽脚筋㊁挖眼睛ꎬ甚至折磨致死ꎮ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 娃子 既无人身自由ꎬ更无地位㊁人格可言ꎬ纯粹是土司头人的 财物 ꎬ可当作礼物送人或敬献上级ꎬ也可以用来做生意买卖或交换(人易物)ꎮ土司头人都要在所辖地村落中选择适中的地点建设规模宏大的官寨ꎬ被称为衙门ꎮ由土司下属的大小头人按顺序轮流当值办公ꎬ惯称为 头人支差 ꎬ如巴底土司所辖12大头人就要带下属的小头人前往邛山的土司衙门值班服役1至3个月ꎮ各土司㊁土千㊁百户㊁守备㊁千总对其下属不服管束的头人等可以借故将其取缔㊁关押甚至处死ꎮ表1㊀清代丹巴各土官名称和职级表土官名称地区职衔品序初封时间魏珠布策凌丹东革什扎安抚司从五品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罗布木凌巴旺安抚司从五品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安多尔巴底宣慰使正三品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撮乌结巴旺宣慰使正三品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㊀㊀㊀㊀来源:丹巴县志㊀㊀四、丹巴土司制度的衰落与终结在清代ꎬ丹巴设有大小土司32员ꎬ其中三品官衔两员ꎬ而巴旺土司在大小金川战役中积极随征ꎬ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晋升宣慰司职(从三品)ꎮ乾隆时期ꎬ两金川土司地区一再发生叛乱ꎬ平定叛乱后ꎬ清朝在金川设屯安营或戍兵镇守ꎬ同时在小金川下游设章谷屯管辖章谷土千户的领地ꎬ将投诚的小金土司属下宅垄大头人领地设为垄土屯ꎬ由章谷㊁懋功两汉屯节制ꎮ将势力尚未恢复的丹东革什扎安抚司予以保留ꎬ章谷土千户㊁革什扎㊁巴旺㊁巴底各土司所辖村寨归章谷屯兼管ꎬ各夷民数量由打箭炉厅查报ꎮ嘉庆初年ꎬ裁撤章谷土千户ꎮ从此ꎬ土司的权力和地位一再降低ꎬ土司制度在丹巴政治体制中的作用也慢慢减弱ꎬ土司制度趋向衰落ꎮ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ꎬ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推行 改土归流 政策ꎬ傅嵩炑代理边务大臣后继续令各土司 改土归流 ꎮ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ꎬ建县未成[9]ꎮ1956年民改结束了土司制度ꎬ土司制度尘埃落定ꎬ自此彻底退出历史舞台ꎮ丹巴土司制度的发展历史从一定程度上反[2]彭陟焱ꎬ陈昱彤.川西北嘉绒藏族土司官寨遗址保护现状调查[J].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ꎬ2018ꎬ39(05):94-101+117+185.会历史调查[M].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ꎬ1985.收稿日期:2020-12-30㊀责任编辑:许瑶丽。

明帝国的西南秩序

明帝国的西南秩序

文艺汇文化明帝国的西南秩序│文罗勇云南地处西南边陲,在中央政权羁縻政策、土司制度的先后影响下,呈现出独特的政治风貌。

僧人、士人、土官等身份群体,在这片土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该书从明朝统治下的大理精英阶层着手,以僧侣、士人和土官等群体的历史经验为主轴,讨论他们和邻近人群如何透过身份选择、仪式重构与政治联盟等方式来重新建构其社会的内外及外延关系。

2007年作者曾出版《隐藏的祖先》。

此次作者在《隐藏的祖先》的基础上,继续讨论大理世族及其山乡邻居如何采取新的政治模式来适应明朝帝国的治理。

这一思路与传统的民族史、边疆史注重民族的实体性和王朝制度的影响不同,侧重于在王朝制度规定的地方社会秩序框架之下,地方人群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重建社会秩序。

作者提出,大理世族是沟通国家与西南夷的中间人群。

这包括两个层次的意思。

一是大理世族是中央与地方之间重要的中间阶层。

这是因为,他们拥有治理地方的统治技术,进而成为明朝与西南诸夷之间的重要中介者,成为明朝治理西南的代理人;在正统以前,云南各设有儒学的府州县中,生员多系僰人,僰人很容易通过科举成为士人阶层,进入明朝的流官体系。

