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之后购买农产品的抵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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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乙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价税合计10300元;
解析: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0%=10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原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现在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
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
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
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购进免税棉花100万,生产适用16%税
率的棉布;
解析: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前,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10013%=13万元;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1%,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7%的棉布,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则A公司可
以继续抵扣13万元;
财税〔2018〕32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0%,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6%的棉布,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则A 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2%=10012%=12万元;
如果购进棉花直接出售,则按买价10%=10010%=10万元抵扣进
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
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现在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2018年5月自农民手中购进价值100万的棉花,其中价值80万的棉花用于生产棉布,棉布全部于当月销售,不含税售价为120万,税率是16%;价值20万的棉花,以30万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则A公司2018年5月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如果棉布和棉花的进项税额分开核算:
1进项税额:
棉布对应的进项税额=8012%=万
棉花对应的进项税额=2010%=2万
2销项税额:
棉布的销项税额=12016%=万
棉花的销项税额=3010%=3万
3应纳税额=+=万
2、如果棉布和棉花的进项税额没有分开核算:1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10010%=10万
2销项税额:
棉布的销项税额=12016%=万
棉花的销项税额=3010%=3万
3应纳税额=+3-10=万
少抵扣万进项税,多缴纳万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在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