二是大理世族是官府与山乡夷民的中介者。

大理世族的分化之一是当流官地区的僰人被视为古汉人的同时,土官地区僰人被归类为土人。

作者基于土官是土人担任,将《土官底簿》担任土官的僰人也称为土人,进而认为僰人进入了土官体系,成为官府与夷民的中介者。

土官通过神话、传说、仪式等方式重建山区的社会秩序,仿效、适应国家制度,形成了等级明确的阶序社会。

但这不等于国家内化,土官反而通过此种方式甚至抵制国家的文化影响。

赋役政策影响了大理世族乡里社会的整合。

明朝对佛寺实行赋役里甲,实际的承担者仍是大理世族,于是佛寺、世族与常住产生越来越多的分歧。

随着大理赋役日益繁重,世族多售卖佛寺,日渐颓废的佛寺和僧侣成为承担服役的主体,甚至僧侣也逃避赋役。

明中后期清丈土地与赋役折银,使官府与地方财政越来越依赖祀典机构作为巩固政治的中介者,地方社会也依赖祀典机构的物质基础作为巩固社会关系的媒介。

西双版纳宣慰使司分封领主的土地制度

西双版纳宣慰使司分封领主的土地制度
4世 ,经 中央皇 不改 变 其 内部 经 济体 系 、政 治制 度 、宗 教 信 仰 领名 召孟 罕勒 ,汉 名 刀世勋 ,计 4
和生 产 、生 活 方式 ,任命 原 有 部 酋 为地 方 统 治 朝正 式 册 封 的计 3 6世 ,前 后 统 治西 双 版 纳近 8 0 0 9 6年 和平 协 商土 地改 革 方被 废 者 ,授 予官 职 、世 袭 统 治 ,并 承 认其 特 权 ,归 年 。至 解放 后 的 1 5 附 中央 王朝 .保 守 边 疆 。虽 然 土 司 的设 置 ,意 除 ,一 个 家族 统 治 一个 地 区达 80年之 久 ,在 中 0 在羁 縻 , “ 以夷 治 夷 ” “ 、 以夷 制夷 ” “ 、 以夷 国历史 上也是 罕见 的。 攻 夷 ” “ 而 治 之 ” 目的是 为 巩 固和 加 强封 、 分 , 在 这 里 ,一 切 土 地 ,无 论 水 田或 旱 地 ,无论 建 朝 廷对 少数 民族 地 区 的统 治 。但 由于 土 司制 山林 或江 河 .均属 召 片领 所 有 ,人 们 至 今 生 活 中
土 司制 度 与 内地 的 行 政制 度 主 要不 同点 是 :就 土 司制度 一直 沿袭 至解 放 。 原 土酋 统 治 的 区域设 立 土 司 ,只要 向 中原 皇帝 召 片 领 一 世 名 帕 雅 真 , 自傣 历 5 2年 庚 子 4
称 臣纳贡 ,不谋 反犯 上 ,即给 予很 大 的 自主 权 , ( 即宋 熙 七 年 ,公 元 1 8 10年 )传 至 最 末 一代 召 片
色 社会— —家 族 公社 、农 村 公 社 及 如何 向私 有 制 领 主土 地 的 ,也 要 “ 南金 ,色 领 岱 ,色 的欲 的
过渡 等 历史 重 大课 题 ,在 这里 却 是 活生 生 的社 喃” ( 买水 吃 ,买路走 ,买 地 住 ) ,照规 定交 负 担

“关键少数”治理的历史经验:西南地区土司例证

“关键少数”治理的历史经验:西南地区土司例证

“关键少数”治理的历史经验:西南地区土司例证
彭福荣
【期刊名称】《广西民族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元明清朝通过土司制度整合王朝国家,各族土司成为对我国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少数”,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如下:一是国家强调王朝权威,强化边疆民族首领的国家观念,使其心向“王化”,看齐中央;二是国家强化王权对土司职衔承袭、军事征调、问治教化和朝贡纳赋等国家义务的干预,关其权力进“笼子里”;三是元明清朝建构土司的国家认同,奖擢忠顺尽职的土司,惩治违制悖逆的土司;四是元明清强化边疆民族地区的国家统治,保障土司统治权益.因此,研究元明清朝治理西南等地作为“关键少数”的各族土司,能为从严治党和强化国家治理提供历史镜鉴.
【总页数】8页(P96-103)
【作者】彭福荣
【作者单位】彭福荣,长江师范学院重庆涪陵,408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91.72
【相关文献】
1.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司兵的军事训练 [J], 李良品;李思睿
2.土司时期少数民族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文化策略——以鄂西南地区容美土司为例
[J], 谭志满;霍晓丽
3.20世纪上半叶西南地区土司与边疆治理浅析——以川、滇、藏、青交界地区土司为中心 [J], 孙宏年
4.土司历史地理研究刍议--以西南地区土司地理为主的考察 [J], 马强
5.回顾与展望:西南地区土司法律制度与地方治理研究 [J], 葛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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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关键少数” 带动“绝大多数”

管住“关键少数” 带动“绝大多数”

作者: 姜德辉(文/图)[1]
作者机构: [1]昭化区纪委监委
出版物刊名: 四川党的建设
页码: 62-62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9期
主题词: 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包袱;案件审理;廉洁自律意识;纪委;纪律;王家镇
摘要:“组织对我诫勉,我也想了很久,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自己确实不应该。

今后我一定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近日,广元市昭化区纪委监委对原王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何金光开展教育回访时,何金光一脸惭愧。

“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关注。

作为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更应该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发挥‘头雁’作用。

”昭化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邹伟鼓励何金光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再出发。

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

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

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贵州雷山土司城是中国土司制度的代表之一,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土司城作为土司制度的核心,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

本文将从土司城的历史渊源、政治地位、经济作用和文化传承等方面,探讨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性。

一、历史渊源贵州雷山土司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明代,当时土司制度在中国各地广泛存在。

土司城是土司的行政中心和居住地,也是土司权力的象征。

雷山土司城作为土司制度的代表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二、政治地位土司城在土司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

土司是土地的主人,土司城是土司行使权力的地方。

土司城内设有土司衙门,土司通过衙门管理土地、人民和财产。

土司城还是土司与中央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土司通过土司城与中央政府进行交流和沟通。

三、经济作用土司城在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土司城周边的土地多为农田和牧场,土司通过土地的管理和分配,实现对农业和畜牧业的控制。

土司城内还设有市场和商业街,土司通过市场贸易和商业活动,积累财富和资源。

四、文化传承土司城是土司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土司制度的文化传承。

土司城内有土司庙、土司祠和土司家族的宅邸,这些建筑物体现了土司制度的信仰和价值观。

土司城还有土司文化的艺术表现,如土司城的壁画、雕塑和绘画等,展示了土司制度的独特魅力。

五、现代价值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性不仅体现在历史和文化方面,还具有现代价值。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它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和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土司城作为土司制度的核心,可以为现代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参考和启示。

综上所述,贵州雷山土司城土司制度的代表性体现在其历史渊源、政治地位、经济作用和文化传承等方面。

土司城作为土司制度的核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

同时,土司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和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李土司家族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李土司家族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李土司家族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李土司是中国西南地区特有的地方政治制度,在明清时期,李土司制度曾经是大理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体系。

在李土司制度中,土司及其家族成为地方治理的核心,土司家族的家族制度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形态,对于西南边疆的现代化进程及文化交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目前关于李土司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萌芽状态,对于李土司家族制度的研究更是缺乏相关资料和深入探究。

因此,开展李土司家族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与价值意义,也有着实践的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李土司家族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梳理相关历史文献与活动现状,分析李土司家族制度的演变过程、内部关系、家族组织结构等。

探究李土司家族制度对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当代社会的影响,为了推进当代社会的发展和提升边疆未来的治理方式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

本研究主要意义在于:1.深入了解李土司家族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内部组织结构,为观察当时社会现象和认识西南地区历史发展提供有力证据。

2.揭示李土司家族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影响,为推进当代社会的发展和提升边疆未来的治理方式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

3.为当今中国基层治理提供现成的家族制度参考标准。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为:(1)李土司家族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内部组织结构。

(2)李土司家族制度中的权力制衡与公共管理。

(3)李土司家族制度的演变过程与它的启示。

(4)李土司家族制度的文化与社会意义。

2.研究方法:采用历史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搜集有关李土司家族制度的历史资料,深入探究当时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背景下的李土司家族制度的演变和影响,并对李土司家族制度在当今中国基层治理中的借鉴价值进行分析和总结。

四、研究预期结果1. 进一步阐述、总结与分析李土司家族制度的本质和内涵。

2. 揭示李土司家族制度在当时社会背景和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2019年高考历史概念专项突破专题04改土归流

2019年高考历史概念专项突破专题04改土归流

309教育网309教育资源库 专题04 改土归流内涵阐释改土归流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为政府官员管理方式。

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

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

改革后,还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乱,最大规模的是乌蒙土司的叛乱。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首领世袭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

有些土司家族内部发生械斗或是战争,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东川彝族禄氏家族因争夺土府继承权,互相残杀。

元朝时逐渐演化完善为土司制度。

历经明朝小规模和清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废止土司制度。

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雍正帝曾任命鄂尔泰为云贵总督,目的就是让他去解决土司之患。

在这项边疆官制的改革中,鄂尔泰充当了主要角色,由关键之时的上书,到制定改流方针大计,再到具体实施,历时多年,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为了进一步巩固西南数省“改土归流”的成果,鄂尔泰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开发工作。

首先是处理善后。

“改土归流”之后,许多矛盾若处理不好,仍会激发。

云贵数省,地处边疆,各民族习俗差别极大,一下子改派满汉流官,难以适应这里的复杂局面,对土官打击面也太大。

鄂尔泰始终坚持设置的流官中,能用土官的仍然用之。

那些自动缴印,主动要求改流的,鄂尔泰奏保举他们任守备、把总等流官,并让其世袭不替。

对流官的派遣,鄂尔泰上奏必须派去有能力、肯吃苦、清正廉明者。

他认真挑选州县长官,派去的第一批流官都很称职,对安定改流地区起到了积极作用。

鄂尔泰为让改流地区人民休养生息,一律实行地丁钱粮制度;困难多、收成少的地方,减轻、减免赋税或给予救济,使这些地区尽快地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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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少数”治理的历史经验:西南地区土司例证作者:彭福荣来源:《广西民族研究》2018年第03期【摘要】元明清朝通过土司制度整合王朝国家,各族土司成为对我国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少数”,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如下:一是国家强调王朝权威,强化边疆民族首领的国家观念,使其心向“王化”,看齐中央;二是国家强化王权对土司职衔承袭、军事征调、问治教化和朝贡纳赋等国家义务的干预,关其权力进“笼子里”;三是元明清朝建构土司的国家认同,奖擢忠顺尽职的土司,惩治违制悖逆的土司;四是元明清强化边疆民族地区的国家统治,保障土司统治权益。

因此,研究元明清朝治理西南等地作为“关键少数”的各族土司,能为从严治党和强化国家治理提供历史镜鉴。

【关键词】“关键少数”;元明清;土司;治理【作者】彭福荣,长江师范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长江师范学院文学院兼职教师。

重庆涪陵,408100【中图分类号】D691.7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3-0096-008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这样的“关键少数”。

此后,“关键少数”核心指向是责任重大、岗位重要和影响深远的特殊人群,由于位置特殊、权力和影响较大,成为政治教育、媒体宣传和学术研究的热词和对象。

“关键词或题名”为“关键少数”的文献检索表明,“关键少数”多见于媒体,但学界对其的研究并不深透,专家学者大多从党建工作、社会治理等视角探讨,现有研究成果多属政治学、社会学和马克思主义党建等学科领域的成就,基本無视我国古代“关键少数”的治理问题,其历史经验并未被充分地“古为今用”。

元明清朝通过土司制度整合王朝国家,将我国西南等地各民族的首领纳作“王臣”,敕授职衔,渗延国家权力,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使各族土司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成为国家间接统治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关键少数”①。

由于抓住土司这个“关键少数”,元明清朝通过中央政府与各族土司的权力互动和利益博弈,整合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到王朝国家,推动国家权力渗延、民族地区开发、民族间交往交融,其中包含着国家治理“关键少数”的政治智慧,历史经验能为当下及未来的党建工作和国家治理提供镜鉴。

一、从“土官”到土司:国家权威凸显出于追求“大一统”的政治理想,中国古代历朝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关系总体经历由宽松到紧密的过程,暗含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

[1 ]元朝凭借国家王权,确认西南等地民族首领的“王臣”身份和“土官”政权治理地方的合法性,实现王朝国家对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间接统治,肇始我国土司制度和土司政治。

相较于秦汉至唐宋时期的“土官”,元代西南等地的各族土司是王朝国家整合、国家权力渗延和治理体系能力建构完善的产物。

元朝在地方治理中“参用土人”,将地方民族首领纳作国家“正式”职官,根本改变国家对其“疏而不问”的关系,国家王权更趋强势,使“土官”转变为元朝的“正式职官”。

因此,元朝整合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到统一的王朝国家,土司成为地方治理中的“关键少数”,国家观念和王权意识对其国家认同甚为重要。

(一)土官是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孱弱的产物“土官”是相对“流官”的泛称,指边远民族地区土人或部落的酋长或首领。

“自唐末五代至宋初开始,土官开始指称统治少数民族的官职或官员,也就是封建中央王朝赐封的独霸一方、能够世袭的官员或统治者。

”[2 ]因此,我国历史上的土官现象反映封建王朝有限的国家实力和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相对较低的治理能力。

秦汉至唐宋等朝建构王朝国家,由于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和各民族发展水平的有限,只要位在“要服”“荒服”的少数民族首领承认皇帝地位,臣服于国家权威,向天子贡献方物,在重要仪典派员朝贺称臣,就任授其“土官”职衔,使其继续统治领地和民众,但国家“去而不追”的处理方式表明,其自身并未被纳作国家正式职官,彼此关系相对松散。

方铁先生指出,秦汉至唐宋时期,受朝廷所封的王、侯、邑长或将军、都督与刺史等,世袭其职,世率其民,并不属于国家的正式官吏。

国家对各级土职的管理相对松弛,亦未形成定制,处置边疆民族的军政问题相对随意,在物质利益获取方面,多为象征性贡纳。

[3 ]秦汉王朝通过郡县制度整合王朝国家,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让西南等地的民族首领治理其民,使国家出现“流官治其土、土官治其民”双重统治格局。

[4 ]因巴国故地孤悬一隅,秦汉王朝国力难及,被迫利用蛮夷君长治理其地。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记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以蛮夷君长……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

”“邛都夷者”在汉武帝所开之“邛都县”,“后复反叛”,“更始二年(24),(邛人)长贵率种人攻杀枚根,自立为邛穀王,领太守事。

又降于公孙述。

述败,光武封长贵为邛穀王。

”[5 ]1050-1051,《南蛮西南夷列传》《三国志·蜀书五》载录《诸葛亮传》:三国蜀汉诸葛孔明伐定南中地,“即其渠率而用之”,并不驻军置郡。

[6 ]1177,《蜀书五·诸葛亮传》《明史·贵州土司传》指出:水西彝族先祖“自蜀汉时,济火从诸葛亮南征有功,封罗甸国王。

后五十六代为宋普贵,传至元阿画,世有土于水西宣慰司。

”[7 ]8669,《贵州土司传》《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记载:顺帝永和元年,尚书令虞诩奏请对地方民族首领“羇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

[5 ]1049,《南蛮西南夷列传》至南北朝时期,包括武陵山区在内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设置“左郡”“左县”,因国家扰攘难宁,民族酋首得以州刺史、郡太守和县令等身份统治领地和民众。

唐朝仍无法直接统治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只能设置牂、庄、充、应、矩等羁縻州,维系相对宽松的“土官”治理。

《元史·世祖本纪十一》记载:“罗北甸土官火者、阿禾及维摩合剌孙之子并内附”,宋代“罗北甸土官”有火者、阿禾及维摩合剌孙之子等。

[8 ]7275(二)土司是中央集权统治能力渐强的折射“司”字本意为机构和管理,也可指承担具体机构职责或管理职能的人。

“土司”有民族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地方统治者双重含义,彼此联系,又有区分。

“土官”称谓在元明时期仍有使用,但西南等地的“土官”系“土司制度下的土职官员”,被通过土司制度“纳入中央政府的官制体系”,是王朝国家任授并可世袭的地方官员统称,[2 ]是国家实现对民族地区和各民族间接统治的“土司”政权。

因此,土司是元明清朝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增强和提升的反映。

元明清朝续递国家治统,虽仍不足以直接统治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但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国家权力渗延程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能力不断强化,土司制度使地方民族首领的国家意识和王朝权威得到强化,归附王朝政治,认同国家统治,依托土司政权,世代统治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

相对于此前历朝“土官”,土司根本区别在于被“正式”纳入国家官制,在王权干预下履行“王臣”义务,在“违制”和悖逆国家时,遭受王权强力惩戒。

因此,土司现象的发生实际反映了元明清朝的国势有所提升,土司制度与土司政治和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国家权力渗延水平和西南等地民族发展水平总体适应,表明国家权威和王权意识对西南等地各民族尤其首领的影响得到深化,对我国古代西南等地的政治变迁、经济开发、民族交往和文化变迁等具有深远影响。

具体而言,元明清朝囿于中央集权统治能力相对有限、国家治理成本高昂和西南等地各民族的发展水平,虽然仍无力建立全国一体的流官政治,但凭借日渐强大的国势,权益性地利用土司制度,整合王朝国家,敕授各民族首领土司职衔,依托王权确认其地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额以贡赋、文教和军征等国家义务,吸引和奖劝其归附王朝,促其认同自身续递的国家治统,惩戒“违制”和悖逆国家的土司。

西南等地各民族历代土司认同元明清朝续递的国家治统,尊崇王朝权威,被纳入国家“正式”职官体系,凭借中央政府颁赐的诰敕、符信、印章、号纸及冠带等信物或凭证,世代对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实行间接统治,承担和履行臣属的责任与义务。

二、土司制度损益:国家权力渗延元明清等朝土司制度是渗延国家权力、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的制度安排,是整合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到王朝国家的顶层设计,包括职衔承袭、崇儒兴学、朝贡纳赋和军事征调等方面,也是治理西南等地各族土司这类“关键少数”的根本规定,对我国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在政治统治、经济开发、社会变革和文化变迁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由此而言,国家权力渗延贯穿土司制度损益完善的全过程,是治理土司这些“关键少数”的根本性影响因素。

在整合王朝国家、渗延国家权力和构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的过程中,元明清朝土司制度作为地方政治制度,经历元代创设实践、明代发展成熟和清代完备废止等历史过程。

龚荫先生指出:土司制度在元代粗具雏形,明代大盛并臻于完备,清代衰落、瓦解乃至废弃。

[9 ]从国家治理和王权渗延角度看,龚荫先生的论断或值得讨论。

越至元明清朝后期,国家权力渗延愈深入,土司制度愈细密,土司义务规定愈具体,故清代是最完备的历史阶段,不是土司制度衰落瓦解时期。

元代是我国土司制度探索和确立的起始阶段,元朝渗延国家权力,整合西南等地各民族到王朝国家,在地方治理中“参用土人”,“任用土人为官”,将具有“关键少数”意义的地方民族首领纳入国家“正式”官制体系,规定土司职衔承袭、朝贡纳赋、保境安民等王臣义务,形成我国土司制度的雏形。

明朝续递国家治统,“踵元故事”,“恢拓”和发展前朝土司制度,仍是整合西南等地各民族到王朝国家的地方政治制度。

因国家权力渗延,明朝土司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根据土流分治的原则,划分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蛮夷长官等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为土司职衔,规定土司如流官,职衔有从三品至九品的尊卑等差,要求大小土司赴京袭职,颁赐号纸、信符等政治权力凭据,强制各族土司定期按例朝貢纳赋,强调不入学者不准承袭,促进中原文化传播和科举教育兴起,允准土司拥有土兵武装,使其“附辑诸蛮,谨守疆土”。

为强化国家权力对土司控制与监管,明朝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中央政府常派汉族官员去土官身边担任秘书、档案保管员、翻译成司法长官,以协助处理政府与土官的关系。

”[10 ]明清交替后,国家中央集权统治能力更趋强化,土司制度更为完备,治理土司这类“关键少数”的体系能力再次提升,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统治再次强化,使各族土司“知畏朝廷”:一是保持从三品至九品的土司职衔等差,添设土舍、土目等,容留不入流、不授衔品的土司;二是划土司归府、州、厅、县的流官节制,防范土司骄横,镇压土司反叛;三是严格职衔承袭制度,保持元代“从俗”惯例、明代次序传统,要求嗣职土司预报宗支图谱和嫡庶有序,严格承袭方法和袭职程序;四是限定土司地界,允准和推行土司分袭;五是铨叙考核土司“一如流官”,“有功则叙,有罪则处”,土流一体化的趋势体现土司政治的衰落;[11 ]六是延续朝贡纳赋传统,严格额定土司贡纳数量几同内地;七是延续崇儒兴学的土司文教制度,要求土司及其族裔入学赴考,促其接受中原文化的涵濡,达到“以文化民”的目的;八是延续土司军事征调传统,赋予各族土司保境安民和奉调与征的义务,颁布苗疆禁例,努力将其军政活动和家族影响限于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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